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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區塊鏈技術之特色與架構

第二節 智能合約

智能合約結合區塊鏈技術是目前實務上一個很重要的應用,其可運用的領域非 常多,當然包含音樂產業在內。蓋智能合約 (Smart Contract) 乃由學者尼克薩博 (Nick Szabo) 於 1990 年代初期提出,其對智能合約的定義為:「一套以數位形式定 義的承諾,包括合約參與方可以在上面執行這些承諾的協議。」透過 if-then 相類似 的程式語言來落實交易條款。與傳統合約相較,智能合約係一個能在代碼的定義編 寫之下,經由預先編寫的條件觸發後,自動執行相應合約內容的電腦化交易協議,

意即將合約條款轉換為程式邏輯,當合約條件成就時,適時自動履行合約。由於相 同的程式碼指令會得到相同的結果,在代碼編寫下會自動履行特色而有自治、自足 和去中心化的三要素。

第一項 智能合約之發展沿革

而以程式碼驅動網絡運作並非新技術,Lawrence Lessig 教授早在 1999 年,在 其《 Code and Other Laws of Cyberspace》著作中,提出「code is law」(程式碼即 法律)這個概念。「code」這個英文單詞同時具有「法律」和「程式碼 」之意,

127 Vitalik Buterin, A Next-Generation Smart Contract and Decentralized Application Platform,

http://blockchainlab.com/pdf/Ethereum_white_paper-a_next_generation_smart_contract_and_decentralized_application_platform-vitalik-buterin.pdf , last visited Jan. 21.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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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暨衍生性商品協會」(International Swaps and Derivatives Association , ISDA) 所制定的定型化契 約作為基礎。同註 49,頁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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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合約內容,不僅將合約條款自動複製到網路中的每個節點,確保各節點執行相同 的程式邏輯,產生一致化的帳本記錄,在直接交易的兩造間建立信任,毋須第三方 等中間機構來進行對帳與保證相關資訊的正確性,節省交易成本。若智能合約能夠 被大範圍的運用,將對於智慧財產權的授權方式產生很深遠的影響,且智能合約的 發展將是區塊鏈是否可從金融領域跨足到其他領域的關鍵因素。惟值得注意的是,

智能合約一經部署即難以修改,當契約履行條件成就或被觸發即會自動履約,無須 經由任何人為操作,故將難以在事後加以管制、監控或賠償損失,因此必須做好事 前協商以及契約框架之設計130

第二項 智能合約之法律地位與相關問題131

由於智能合約的運作模式與內涵與一般傳統之契約法概念大不相同,因此在智 能合約領域最為關鍵的問題即為:智能合約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就其電子化與自動 化的外觀形式在大多數國家中,電子化契約具有合法性應無疑義,且此部分亦非新 技術,此可參考歐盟之電子商務指令(Electronic Commerce Directive)第 9 條之相 關內容:「歐盟會員國應確保其法律系統允許電子契約被涵蓋其中」,上揭指令內 容即說明了法律並非電子契約的使用障礙,且亦不得僅因使用電子方式締結契約而 被剝奪該等契約之法律上效力,據此,在結合契約自由之原則下,法律若未明確規 定需以書面文件之形式締結契約,則僅須雙方當事人對於契約的內容與作成的方式

130 同註 49,頁 33。

131 江佳樺,「智能合約」將條款換成程式邏輯,這種強制執行的作法在台灣有法律效力嗎?,資

策會科法所,https://buzzorange.com/techorange/2018/08/24/digital-contract-has-legal-effect/ ,最後拜 訪日:2018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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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一致,不論形式為何,雙方簽訂之契約均具有法律效力。

而關於電子合約於我國法規範之部分,雖然依據我國民法第 758 條第 2 項之規 定須以書面方式締結契約,惟參照我國電子簽章法第 4 條第 2 項之規定:「依法令 規定應以書面為之者,如其內容可完整呈現,並可於日後取出供查驗者,經相對人 同意,得以電子文件為之。」,意即該合約之締結如未經該管主管機關排除電子簽 章法的適用,於取得交易相對人同意且符合電子文件之相關要件下,即應認定該電 子契約已符合以書面締結契約之相關法律規定而具有法律上之效力。再以澳洲、南 非跟中國大陸為例,該等國家已有許多關於電子契約的法規範以處理大量的電子支 付與平台交易,目的在使新型態的數位化交易與商業模式能夠落地實施132。因 此,在電子契約法律上之效力已被承認之情形下,契約電子化已非智能合約最主要 的問題所在。

根據上述分析,智能合約最主要的問題,本研究結合相關文獻整理如下,分別 為:「程式碼與當事人意思表示間之轉譯是否仍然符合契約法所定義的要約與承 諾?寫入智能合約的程式碼是否足夠明確而成為法律上的契約內容?以及智能合約 自動履行與強制執行有無法律上之效力以及後續法律上如何救濟?」參酌 R3 聯盟 的研究報告133,智能合約是否具法律上效力,必須回歸到各國家的契約法規範而 定,而各國在探討該議題時,仍具有共通之部分,以下將分別說明:

