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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研究範圍及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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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運作模式以及想法依舊,當廠商繼續放肆地無償外部化成本,就算有志之士拼 了命的宣導、淨灘、回收,甚至再蓋兩、三座焚化爐盡情燒燬,我們也永遠無法 真正地解決問題9

面對當代廢棄物體產量過劇,各式原物料價格的不穩定,蘊藏量亦在快速開 發中急速下降的諸般困境,「循環經濟」(Circular Economy)便是在這般危機下 粉墨登場。它不僅僅是一個全新的發展概念,也創造出不同於當代以所有權為主 軸的商業模式,更在製造面上提供了嶄新的生產範式10,藉由產業間緊密的互利 共生,重新發掘資源的價值。在製造過程中,一改傳統末端管制(End-of-Pipe Control)的思維,回到源頭重新設計產品用料、構造或製程,以延長產品壽命,

盡量減少不必要之原料消耗,並且避免在製程中使用環境無法分解的有毒物質,

盡可能地將耗費大量成本取得之自然資源保留在得供安全使用的物質流中11,以 求整體經濟社會最大化廢棄物體之資源價值。在如此思維下,管理廢棄物體不再 僅是環境法中遺世獨立的一支線任務,而是實踐循環經濟的關鍵戰役12

雖然客觀來說,目前放眼所及的一切看起來都糟透了,但換個角度思考,各 種突破性進化總是間歇地出現在危機發生後13。當今面對的種種人禍,說不定正 好作為一個重新教育整體社會應如何在不損及後代福祉之前提下妥善使用資源 的絕佳契機。

第二節 研究範圍及其限制

循環經濟的實現仰賴整體社會的變革,事涉廣泛部門的檢討改正。在此體認 下,本文進一步聚焦於其中的物質循環面向,反映在法制面,便是國內現行的廢

9 李建良,永續發展與國家責任,臺北大學法學論叢,46 期,2000 年,頁 86。

10 Jiansu Mao, Yuansheng Pei, Chunhui Li & Linyu Xu, CIRCULAR ECONOMY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ENTERPRISES 154-155 (2016).

11 European Commission, COMMUNICATION FROM THE COMMISSION TO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THE COUNCIL, THE EUROPEAN ECONOMIC AND SOCIAL COMMITTEE AND THE COMMITTEE OF THE REGIONS: Closing the loop – An EU action plan for the Circular Economy, COM/2015/0614 final, 2.12.2015, p. 3-13.

12 ROBERT C. BREARS, NATURAL RESOURCE MANAGEMENT AND THE CIRCULAR ECONOMY 47-48 (2018).

13 JANINE M.BENYUS, BIOMIMICRY:INNOVATION INSPIRED BY NATURE 18 (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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棄物體管理系統。

第一項     研究範圍  

自1974 年立法院三讀通過以有效清除廢棄物為目標之廢棄物清理法(下稱 廢清法)以取代年久失修的污物清除條例後,面對幾年間經濟發展突飛猛進以及 連帶所致暴增之廢棄物量,已明顯不敷使用。立法院遂在1988 年於同法增列第 10 條之 1,首次將「回收」措施納入廢清法管制系統中14,並在後續1997 年修法 中,明文強調回收再利用之價值,也宣告正式轉型進入資源回收再利用時期15

規範體系上,囿於廢清法強制及末端管制之傳統管制邏輯,並考量到行政程 序對回收再利用廢棄物所設下之繁複限制,立法院在環保署的提案下,於 2002 年三讀通過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下稱資再法),正式切割「廢棄物」與仍具經濟 及回收再利用技術可行性之「再生資源」二者,按其性質認定,分別適用廢清法 與資再法。希望憑藉源頭管理及再利用等全然異於廢清法之治理思維,推動廢棄 物體之循環利用16

鳥瞰國內這套建構物質循環的雙軌體系,儘管在抽象法令上看似截然二分,

但其背後的立法思維卻可謂完全與立法目標背道而馳,依舊受制於傳統線性經濟 之思考:一來,現行廢清法與資再法所定義之廢棄物與再生資源二者,在實務上 難以界分,或許更精準地說,廢棄物本質上實乃再生資源,只是在相異時點或立 場所得之評價,根本不應多做區分。二來,清除與回收再利用措施獨立作業、分 別管理的執行結果,或將導致二法運作上之扞格及實務上的窒礙難行。

有鑑於此,在學界及遊說團體的呼籲下17,我國近年開啟了將現行廢清法及 資再法二法合一的循環法制立法嘗試。行政院曾在2013 年提交一份由環保署草 擬的「資源循環利用法草案」18至立法院,可惜最終因屆期不連續而石沈大海。

14 立法院公報,78 卷 2 期,總號:2218 號,1988 年,頁 202。

15 陳慈陽,環境法各論(二)廢棄物質循環清理法制之研究,2006 年,頁 10。

16 立 法 院 公 報 , 91 卷 45 期 , 總 號 : 3241 , 5 冊 , 2002 年 , 頁 45-46 ; https://lci.ly.gov.tw/LyLCEW/communique/final/pdf/91/45/LCIDC01_914505.pdf,最後瀏覽日:

