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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農業多功能性下之我國農地利用政策

第一節 我國農業政策之轉型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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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農業多功能性下之我國農地利用政策

自戰後至 1980 年代中期,國際農業社會歷經農業生產主義階段轉化至 農業後生產主義階段。及 1990 年代初期興起的農業多功能性理念,已逐漸 受到世界各國之探討與重視。尤其在世界貿易自由化的趨勢下,歐盟及亞 洲等小農經營之國家,基於農業的多功能性具有的非關貿易事項,而據以 作為 WTO 貿易談判上之籌碼。多功能農業的主張,已為小農經營型態之國 家,提供農業政策與未來農業發展的新思維。我國臺灣光復迄今,也由於 社會與經濟成長快速,農業政策也隨之歷經多次重要之改革。為面對及因 應全球化及農業多功能性之國際潮流,我國之農業政策亦有多項重要之農 業改革。然而在第三章中已顯示我國在農地利用上仍存在著諸多之問題,

本章則將農業多功能性下,我國近年農業政策之轉型過程與發展方向、農 地銀行政策與小地主大佃農政策,以及我國農地價值與功能之認知等進行 探討,以檢視近年國內之農地利用策略是否吻合農業多功能性之現象。

第一節 我國農業政策之轉型與發展

一、近年我國農業政策之轉型過程

隨著時代之變遷與社會經濟之快速成長,我國近年之農業政策,

亦有逐漸轉變之情形。陳怡婷(2008:56-65)參酌張嘉蘭、郭小喬、

楊閎仁、林妍均、李承嘉等學者在台灣農業政策發展及農地政策觀察 之相關研究,並大致按照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印行之「農業白皮書」

為主的歷史分期,將我國自臺灣光復後的農業政策發展歷程,分為五 個階段:第一階段為臺灣光復初至農地改革完成時期(1945~1953 年)。此階段農業目標為改善環境及引進新技術進而提高生產力與修 復水利設施,故以基礎糧食增產工作進行農地改革。第二階段為以農 養工時期(1954~1968 年)。此階段之農業為臺灣工業提供大量資本、

勞力與市場,奠定臺灣經濟快速起飛的基礎。此時期之農業發展政策 可由 1953 年開始的各期四年經濟計劃中見其端倪。第三階段為農工並 重時期(1969~1990)。農業全力培養工業的結果,使國內經濟結構 面臨重大轉變,農業成長呈現相對落後現象。因此,此時期的農業發 展重點為建設農村與提供農產品價格補助,從當時的「加速農村建設 重要措施方案」與「農業發展條例」的公佈,象徵臺灣農業發展過程 中,已從汲取時期,轉變成為一個支持性的農業政策,農民與農村問 題受到政府重視。第四階段為三生農業時期(1991~2001 年)。受到

能性用作農地使用政策的重要性。(陳怡婷,2008:56-64)

農業多功能性已在 1990 年代起廣受世界各國之重視,並為農業發

2005:18-21)

我國政府自 1988 年起實施貿易自由化政策,外國廉價的農產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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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國農業政策之發展方向

為促進國土資源合理配置,有效保育自然環境、滿足經濟及社會 文化發展之需要,提升生活環境品質,並確保國土永續及均衡發展,

內政部於 2007 年提出 「國土計畫法 」(草案)。該法案將國土依功能 分區劃分為國土保育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及城鄉發展地區等三種分區

59,並規定得視實際需要再予劃分次分區。在農地政策上,於 「國土 計畫法 」(草案)的劃設基本原則中列出,農業發展地區應考量農業發 展、基本糧食安全,積極保護重要農業生產環境及基礎設施,並應避 免零星散漫之發展,以確保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等60。基於此一理念 及符合劃設之目標,顏愛靜等(顏愛靜、陳立夫、楊國柱、周以倫、

連容純、李妮臻、陳亭伊,2005:30;賴宗裕、詹士樑,2005:30)

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2005 年度農業管理計畫報告中指出,直轄市、

縣(市)政府於執行農業發展地區之劃設作業時,必須依循下列數項 之基本準則:

一、 以國土永續發展與生產、生活、生態之三生一體為目標。

二、 農業發展地區以確保農業永續發展為原則。

三、 確保農業發展地區內土地使用與分區劃設目標一致。

四、 計畫引導農業發展地區配置適宜性與法制規範合理土地使用。

五、 保持農業發展地區土地利用之彈性與效率。

六、 農業發展地區土地、建築物及設施的使用,不得妨礙農業永續經 營。

七、 為維持農業生產用地永續利用,宜鼓勵從事農業經營者擴大農場 規模,研究創新生產方式及品種;並給予農業發展地區之土地所 有權人合理的獎勵。

顏愛靜等(2005:20-22)指出,未來新國土計畫法制下,農業 發展地區之分級分區概念,可配合倡導建設臺灣為「綠色矽島」之願

59 參內政部 2007 年 1 月 12 日臺內營字第 0960800101 號函陳報行政院審議「國土計畫法 (草 案)」第 21 條所訂, 國土功能分區之種類如下:一、國土保育地區:為保護自然資源、生 物多樣性、自然景觀、文化資產及防治天然災害、確保國防安全,並限制一定開發利用或 建築行為之地區。二、農業發展地區:為農業發展及維持糧食安全之需要,供農業使用之 地區。三、城鄉發展地區:為規劃供居住、經濟、交通、觀光、文教、都市發展及其他特 定目的等需要作有計畫發展之地區。

60 參內政部所訂 2007 年版「國土計畫法 (草案)」第 4 條。

資料來源:顏愛靜等,2005:21。

(一)在永續發展方面,生產用地以維持國家基本糧食安全為主,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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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利維持分級分區之規劃成果。

(三)追求知識經濟之農地利用,首重農業生產之研發創新,因此,農 地於進行次分區劃設時,宜考量劃設發展生物科技或有機農業之 農產專業區、休閒農業區等,或於各分區內容許從事這些類型農 業之生產。唯有發展高附加價值之農業,方為減少農地擅自變更 使用的最佳策略。換言之,與其以處罰的方式取締農業用地的違 規使用,不如積極誘使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朝向有利的用途,

故其規劃考量重點應在於如何提升農產附加價值,間或可達成管 制的效果。

國土計畫法草案中除訂有國土功能分區之土地使用管制原則,明 列違反土地使用管制之罰則,另訂有落實國土之保育與國土永續發展 之相關政策措施。顏愛靜等(2005:22-24)並認為,在追求「效率」

與「安定」的現代化農業,並確保農業永續發展的農業政策前提下,

將未來在新國土計畫體系下之農地政策定位為:(一)保護重要農地,

維持基本糧食安全;(二)發展高附加價值農業,提升產業之競爭力;

(三)平衡農業發展權益差距,建立維持農用誘因機制;(四)確保 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追求農地永續經營等四個要項。從以上我國農 業政策之發展方向亦可顯示,我國在國土規劃政策上,對於農地與農 業多功能性利用與永續發展之重視。農業多功能性之農地利用政策,

也已成為未來農業發展之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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