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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音樂著作交易類型與相關問題

第四節 音樂產業現行的桎梏

「現行的音樂授權方式,絕對比你想像更加複雜許多」,KKFARM 合夥人吳 柏蒼表示:「理想上,音樂人授權給利用人,利用人使用之後,就把利用報酬給音 樂人。惟實際上卻非如此簡單,以 KKBOX 為例,數位音樂平台將音樂上架前,必 須先經過多方授權,而且可能來自不同的授權單位,例如要取得合法的音樂重製權,

必須取得音樂發行商及管理音樂著作權公司之授權,如果同時要取得公開播送權,

還要經過音樂著作權集管團體之授權,才能行使公開播放的權利」,整個著作授權 之過程相當的繁瑣又耗時。而在音樂創作人收取報酬之部分,一項巡迴演出的收入 會由唱片公司、錄音發行公司、音樂與錄音著作集管團體以及表演相關單位等文化 中間人抽取部分收入和主管機關智慧財產局的監管後,經過大約 6 到 18 個月,剩

93 同註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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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的餘款才會分到音樂創作人的手裡,美國獨立音樂協會會長李奇班格洛夫亦進一 步表示:「非直接與音樂使用相關的收入通常不會和音樂創作人分享94。」

因此,音樂創作人在中間人層層剝削之下,其所能分到的利潤又更少了。惟中 間人提供的服務在現階段的市場運作下無法被替代,可謂中間人與新科技間長期處 於既為競爭對手亦為合作夥伴的微妙關係,以下將論述何謂中間人,及其居於市場 壟斷地位而使音樂創作人無法取得合理報酬之問題。

第一項 誰是中間人

根據《中間人經濟》一書中,作者將中間人分為 6 種類型,分別為搭橋者、認 證者、強制者、風險承擔者、禮賓者以及隔離者。蓋中間人提供的服務在於減少交 易雙方的摩擦、降低交易成本,滿足交易雙方對於信任的需求,擴大市場面積,產 生正向外部性,讓交易雙方獲取更多利益95。而心理學家 Susan Fiske 曾用 2 乘 2 的 矩陣模型說明個人、組織與品牌的反應關係,Marina Krakovsky 則進一步用此模型 論述中間人的種類,縱軸為熱度,橫軸為能力將中間人區分為四大種類,首先最低 熱度低能力者即為寄生蟲類型,此類型的中間人不僅無法提供相較於既有服務更細 膩準確的服務,卻對於使用者收取費用,等同一次服務收取了兩次費用,不僅無法 創造價值,更進一步剝奪既有的市場利益;其次為寵物、捕食者,而最高熱度高能 力者即為合作者,合作者這類型的中間人能夠創造最多獲益,且對於共同利益感興

94 同註 27,頁 345。

95 Marina Krakovsky 著,唐榕彬 許可譯,中間人經濟,中信出版集團 ,2018 年 1 月,導論,頁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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趣,進而能夠達成雙贏,甚至三贏的結果96,也是市場上最需要的中間人。

每一個時代的新科技雖然均預示著中間人的終結,惟市場上對於信任的需求,

以及中間人對於交易雙方因溝通頻率高而產生的高品質聯繫關係,其所提供的價值 無法被替代,均讓中間人在市場上的地位不可抹滅,在資訊爆炸的時代仍需要合作 型中間人所提供之服務,始能讓市場獲益極大化,以達到音樂創作人獲取合理報酬 之終極目標。當然現階段對於音樂創作人而言,驅逐市場上的寄生蟲是其首要任務,

並找到合作者,以彰顯中間人所創造的價值。

本研究認為與數位音樂產業以及區塊鏈技術最為相關者即為搭橋者、認證者以 及強制者。儘管因為網路網路的出現,資訊的推播與傳送更加方便,然由於人多半 會與同類來往,人際關係的經營在不同圈子間因間隙而產生結構洞,不僅使得交易 對象受限,更容易形成貿易壁壘,而搭橋者即是與多個圈子間保持直接關係的中間 人,瞭解各圈內的問題,包含過去交易對象、成交價格、時間點等交易狀況,因此 中間人知道哪邊有阻隔訊息流動的缺口共用的關鍵,交易雙方可在無需付出高額成 本的情形下取得新資訊 97。惟搭橋者通過填補結構性缺口獲利的營利模式由於進入 門檻低,容易被模仿、複製,因此中間人必須創造專業性優勢。而在目前數位音樂 環境中,唱片公司、音樂發行商、出版商與經紀人應屬於此處的搭橋者,由於唱片 公司擁有各大唱片品牌的歌手、藝人與歌曲,因此能夠掌握音樂市場上的關於交易 對象、價格與時間點等訊息,而發行商則與零售商間具有良好的關係,因此亦可知 悉唱片最佳的發行時間點,拉近消費者、企業以及投資者間的社交距離,填補網絡

96 同前註,導論,頁 14-19。

97 同註 95,頁 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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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口,減少訊息交流之成本與封閉消息之風險。

