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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我國廢棄物體管理法制之觀察及檢討

第二節 對於物質循環法制立法草案之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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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的再生資源擬制為廢棄物,或者是廢清法第 2 條之 1 的事業產出物擬制為廢 棄物之規定。但此些繁複的規範方式只是徒增法制的複雜,對於落實物質循環並 無實質的幫助。

第三款     E-­‐o-­‐W 規範之缺乏  

歐盟執委會在打造循環社會的過程中,不斷強調 E-o-W 之認定事關物質循 環系統成功與否之關鍵720。在國內現行制度下,係全權交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及中央主管機關決定,仍欠缺供(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訂定個別認定標準時 遵循之一致條件。

此外,由於立法者仍是以全然鼓勵的態度面對此事,以致本應事涉再生資源 得否安全使用之規範,依資再法第16 條第 2 項文意解釋,企業遵守與否的法律 效果僅關係到公部門優先採購、租稅減免等輔導獎勵措施之適用資格。就更別提 廢清法第2 條之 1 第 3 款所謂「再利用產品」,與資再法第 2 條第 6 款以一定比 例以上之再生資源為原料所製成之「再生產品」間之模糊界線。此處的區別實益 在於,二者間之差別將直接影響廢清法第39 條以降有關再利用事業對於廢棄物 之管理。

第二節 對於物質循環法制立法草案之觀察

我國立法者並非全然不知現行廢棄物體管理法制所蘊含之缺失,近年來亦積 極地嘗試在廢棄物體管理法制中導入物質循環之觀點,整併廢清法與資再法,以 二法合一之方式重新立法。

第一項     行政院及立法委員提案之立法草案  

為達成資源永續循環利用及建構循環型社會,參考美國及德國之先進立法,

整併廢清法與資再法二法相關規定,並強化資源循環利用、源頭減量及綠色設計 等理念,行政院於 2013 年 7 月 25 日通過環保署擬具的「資源循環利用法」草 案,函請立法院審議721。後於立法院審議程序中,因民進黨黨團異議,經四次退

720 參見本文第四章第三節,頁 106-107。

721 立法院第 8 屆第 4 會期第 2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 966 號、政府提案第 1468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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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質管理(Substainable Materials Management)及循環型社會(Sound Material-Cycle Society)之概念,整併廢清法與資再法二法。此外,由江惠貞、楊玉欣等

722 立法院議事及發言系統,https://lis.ly.gov.tw/lylgmeetc/lgmeetkm;法律提案及進度,資源循環利用法,

屆別:8 屆,政府提案,審議進度,最後瀏覽日:2019/6/19。

723 立法院第 8 屆第 4 會期第 14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 966 號、委員提案第 15873 號;

https://lis.ly.gov.tw/lgcgi/lgmeetimage?cfc7cfcbcecbc8cdc5cdc7c6d2cccbcb , 最 後 瀏 覽 日 : 2019/6/19。

724 立法院第 8 屆第 4 會期第 16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 966 號、委員提案第 15932 號;

https://lis.ly.gov.tw/lgcgi/lgmeetimage?cfc7cfcbcec9c8cdc5cececad2cec9cf , 最 後 瀏 覽 日 : 2019/6/19。

725 立法院議事及發言系統,https://lis.ly.gov.tw/lylgmeetc/lgmeetkm;法律提案及進度,資源循環利用法,

屆別:8 屆,委員提案,審議進度,最後瀏覽日:2019/6/19。

726 立法院第 9 屆第 1 會期第 3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 966 號、委員提案第 15932 號;

https://lis.ly.gov.tw/lgcgi/lgmeetimage?cfc6cfcecfccc8ccc5ccccc8d2ccc6cb , 最 後 瀏 覽 日 : 2019/6/19。

727 立法院議事及發言系統,https://lis.ly.gov.tw/lylgmeetc/lgmeetkm;法律提案及進度,資源循環,屆別:

9 屆,委員提案,審議進度,最後瀏覽日:2019/6/19。

立法理由皆說明係參考美國「資源保護及回收法」(Resource Conservation and Recovery Act,RCRA)、德國「循環經濟與廢棄物管理法」(Closed Substance Cycle Waste Management Act )、 巴 塞 爾 公 約 ( Basel Convention on the Control of Transboundary Movements of Hazardous Wastes and Their Disposal)及日本「廢棄 物處理及清掃法」之相關定義,但稍經檢視便可發現係複製現行廢清法第2 條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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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來源廢棄物所含毒性物質種類或 數量,須經再生降至一定程度,

方能確保其循環利用不致產生環 境健康安全疑慮者。

四、再生後須達一定之規格標準,方 能發揮預期之效用或確保使用安 全者。

資料來源:資源循環利用法草案、廢棄物減量及循環利用法草案;本文整理

相較於現行資再法,無論是行政院版與委員版草案確實皆意識到回收措施後 重返產線的管理於物質循環之重要地位,故嘗試著手修正現行法之漏洞。不過兩 版本在更動幅度上有明顯不同,除了條文體系安排之差異外,委員版亦另行充實 了細部內容,尤其明列主管機關就特定再生物應訂定國家標準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