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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農業多功能性下之我國農地利用政策

第三節 小地主大佃農政策

成當地的富農和地主。(趙岡,2002:441-447)學者李鴻毅(1991:

47-48)的著作中指出,農業土地,依農民享有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程 退休制度,擴大推動「小地主大佃農」計畫,為長期(2009-2012 年)之施政重點。參行 政院農業委員會網站,http://www.coa.gov.tw/view.php?catid=17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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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則補貼利息費用;老農退休每月可領取老農津貼、出租農地租金及 利息收入,享受退休生活 73。其實施機制之示意圖,如圖 4-3 所示。

圖 4-3 小地主大佃農政策示意圖

參考資料: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網站 http://www.coa.gov.tw/view.php?catid=19097 ,本研究整 理。

我國對於土地之分配與整理,係以扶植自耕農及自行使用土地人 之原則 74。如能輔導及協助年輕一代專業的農民,取得適當經營規模 之農地所有權或使用權,以獲得更有效能之農地利用,將更能實現地 盡其利,及照顧農民之生活。然而,由於多年來城鄉發展差距日增,

鄉村社會中也一直存在著後繼無人、農民年齡逐漸升高等問題,此乃 因鄉村缺乏在地創新配套政策,以及鄉村青年主流價值的利誘翻新下 所導致。要增加鄉村與農業的青年人力,則在政策與教育上,仍需重

73 廖安定,「台灣農地改革政策的回顧與展望」,『農政與農情』,第 193 期,2008 年 7 月。

74 參中華民國憲法第 143 條第 4 項。

建立老農退休機制 推動小地主大佃農計畫

小地主 出租農地 享受退休生活

大佃農 承租農地 企業化經營

農會

仲介租賃、提供資金

政府

補助利息、輔導企業化經營

z 一次收取長期租金 z 分年(期)支付租金 z 輔導補助及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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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構鄉村社會處境的配套措施,培養青少年成為鄉土文化的創造 者,和永續發展鄉村的後繼者,方能產生具普遍性的影響作用75

綜而言之,小地主大佃農政策,係為讓無力經營農業之老農,能 享受其退休生活,或鼓勵無意經營及無法有效經營之農地所有權人,

協助其將農地之使用權,出租予有專業能力及有心經營農業之青壯年 農民、農業企業或團體等,從事擴大農地之耕作與經營,並透過創新 配套的農業政策,以充分利用農業經營資源、改進農業生產技能,朝 向專業化、效率化及企業化經營,降低農業生產成本,提高農業生產 力與競爭力,及活化農村社會。讓農村社會之青壯年後繼者能得以取 得有效經營規模之農地耕作權,並降低農業勞動力之老化,除地盡其 利,同時也改善老農與專業農民之生活,將是小地主大佃農政策之實 質意義。

三、小地主大佃農政策執行方案

為改善國內農地零細分散之小農經營型態,農業勞力之高齡化,

經營缺乏效率等農業經營環境不佳問題,及因應面臨全球化、自由化 之衝擊,農業競爭力不足之外在壓力。行政院農委會於 2009 年函頒推 動「小地主大佃農」政策執行方案,由政府輔導無力耕種之老農或無 意耕作之農民,將自有土地長期出租給有意願擴大農場經營規模之農 業經營者,促進農業勞動結構年輕化,並使老農安心享受離農或退休 生活,推動企業化經營等,以達至擴大國內農地經營規模,改善農業 經營環境,降低生產成本,提高農業經營效益及競爭力。其方案之內 容概要如下76

(一)政策願景與目標

推動「小地主大佃農」政策係以擴大農業經營規模,促進農 業轉型升級為政策之願景。及訂定兩項之政策目標,即:1. 建立 老農退休機制,調整農業勞動結構年輕化。2. 推動農業經營企業 化、提升農業競爭力等。並預定推動至 2012 年時,輔導大佃農 承租農地擴大經營面積至少達到 1 萬公頃。

(二)小地主大佃農之推動策略

75 蕭昆杉,「何以農村後繼無人」,『農訓雜誌』,第 24 卷第 10 期,2007 年 10 月。

76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2009 年 5 月 27 日農企字第 0980010780 號函頒推動「小地主大佃農」

政策執行方案。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網站,重大政策,小地主大佃農。

被強調的農產品管制制度,主要有良好農業規範(Good Agriculture Practice,簡稱 GAP)

的實施及驗證,以及建立履歷追溯體系(Traceability,食品產銷所有流程可追溯、追蹤制 度,同時採取臺灣良好農業規範(Taiwan Good Agriculture Practice,簡稱 TGAP)的實施 與驗證,以及建立履歷追溯體系。參臺灣農產品安全追溯資訊網 TAFT,認識產銷履歷。

78 「吉園圃」係 Good Agriculture Practice(優良農業操作)之英文縮寫 GAP 之音譯。農 藥殘留問題是消費者最關心的問題,但因為農藥殘留是看不到、聞不到的,消費者屢有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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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農地租賃年期:其租期以 3 年以上為原則,但考量作物輪作 需求,不排除短期租約,惟承租面積至少 1/2 以上符合長期租 賃原則。

4. 經營之條件則有下列三項,即:(1)大佃農應以從事農糧、

畜牧或農牧綜合經營為主,並儘量以進口替代或出口擴張之 農產品優先考慮。(2)大佃農承租 2006 或 2007 年任 1 年連 續 2 期休耕農地且領取承租獎勵者,應以種植水稻、得輪作 獎勵作物、契作獎勵作物及有機作物為限。(3)大佃農承租 耕地不得申請休耕補助或平地造林補助等。