另因科技發達,市場上充斥著各方的消息與資訊,要取得對自己有利的資訊,

需要花費時間勞力進行抽絲剝繭,且針對不同種類的資訊,如何在短時間內判定真 偽或是有利於己之資訊,均有一定的困難度,而認證者即是提供專業知識的專家中 間人,其具有辨別品質的能力,因此能為交易雙方建立信譽,帶來更多交易,根據 相關資料顯示,商家評價越高,可獲得的利潤空間更大 98。目前數位音樂產業由於 欠缺一個全球去中心化的著作權數據庫,因此市場上的交易資訊雜亂,不僅音樂創 作人對於自身作品的利用狀況無法全盤了解,使用者若無串流音樂服務商根據使用 習慣進行精準廣告投放以及推播,其在音樂收聽的挑選上應猶如大海撈針。故目前 市場上對於提供專業服務之認證型中間人仍屬於剛性需求。

而交易雙方在簽約前有隱蔽資訊導致逆向選擇的道德風險,簽約後有隱蔽行為 的問題,因此需要強制者平衡雙方利益,建立良好的共同行為準則,以強制執行合 約,避免損害某一方的風險。有強大執行力的強制者透過即刻懲罰有效威嚇大多數 的機會主義,激勵良好行為,建立保證用戶誠信的強大信用系統,轉化為未來長久 的收益,那些繼續從業者身上賺取高額利潤的無力強制者,僅能吸收到無誠信的用 戶,自然會被市場剔除,最終留下有力的強制者 99。本研究認為區塊鏈技術中自動 履行智能合約的特性與強制者提供的功能相類似,而運用共識決進行節點記帳的功 能則與認證者相關,由此可知市場上對於區塊鏈技術具有需求,透過交易對象之資 訊上載到區塊鏈上,經由共識決之真偽認證後,首先可揭露簽約前的隱蔽資訊,接

98 同註 95,頁 44。

99 同註 95,頁 7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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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來若能解決智能合約中程式碼與法律文字間的轉譯問題,而能將當事人意思表示 精確表達,則雙方締結智能合約進行的自動履約功能即可為市場建立良好的共同行 為準則,以避免履約之風險。

第二項 文化產業的中間人

文化產業係一個高度不可預測的市場,,一件作品是否能夠成功的被市場接受,

運氣所占比例高,因此需要文化中間人(cultural intermediaries)為了讓市場接受創 作人之作品,作為創作人與市場間的搭橋者,其將會依據市場需求提供相當程度的 修改建議,並進行遴選及過濾。然文化中間人對於作品之品質、創作人能力之價值 判斷多半係以其自身品味,以及其對於銷路的考慮作為篩選的主觀判斷標準,而非 一中性標準,因此在整個創意生產的過程充滿不確定性與不透明性,而文化產業中 諸如編輯、星探、製作人等文化中間人及利用資訊不對等以即可篩選、過濾以及編 輯之地位,不僅掌控文化生產的管道,成為產業的守門人,隨著產業結構變遷,文 化中間人從早期的守門人,逐漸轉變為類似唱片產業中的製作人,其角色從把關到 介入,最終文化中間人成為作品之共同創作人,進而和創作者間形成不對等的權力 關係100

圖 21 為 John B. Thompson 根據出版產業的運作提出「價值鏈」(value chain)

模型,此模型亦可作為音樂產業之借鑒。Thompson 認為在出版業價值鏈中,每個 鏈節均有其功能或任務,並能替最後的成品做出某些實質的貢獻讓產品加值(add value),如何定義中間人貢獻的價值及其地位成為文化產業的核心問題。在音樂

100 李令儀,文化中介者的中介與介入:出版產業創意生產的內在矛盾,台灣社會學第 28 期,2014

年 12 月 1 日,頁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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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方面,於數位串流服務商出現之前,音樂產業供應鏈上已存有多個文化中間人,

除了唱片公司與表演組織(performance rights organizations, PROs)外,還有製作人、

錄音工作室、巡迴演唱會主辦單位、行銷公司、批發商、通路商、代理商、經理人、

經 紀 人 以 及 非 營 利 的 美 國 作 曲 家 、 作 家 與 出 版 商 協 會 ( American Society of Composer, Authors and Publishers, ASCAP)、廣播音樂公司等組織,這些單位是否 均為產業所需要,亦或是某些組織與功能係寄生蟲的角色,此或可參酌美國 MMA 法之精神,指定一組織作為概括授權之窗口,以整合服務並讓創作生產過程透明化。

圖 21:出版產業價值鏈101

而台灣之音樂產業運作價值鏈,根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及文化部將流行音樂產 業的參與者分為流行音樂有聲出版業者(唱片公司)、數位音樂經營者(經營數位 音樂網路業、行動通信加值服務業、電信業者及手機服務業者、數位電視服務營運 商)、音樂展演業者(Live House、獨立音樂個人發行團體、流行音樂展演活動承

101 同前註,頁 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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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單位、流行音樂展演經紀公司)、KTV 及伴唱帶業者(錢櫃、好樂迪、瑞影、

辦單位、流行音樂展演經紀公司)、KTV 及伴唱帶業者(錢櫃、好樂迪、瑞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