2019/6/19。

17 陳慈陽,前揭註 15,頁 41-42;環境資訊中心,廢清法、資源回收法兩法合一 公開徵集意見,

2005/9/8,https://e-info.org.tw/news/taiwan/2005/ta05090801.htm,最後瀏覽日:2019/6/19。

18 行 政 院 網 站 ,

https://www.ey.gov.tw/Page/9277F759E41CCD91/00e4ae0c-b313-4f97-ab8e-‧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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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之後,陸陸續續共計又有三份委員版提案,其中最新一版是2016 年由林淑 芬委員與廢清法修法草案一併提出之「廢棄物減量及循環利用法草案」,總統蔡 英文在同年520 就職演說中亦宣示將以循環經濟作為臺灣發展的重要綱領19。可 惜在修法策略及短期內可行性的考量上,立法院及主管機關仍選擇先填補廢清法 的規範漏洞,以至於直至今日,依舊未見循環經濟法制之具體成果20

只是二法合一並非藥到病除的萬靈丹。比對各版草案後可以注意到,雖然美 其名是為了實現循環經濟脈絡下的物質循環,但整套管理體系最核心有關廢棄物 之界定,包括一開始的行政院版及最近林淑芬委員版在內的各版草案,卻仍是將 現行廢清法之定義複製貼上,就更別提相關處置措施之名詞定義及核心原則在各 版間皆有不同。單有二法合一的外在形式,並不足以推動物質循環的政策理念,

至少循環法制追求的不僅是這種單純形式面的二法合一21

但即使如此,上述版本仍提供本文相當豐沛的研究素材。尤其從固有線性經 濟思維轉換為循環經濟觀點後,我國物質循環管理系統究竟應如何重新評價廢棄 物之意義,又應如何相應調整現行法中的清除、處理、回收再利用等各式處置措 施。更進一步,應如何使經處理後之二次原料安全地回歸生產線,以實現物質循 環中至關重要的物質流封閉迴圈(closed loop)。以上這些問題環環相扣,圍繞著 我國循環法制之規範核心。

綜上,如何依循環經濟模式建構廢棄物體管理法制,便是本文撰寫的角度。

b102d0eda9f5,最後瀏覽日:2019/6/19。

19 中華民國總統府網站,http://www.president.gov.tw/NEWS/20444/就職演說,最後瀏覽日:

2019/6/19,相關文字節錄如下:「第一、經濟結構的轉型─要打造一個更好的國家,未來,新 政府要做好幾件事。首先,就是讓台灣的經濟結構轉型……我們也不能再像過去,無止盡地 揮霍自然資源及國民健康。所以,對各種污染的控制,我們會嚴格把關,更要讓臺灣走向循 環經濟的時代,把廢棄物轉換為再生資源。對於能源的選擇,我們會以永續的觀念去逐步調 整。新政府會嚴肅看待氣候變遷、國土保育、災害防治的相關議題,因為,我們只有一個地 球,我們也只有一個臺灣。」

20 立 法 院 公 報 , 105 卷 23 期 , 總 號 : 4320 , 下 冊 , 2016 年 , 頁 154-157 ; https://lci.ly.gov.tw/LyLCEW/communique1/final/pdf/105/23/LCIDC01_1052302.pdf,最後瀏覽日:

2019/6/19。

21 劉怡欣,資源永續利用與循環經濟法制之研究,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碩士論文,2011

年,頁105-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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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     研究限制  

從開頭限塑政策的例子中,大概可以預期到:在臺灣,廢棄物體的問題也許 無法期待短時間內,由人民主動改變消費習慣以解決22;但值得注意的是,同時 間,位處歐亞大陸西側的歐洲聯盟(下稱歐盟),在面對相同的艱鉅挑戰時,卻 已深刻洞悉循環經濟模式在廢棄物體管理一事中所蘊含的龐大經濟動能,並且付 諸具體行動,尤其注意到法制面的革新對於私部門企業以及整體社會所帶來的關 鍵意義23

為了確立我國物質循環法制的大方向,本文在比較法研究上,將以歐盟層級 的2008 年廢棄物體框架指令(Directive 2008/98/EC)24(以下簡稱為2008 年框 架指令),及2018 年廢棄物體修正指令(Directive(EU)2018/851)25(以下簡 稱為2018 年修正指令)為參考標的,而不及於各會員國按此指令所轉化而成之 內國法令。

另外,由於本文乃一法律學系碩士班之法學論文,自然會盡量將寫作戰場框 定在法律制度面的討論,對於地球此時此刻是否真的面臨各式環境危機及其嚴重 程度等典型事關自然科學領域的證明,筆者無意也無力多加著墨。是故以下立論 將以所蒐集到的文獻為據,而採取肯定環境問題現實上確實亟待解決的立場,在 此合先敘明。

22 David C. Wilson, Development Drivers for Waste Management, 25 WASTE MANAG RES. 198, 201 (2007),作者在文中特別指出,所有涉及較佳資源管理之措施通通有賴行為的改變。

23 European Commission, supra note 11, at 2; Stephen Tromans, EC Waste Law – A Complete Mess?, 13:2 J.ENV.L. 133, 134 (2001).

24 Directive 2008/98/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9 November 2008 on waste and repealing certain Directives, OJ L 312, 22.11.2008, p. 3–30.

25 Directive (EU) 2018/851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30 May 2018 amending Directive 2008/98/EC on waste, OJ L 150, 14.6.2018, p. 109-140,由於 2018 年 5 月 30 日公佈之廢棄物體修正指令僅對前版(2008 年版)採用增修條文之方式進行部分條文修

正。故本文以下寫作若欲提及經2018 年廢棄物體修正指令部分改動之管理內容時,將採取如

此處正文括號或是註腳說明的方式;另外,儘管歐盟指令修正之形式原則上並不會直接更動

原條文條號,但為了方便查閱,後續有關2018 年廢棄物體修正指令條文的註腳本論文將一併

援引具法律效力之2018 年廢棄物體修正指令以及經重整過的統一版本(Consolidated version), 並在後者特別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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