(三)小地主大佃農之推動措施及內容

政府為獎勵小地主出租農地促進農業勞動結構年輕化,及協 助大佃農承租農地並朝向企業化經營,降低生產成本,提高經營 效率與效益,改善農業經營結構,因此於「小地主大佃農」政策 執行方案中,推動下列措施:

1. 建立老農退休機制

(1) 維護老年農民現有福利:對於 2008 年 11 月 28 日前已參 加農保之被保險人,於年滿 65 歲且年資累計達 15 年以 上者,將所有農地全部委由農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協 助辦理移轉或出租,致未繼續實際從事農業工作,得繼 續參加農保,且老農津貼每月 6 千元繼續領。

(2) 提高老農退休生活品質:提供離農退休老年農民理財規 劃諮詢服務,提昇老農退休生活品質,協助退休老農人 力再運用,提供農業技術與經驗傳承。

2. 提供活化 2006 或 2007 年連續休耕農地出租與承租獎勵及補 助

(1) 農民、產銷班及農民團體依「水旱田利用調整後續計畫」

承租 2006 年或 2007 年任一年連續兩期辦理休耕有案之 農地,若租賃契約成立,給付出租人每期作每公頃 4.5 萬元 (含)以上(政府給付 3.5 萬元及承租人支付 1 萬元

(含)以上)。租賃雙方約定之租約期間達 3 年(含)以 上者,給付出租人每期作每公頃 5 萬元(含)以上(政府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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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 4 萬元及承租人支付 1 萬元(含)以上)。

(2) 承租人每期作就水稻、契作飼料玉米、牧草或青割玉米、

得輪作獎勵作物或有機作物擇一種植。選擇種植作物經 勘查符合者,給付承租獎勵有:種植稻米,得保價收購;

契作飼料玉米每期作每公頃獎勵 2 萬元;契作牧草或青 割玉米每期作每公頃獎勵 5 千元;種植有機作物每期作 每公頃獎勵 1.5 萬元等獎勵措施。

3. 提供大佃農長期承租農地租金及經營資金優惠貸款

依據「小地主大佃農貸款要點」,提供大佃農租金無息 貸款及經營低利貸款等融資優惠措施。

(1) 農地租金無息貸款:承租農地租期為 3 年以上者,得向 農會或全國農業金庫申請租金貸款,利率 0%,以承租 金額貸放。

(2) 經營低利貸款:承租農地擴大經營規模者,得向農會或 全國農業金庫申請經營貸款,利息 1.0%。專業農民每一 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 1,000 萬元,其中週轉金最高貸 款額度為 100 萬元;資本支出以其實際投資金額 80%為 限。農業產銷班、農業合作社、農會及農業企業機構部 分,每一借款戶單一貸款案件最高貸款額度為 5,000 萬 元,其中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 500 萬元;資本支出以 其實際投資金額 80%為限;貸款餘額最高以 8,000 萬元 為限。但情形特殊,報經農委會專案同意者,不在此限。

4. 提供大佃農企業化經營與補助

大佃農爲推動企業化經營,得研擬經營計畫及補助計 畫,透過農會或縣市政府,向農委會申請下列之輔導與補助:

(1)基礎環境改善補助。(2)產、製、儲、銷設施補助。

(3)企業化經營管理之輔導與諮詢服務。(4)健康安全農 產品驗證輔導與補助等。

5. 強化農地銀行服務管理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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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小地主大佃農」政策執行方案中,利用「農地銀 行」平台之服務功能以配合執行。因此在強化農地銀行之服 務管理功能上,有下列四項:(1)協助鄉鎮農會全面性設置 農地銀行服務中心,並建置小地主大佃農資訊服務專區,擴 大農地租賃媒合平台。(2)提供農地租賃及休耕農地資訊,

強化農地租賃媒合服務。(3)協助簽訂農地租賃契約,保障 農地租賃安全及雙方權益。(4)配合政府辦理小地主大佃農 政策之推廣、宣導與後續農地租賃之利用監督及稽查等管理 事宜等。

四、國內推動「小地主大佃農」辦理情形之檢視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指出,隨著全球經濟與產業局勢變遷,當前台 灣農業除面臨世界性能源糧食危機及原物料價格上漲等外部威脅,國 內則受制於農業勞動力老化、農戶經營規模小及農地坵塊分散,無法 發揮規模經濟效果,造成農業競爭力不足等問題,爲促進農地資源合 理利用、改善農業勞動力結構及提高經營效率,已積極研擬推動「小 地主大佃農」政策,並自 2008 年 6 月起即籌組跨局處署工作小組,積 極研商政策推動配套措施,藉由建立老農退休制度、農地租金一次支 付小地主、大佃農以分年 ( 期 ) 償還等機制,鼓勵無力或無意營農 之小地主將農地長期出租,並建立企業化經營之專案融資優惠貸款利 息補貼制度,協助及輔導大佃農擴大農場經營規模;此外,亦將提供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指出,隨著全球經濟與產業局勢變遷,當前台 灣農業除面臨世界性能源糧食危機及原物料價格上漲等外部威脅,國 內則受制於農業勞動力老化、農戶經營規模小及農地坵塊分散,無法 發揮規模經濟效果,造成農業競爭力不足等問題,爲促進農地資源合 理利用、改善農業勞動力結構及提高經營效率,已積極研擬推動「小 地主大佃農」政策,並自 2008 年 6 月起即籌組跨局處署工作小組,積 極研商政策推動配套措施,藉由建立老農退休制度、農地租金一次支 付小地主、大佃農以分年 ( 期 ) 償還等機制,鼓勵無力或無意營農 之小地主將農地長期出租,並建立企業化經營之專案融資優惠貸款利 息補貼制度,協助及輔導大佃農擴大農場經營規模;此外,亦將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