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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建議

本研究透過文獻分析以及訪談 KKFARM 創辦人後發現,數位音樂產業的問題 係因整體錄音工業的產值持續下降,音樂創作內容之價值不斷貶值,再加上串流音 樂自 2005 年開始出現,並在 2015 大幅成長,雖讓整體產業緩慢的止跌回升,然實 體唱片、數位下載之收益仍下滑,數位時代下音樂內容的價值隨著技術的演變被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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磨殆盡而未被充分評價,音樂創作內容已漸漸失去其價值,導致音樂創作人因為收 款程序需經過層層中間人而使權利金分潤過程不透明,音樂格式的轉變讓音樂創作 快速低價的傳播,使得音樂創作人在數位音樂產業中面臨到的問題,不僅只是收款 程序過長或是交易過程資訊不透明而無法取得合理公平的報酬,最大的問題在於音 樂創作人能夠提供之服務被串流音樂平台等文化中間人所取代,音樂產業中的消費 者漸漸不再需要實體唱片即可收聽音樂,取而代之的是音樂服務的提供者於市場上 取得絕對的優勢,音樂創作人原先可銷售的音樂唱片等產品項目隨之消逝。

惟是否將音樂市場上的文化中間人抽離,即可使得音樂創作人重新立於音樂市 場的主導地位,並取回其對於音樂創作的利用權,本研究認為文化中間人之存否攸 關音樂產業之特性。蓋文化產業係一個高度不可預測的市場,一件作品是否能夠成 功的被市場接受,運氣所占比例高,因此需要文化中間人依據市場需求提供相當程 度的修改建議,並進行遴選及過濾市場喜愛之創作,成為創作人與市場間的搭橋者;

除此之外,文化中間人對於交易雙方因溝通頻率高而產生的高品質聯繫關係,能夠 滿足市場上對於信任的需求。值此,每一個時代的新科技雖均預示中間人的終結,

然事實上,中間人所提供的服務與價值並無法被替代,而仍在音樂市場上佔有一席 之地。

據上,在資訊爆炸的時代,需要合作型中間人所提供之服務,始能讓市場獲益 極大化,以達到音樂創作人獲取合理報酬之終極目標,諸如唱片公司可協助製作音 樂、制訂行銷策略,而集管團體可協助處理授權事項,故仍舊具有存在之價值與必 要性,雖仍為要角,但已非運作數位音樂產業的唯一關鍵角色。當然現階段對於音 樂創作人而言,驅逐市場上的寄生蟲,找到合作者以彰顯中間人所創造的價值是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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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要任務。而在法規面向上,美國亦欲透過 MMA 法解決文化中間人過時老舊的體 制以創造公平合理的交易環境,經由指定 MLC 集體授權組織處理授權業務,統一 授權窗口,串流平台亦因概括授權而無須擔心漏未授權而違法使用的訴訟風險,僅 需繳納月費即可讓收聽的用戶能有更多選擇及更好的服務,進而創造串流平台間之 良性競爭,音樂與詞曲著作權人不用再被收取多餘的佣金或費用,欲使集管團體在 MMA 法的運作下成為協助音樂市場運作的合作者。

本研究透過文獻蒐集亦發現,由於現階段在數位音樂市場之實務運作上欠缺一 套良善的音樂著作授權機制,以及能夠辨認真正著作權人的全球著作權數據庫,因 此市場上對於能夠建置完善商業模式的新技術科技具有隱性需求,而區塊鏈技術能 夠自動履行智能合約,就音樂著作授權關於權利金分配之部分使音樂創作者快速取 得款項,除了能夠有效且到位的呼應音樂產業根本上的需求,更能夠成為驅逐寄生 蟲型中間人之工具。

據此,KKFARM 欲推出之 Oursong 數位典藏項目作為數位音樂商業模式設計 之考量,該項目主要宗旨在於為數位音樂市場創造新的產品,對於消費者而言是一 個能夠滿足收藏限量商品慾望之數位典藏平台,對於音樂創作人而言則是一個保存 創作歷程之共創平台。KKFARM 透過 Oursong 能夠在區塊鏈上累積資料、數據,

以實現 Muzeum 協定的第一步,當然要吸引音樂創作者或是唱片公司使用 Oursong 必須要透過中間人制定的行銷策略,這也呼應到前述提及將區塊鏈作為科技投資組 合之一,並以區塊鏈技術與中間人提供之服務相結合,才能為現階段的音樂市場創 造真正的共享經濟。

然 Oursong 這個項目,回歸到對於數位音樂市場以及區塊鏈技術之純熟度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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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能夠固著消費者之消費習慣而開展成大型商業活動,轉化成音樂創作者之收益,

