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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五節 研究方法及研究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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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意義的產出結果也就一篇由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的鍾宏鳳 所撰寫的碩士論文「應回收廢棄物管理制度相關法律研究-以廢電子電器暨廢資 訊物品為中心」48,但該論文除了第二章第二節稍微介紹了循環經濟的理論與實 踐,其餘篇幅仍是扣緊該文題目中的「回收」進行論述(尤其是盤點所有規範廢 電子電器及廢資訊物品回收的具體法令)。

不同於上開文獻的簡易背景介紹,本文在介紹循環經濟的內容上,更著重在 現有文獻所欠缺的實質內涵填充,尤其是不同學派對於不同面向循環之理解及相 關實例,而非限於單點之減量或回收措施。除此之外,本文亦將在此前提理解下,

導入國內研究者尚未深入研究的歐盟廢棄物體框架指令。以期在這些更為具體且 細緻的文獻累積下,可以對於國內法制究應如何進行廢棄物體之管理有更明確的 認識與方向。

第五節 研究方法及研究架構

第一項     研究方法  

本文預計將以文獻研究、比較法研究及案例研究三種方法進行內容論述。

首先在文獻研究的部分,循環經濟及廢棄物體的處置觀念在業界、學界已有 相當豐富的研究文獻,雖然絕大多數不是法律領域的討論,但對於挑戰跨領域研 究的本論文來說,這些文獻作為資料蒐集以及背景知識理解的起點而言無疑是相 當重要的。

其次關於比較法研究的部分,則是著眼於歐盟立法者在衍生法(secondary legislation)2008 年框架指令之規範基礎上,繼續強化物質循環在廢棄物體管理 領域的成果。除了數十載所累積出的龐大法律解釋以及適用上的實務見解外,如 此積極的大環境氛圍更創造出許多成功的商業模式49。同時,本文也注意到我國 立法者對於歐盟的廢棄物體管理法制已有一定程度的認識。無論是現行資再法第 6 條有關廢棄物處置優先順序之修正、前曾述及行政院版資源循環利用法草案第

48 鍾宏鳳,應回收廢棄物管理制度相關法律研究-以廢電子電器暨廢資訊物品為中心,國立高

雄第一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專班碩士論文,2017 年。

49 CATHERINE WEETMAN,ACIRCULAR ECONOMY HANDBOOK FOR BUSINESS AND SUPPLY CHAINS: REPAIR,REMAKE,REDESIGN,RETHINK 22-25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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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條,或是林淑芬委員版廢棄物減量及循環利用法草案第 6 條有關名詞之定義,

皆可觀察到立法者援引歐盟規範與詮釋之企圖。

立基在諸般前提上,本文擬行之有年的歐盟2008 年框架指令搭配新修訂之 2018 年修正指令所形塑之制度架構為基礎,希望透過借鏡物質循環法領域的先 驅,最終能夠提出一套符合循環經濟理念的廢棄物體管理制度以供我國立法者參 考。

另一方面,本文同時操作第三種研究方法─案例研究。基於針對歐盟的立法,

在歐盟內部權力分立架構下,歐洲聯盟法院(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

50專職審判歐盟機構行政行為之合法性、各國法院對於歐盟法律之詮釋以及會員 國是否未遵守歐盟法律等事項51,並且同時擁有排他的、具有拘束力的解釋權52, 為清楚認識制度細節,勢必須一併觀察歐洲聯盟法院歷年的見解。

第二項     研究架構  

作為臺灣法學界少數以循環經濟相關領域作為題目的研究,本文企圖建構一 足夠穩固的基礎廢棄物體管理制度介紹,以供後續研究者的更進一步。故將在初 始的第二章,就本論文的核心思想─循環經濟之緣起及其所包含之各種面向,作 為整篇論文的破口,以期徹底釐清在循環經濟思維中,有哪些不同於當代線性經 濟模式的重要原則以及嶄新論述。

之後,既然廢棄物體框架指令所欲處理的主要內容皆為環境事務53而為歐盟 環境法之重要環節,為精準解析框架指令之具體內容與歷來細部發展之意涵,自

50 陳麗娟,里斯本條約後歐洲聯盟新面貌,2 版,五南,2013 年,頁 73-74。早在 1952 年歐洲

煤鋼共同體時期,歐洲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ECJ)便已成為獨立行使司法權的機 關。一直到里斯本條約於2009 年底生效後,方改稱為歐洲聯盟法院(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CURIA)並成為歐洲聯盟機關。為精準說明,書寫時將確實依據判決作成之 年份而分別使用「歐洲法院」及「歐洲聯盟法院」二詞,合先敘明。

51 KEITH CLEMENT,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ENVIRONMENTAL GAIN: EUROPEAN

ENVIRONMENTAL INTEGRATION AND REGIONAL COMPETITIVENESS 33 (2000).

52 European Commission, Guidance on the interpretation of key provisions of Directive 2008/98/EC on waste, p. 3 (Jun. 2012); http://ec.europa.eu/environment/waste/framework/guidance.htm (last visited Jun. 19, 2019).

53 Directive 2008/98/EC, Recital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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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從形式上最表層的組織架構開始觀察54。為此,本文第三章前半段計畫以歐盟

(當然包括歐盟前身的歐洲共同體與歐洲經濟共同體)環境意識啟蒙至以循環經 濟為主要環境政策之演變連結前章。再者,基於2008 年框架指令最新之修正橫 跨了里斯本條約之簽署,而引入包括立法類型選擇在內等變革之事實,本章後半 段將以里斯本條約對廢棄物體框架指令之影響為主,分別討論歐盟選擇以框架指 令作為管理措施的論理以及其他重要影響,以建構後續理解指令實體內容之前置 作業。

緊接著,第四章將正式介紹歐盟2008 年框架指令及 2018 年修正指令中廢棄 物體之定義,以及逐漸被廣泛應用55,既作為整套管理系統之基礎,亦足堪從廢 棄物體管理到資源管理之思潮象徵56─廢棄物體處置優先順序。這其中相關論述 當然必須包含歐洲法院對關鍵名詞所下定義之爬梳,以求建構出一套可供參考的 精準操作模型。

最後,有鑒於我國過往數次相關法案之提案最終皆未能修成正果,究竟如何 將循環經濟思維納入我國法制將是第五章的課題,也是本論文在天馬行空地揮灑 後必須回答的重要問題。只希冀在參考完歐盟諸般先進且成功的規範思維後,本 論文有機會對我國廢棄物體的管理法制提出一番具有建設性的建議。

54 李建良,前揭註 40,頁 91。

55 Ian Williams, Forty Years of the Waste Hierarchy, 40 WASTE MANAG. 1, 2 (2015).

56 Id, at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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