(一). 難精確自程式碼轉譯當事人之意思表示以確定契約之內容:

132 同前註。

133 同註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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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為程式碼和契約文字間之轉譯問題。我國民法第 153 條規定:「當事人 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 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

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而 在普通法系下,對於形成具法律效力的契約有四大要件要求:要約與承諾、約 因(consideration)、建立法律關係之意圖、條款之確定或完整性。

要約與承諾是建立於外部的表現,原則上雙方當事人得自行訂定如何才能 形成對應要約的承諾,約因即是否有價值交換或相互的義務與權利,且契約條 款若純粹僅由電子程序逕行為之,可能因過於模糊或不確定而缺乏契約效力。

因此僅將符合特定要件就執行特定行為的過程數位化,可能無法達成一般契約 可以明白表示各種條款的內容,或在當事人為特定行為時而有被推定或視為之 法律效果。如何確定契約內容符合契約之成立要件及必要之點,通常是影響契 約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關鍵要素,惟智能合約在我國法未明文前,其效力仍 須透過法院為最終判斷。

(二). 複雜的契約類型與契約目的:

所謂要約係指向特定人或不特定人所為訂立契約為目的之意思表示,而其 內容須確定或可得確定。而承諾係以與要約人訂立契約為目的所為之意思表 示。若無法確認當事人之意思表示,應依不同契約、事件類型以及當事人表示 內容是否具體詳盡、相對人性質、磋商過程與交易慣例綜合判斷。如此複雜與 精細的判斷過程如何在程式碼之間表現出來是最大的問題,且若當事人事後對 於前契約有所爭議而要進行修改,則後契約可能會在智能合約之外而無法一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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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履行進而強制執行後續事項,因此目前實務上複雜的契約類型與契約目的 難以程式碼完全轉譯當事人之意思表示,且難以驗證該等程式碼轉譯之法律文 字是否符合要約與承諾之定義。

(三). 智能合約難以融入既有技術性法規範:

至今沒有普遍適用的智能合約框架(中國大陸稱去中心化預言機),目前 實務上多依賴彭博、路透等中心化資訊源 134,惟此與區塊鏈的去中心化宗旨 背道而馳。另外,關於契約成立在法律上還有一些技術性的規範,例如成立本 約之前的預約,蓋預約係以訂立本約為內容之債權契約,如以智能合約訂立,

將會因其自動履行的特性而造成本約強制執行的結果,此與當事人之意思表示 並不相符,以及中國大陸關於締結數據訊息形式之契約,在條款生效前,任一 方當事人得請求被給予一個簽署確認信件的權利,以智能合約來說,因其自動 執行的特性可能使任一當事人無法擁有契約生效前的簽署權利 135而成為智能 合約有效的潛在阻礙,而難以融入既有之技術性法規範。

(四). 智能合約法律責任歸屬:

智能合約具有法律效力可能只是區塊鏈技術結合運用的第一步,究竟哪些 類型的契約才適合以智能合約的方式呈現?又或者當智能合約實際運作時,造 成他人的損害時,究竟該負責的人是誰?開發智能合約程式的人是否有責任?

或者只有智能合約所涉及的當事人才是該負責的人?近來平台責任的加重是否

134 徐忠,區塊鏈能做什麼、不能做什麼?,2018 年 11 月 06 日報導,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專欄,

http://finance.sina.com.cn/zl/2018-11-06/zl-ihmutuea7551496.shtml,最後拜訪日:2018 年 12 月 21 日。

135 同註 65。

86 DOI:10.6814/NCCU201900529 諾合致上的不確定性,均將因欠缺法律救濟機制(lack of legal recourse)139或自 動履行的特性而有取代部分現實世界法律執行的可能性,故在智能合約自動履

87 DOI:10.6814/NCCU201900529 者才能調用這個函式 142。Washington and Lee University 的法學院教授 Joshua A.T. Fairfield 表示:「這代表未來會有更多紛爭,但更多紛爭不代表這是個不

141 Primavera De Filippi & Aaron Wright, Decentralized Blockchain Technology and the Rise of Lex Cryptographia, Social Science Research Network, March 10, 2015, at 43.

142 同註 70,頁 36。

143 同註 27,作者唐.泰普史考特於 2015 年 6 月 1 日訪談 Joshua A.T. Fairfield 的內容,頁 385。

144 同註 27,頁 385。

145 宋皇志,方興未艾之區塊鏈專利,月旦法學雜誌第 266 期,2017 年 7 月,頁 52-68。

146 林秀英(台灣經濟研究院研六所副研究員),全球區塊鏈專利布局動向剖析,新興領域:8 月焦

點 3,2018 年 8 月 16 日,https://findit.org.tw/upload/research/research_20180816018.pdf,最後拜訪日 2019 年 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