現階段仍無法得知成效,雖然限量以常態消費而言能夠促進消費,惟該等商業模式 若要大規模的落地實施,則表示以區塊鏈技術所提供之產品或是服務必須能夠長期 以消費者能夠接受之價格滿足消費者之需求,有從內容產業之源頭降低採用既有商 業模式者之轉換成本,才能讓新型態商業模式落地實施。

故在商業應用面向上,區塊鏈技術是否能夠廣泛的推廣與運用在音樂產業上,

商業策略的實效性仍未可知,不論是 Muzeum 協定,亦或是 KKFARM 欲推出的 Oursong 數位典藏項目,目前均僅處於通過概念驗證之階段,該等商業模式是否能 夠大量商業化尚無法得知;在技術層面上,一個運用新技術所建立之新型態商業模 式,其技術發展大概需要 10 到 15 年的時間,縱使 VITALIK BUTERIN 已提出擴容 方案,估計能增加以太坊 TPS 每秒交易量 30 倍,然運算效率與處理資訊與儲存之 成效仍未可得知。

因此在全球區塊鏈熱潮中,市場上對於區塊鏈相關產品與服務的回應不如預期,

且消費者對於去中心化的商業生態系統與加密貨幣的接受度仍不明朗,再加上區塊 鏈技術的發展對於音樂產業中的集管團體或是特定族群而言,無法在技術轉型上獲 得利益,主要原因為對於中心化系統使用者而言,不僅轉換到去中心化系統之成本 高昂,後續運作的成本亦相對高,再加上,市場上並未出現能夠對應串接的相關應 用窗口,音樂創作人的利潤分配亦非商業模式運作的首要考量,因此目前仍無法確 定區塊鏈技術與數位平台的合作成效,且數位平台與區塊鏈技術的結合只是成就下 一個中間人世代的出現,不僅無法消弭市場龍頭的勢力,反而成為更無法攻破的高 牆。以區塊鏈技術運用在數位音樂產業的商業模式運作成果並不樂觀。故在現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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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塊鏈上登載的數據資料量並不足以撼動既有的商業模式運作,而無法以實際數據 與成交量來說服市場上主要參與者放棄原先的中心化管理系統轉而使用以區塊鏈技 術為基礎的去中心化運作系統。

惟為使音樂創作人對於音樂著作商業化之方式備有多種選擇,以強化其市場地 位,本研究認為可將區塊鏈技術運用於音樂產業分為短、中、長期目標逐步實行;

在運用區塊鏈技術於音樂產業的短期目標上,本研究認為或可借鏡中國大陸以區塊 鏈技術建置第三方存證平台之經驗,以區塊鏈技術之開放性、分散式、不可逆性以 及具有時間戳之技術特徵,為台灣建置著作權登記制度。在杭州華泰一媒文化傳媒 有限公司訴深圳市道同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資訊網路傳播權糾紛案中,法院 首次對採用區塊鏈技術存證的電子資料的法律效力予以確認,肯認原告採用區塊鏈 技術對自動抓取的電子數據進行存證固定,確保了電子數據的真實可靠性,而可作 為侵權之證據,主要原因在於,區塊鏈技術可用於建置低成本、高安全、穩定性去 中心化的電子資料庫,故可依此提供著作權之存證服務;且對於電子資料具有隨時 性、多發性、易逝性的特點而言,電子資料存儲是否具有可靠性,是確保電子資料 不被篡改、保持其完整性的關鍵,因此運用區塊鏈技術之時間戳、加密技術等不可 竄改特性,應可建立著作權之登記制度。

中期目標則建議可在短期運用區塊鏈技術建置著作權之登記制度上與市場上的 文化中間人進行整合,如前所述,因為音樂市場之特殊性,音樂創作人完成創作後 仍需要唱片公司、串流音樂平台來協助行銷、發行並整理挑選符合市場需求之音樂 創作,一方面為音樂創作人提供精準行銷的服務,一方面為消費者提供客製化的服 務;且由於網際網路具有不正確的特質,此部分即需要區塊鏈技術為資訊之正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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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真實性提供驗證與擔保,以電子數據、資料之形式進行交易記錄之留存,以促進 音樂創作人以及著作使用者間進行公平合理之交易。而文化中間人與區塊鏈技術應 如何協調運作創造真正的共享經濟是此階段能夠做到且符合市場需求的商業策略。

而在長期目標上,即可依循前階段在市場上建置與部署之商業架構,讓音樂創 作人以及消費者、使用者對於區塊鏈技術已具有一定程度之依附關係下,將數位音 樂產業之交易關係置換到區塊鏈上,透過諸如 KKFARM 的 Oursong 項目來保存音 樂創作者之創作歷程與貢獻比例之共創平台,以持續在區塊鏈上累積資料、數據,

進而實現 Muzeum 協定的第一步,最終達成一個以區塊鏈技術作為基礎架構,並運

進而實現 Muzeum 協定的第一步,最終達成一個以區塊鏈技術作為基礎架構,並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