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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數位音樂產業概況以及其所面臨之困境

第三節 小結

根據 RIAA 的相關研究數據顯示,2018 年上半年的整體市場趨勢繼續反映出音 樂行業的交易已從基於每單位之實體唱片銷售額快速轉向串流音樂服務。在 2018 年上半年,美國音樂產業總收入達到了 46 億美元,與 2017 年相比增長了 10%,其 中,串流音樂市場收入是音樂產業收入成長的主要來源,Spotify、Pandora 以及 Deezer 等串流音樂服務平台採用免費模式搶佔近乎四分之三的市場比例,讓其他通 路無法與之抗衡。惟這些串流音樂服務提供商推廣之免費模式犧牲了藝人應得的利 潤分配而備受爭議,唱片業者亦受到串流音樂平台之影響,從全盛時期的數千家唱 片公司整合成三家全球強權唱片集團,對於音樂創作人來說,過去需要面對的僅有 唱片公司,在現有體制下還需要經過串流平台以及唱片公司之層層中間人才能到消 費者的手上;接著,再經過同樣複雜的過程,音樂創作的收益以及後續能夠取得的

47 US Copyright Office, Copyright And The Music Marketplace, a report of the register of copyrights, february 2015. https://www.copyright.gov/policy/musiclicensingstudy/copyright-and-the-music-marketplace.pdf, last visited Jan.21.2019.

48 BerkleeICE supra note 11, at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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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酬才有可能回到音樂創作人的手中。

數位化並未解決中間人的問題,反而增加了更多中間人橫槓於音樂創作人與消 費者間,透過檢視音樂創作人的薪酬結構發現,目前音樂市場交易訊息不透明且雜 亂、沿用實體商品的權利金費率過時的授權條款導致權利金分潤比例不公平,造成 音樂創作人無法取得合理報酬,雖然 Spotify 宣稱其將廣告以及訂閱收入的七成均 支付給權利持有人,與銷售音樂著作下載服務—iTunes 分配給著作權人之比例相同,

惟這邊的權利持有人通常指的是唱片公司;再者,音樂產業市面上大約仍有 25 億 的權利金收入從未支付給音樂創作者與藝人,而成為永遠拿不到的權利金,細究這 筆無人領取鉅額權利金的原因,可能係因音樂產業內欠缺一套能夠準確辨認著作權 人身分的系統,且當唱片公司對於串流音樂服務提供商之公司持股不穩定時,相關 收益將無法回流至特定音樂創作者或藝人的身上,因此,全球市值約有 450 億美元 產值的音樂產業,僅有一小部分會分配給音樂創作者。

據此,我們可以發現音樂創作人無法得到合理公平報酬的主要原因在於不透明 的交易資訊,此處的不透明包含音樂著作利用程度、方式、交易對象以及最重要的 權利金分配費率等計算資訊,雖然數位電子平台似乎能夠為創作者提供即時、易理 解的權利金等相關訊息,惟實情卻是數據常常太過分散、太複雜或缺乏相關細節,

而無法提供有用的情報,主要原因為出版商或唱片公司本身無法快速地獲得正確信 息,再加上音樂創作人常會以個人主觀喜好製作音樂,對於市場上的需求更無法精 確得知。然其他產業早已致力於現代化信息報告和分析系統之建置,反觀音樂產業 應如何拋棄過時的制度與阻礙以提升資訊的透明度是值得整個產業深思的核心議題。

故為了改善音樂產業的交易流程與運作,Rethink Music 建議可運用區塊鏈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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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密技術建置去中心化的權利數據庫,透過管理產業價值鏈,直接追蹤粉絲與音樂 創作者之線上交易資訊,以提供透明資訊與數據進以教育音樂市場,吸引產業核心 參與者的加入,實現公平音樂市場的最終目的。藝人與唱片公司間之關係經常代表 目前市場上對於音樂產業的投資情形:唱片公司對於音樂錄製、行銷以及巡迴演出 提供資金,這樣的關係與一般科技公司取得創業投資挹注之關係不同,創業投資者 取得新創企業發行之股票係作為對價以賺取股息;而唱片公司賺取的是預付款之差 額以及具有專屬發佈、授權音樂作品之權利。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在美國一些非交 互式服務機構,其權利金的交付乃係依照 Copyright Royalty Board 董事會訂立之權 利金標準並透過 SoundExchange 交易所進行支付,無須通過層層中介機構 49,這樣 的權利金支付模式似乎值得業界參考。

49 BerkleeICE supra note 11, at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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