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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音樂產業面臨之問題—音樂創作者無法取得合理報酬

第二章 數位音樂產業概況以及其所面臨之困境

第二節 數位音樂產業面臨之問題—音樂創作者無法取得合理報酬

當音樂產業剛進入商業化時期,唱片公司規模小,電臺與唱片行是市場主力,

隨著飛利浦公司在 1970 年代成功開發的雷射唱片,掀起巨大的市場革命與技術革 新。由於 CD 唱片不需要有一整套精美的設備就能享受到絕佳的音質,這對於整個 消費市場來說是一個很大的誘因,在短時間內成為音響、唱片產業中主導性的新產 品,正式宣告類比時代的終止,數位時代的開啟,唱片公司亦因此市場茁壯,在載

24 林厚勳,不敵 Spotify? 蘋果傳出明年終止 iTune Store 音樂付費下載服務,專心經營 Apple Music,2017 年 12 月 12 日報導, https://buzzorange.com/techorange/2017/12/12/apple-might-close-itunes-store-musicdl/,最後拜訪日:2018 年 12 月 10 日。

25 普華永道(PwC)公佈之《2017-2021 全球娛樂暨媒體展望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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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技術盛行的時期,唱片業者居於核心營運角色,以載體銷售為主要營收來源。隨 著 1999 年 Napster 的出現,每張 15 美元實體唱片的認知價值(Perceived-Value Pricing)所剩無幾,使得整體產業的收益出現了巨大漏洞。雖然 iTunes 推出以 99 美分價格出售單曲的替代方案,仍不及免費模式對於市場的吸引力,且大多數消費 者僅想購買想特定曲目亦是造成實體唱片消費下降的原因。

而網際網路的無遠弗屆以及數位高新科技的出現,正式宣告數字知識經濟時代 的來臨,並促使全新仲介層—Spotify、YouTube 等科技公司出現在音樂產業的供應 鏈上,掌握大多數的音樂版權與產業走向的控制權。音樂產業已從傳統的唱片產銷 活動(recording)轉變為數位音樂串流(streaming)以及現場演出與演藝經紀活動

(live performance & artist management)的音樂娛樂產業,根據 Nielsen262014 年的 研究顯示,當實體產品銷售量下滑之同時,串流平台上的音樂作品已從 2013 年的 1060 億首曲目激增至 1640 億首,ABI Research 則預測至 2018 年底為止將會有 191 百萬個串流音樂平台訂閱者,產生大約 460 億元的巨額收入。

Spotify、Pandora 以及 Deezer 等串流音樂服務平台多數採用免費模式以搶佔市 場,惟這些串流音樂服務提供商推廣之免費模式犧牲了藝人應得的利潤分配而備受 爭議,因此藝人 Taylor Swift 搶先發聲,其將在 Spotify 上的所有音樂撤下,她決定 自行在各大通路銷售最新專輯,並獲得巨大的成功,然其過去的歌曲仍得經由 Beats Music、Rhapsody、TIDAL 以及 Rdio 等平台於粉絲付費後進行收聽,但諷刺 之處在於 Taylor Swift 所有的音樂作品均能在 Youtube 上免費收聽。不過 Taylor

26 Nielsen is a global measurement and data analytics company that provides the most complete and trusted view available of consumers and markets worldwide. https://www.nielsen.com/ssa/en/about-us.html, last visited Dec.8.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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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wift 對於權利金等相關權益的積極舉措讓 Apple 開始正視免費模式上的藝人權利 金支付短缺的問題,其他串流平台亦試圖將這些使用免費訂閱模式的消費者,移轉 到付費無廣告的訂閱模式以增加獲益,雖然訂閱戶有逐年增加之趨勢,惟有論者認 為大部分仍舊來自免費模式的用戶。

受到串流音樂平台之影響,唱片業者亦從全盛時期的數千家唱片公司,因數位 串流音樂服務公司的出現,整合成三家全球強權唱片集團,分別為索尼音樂娛樂

(Sony)、威望迪(Vivendi)旗下的環球音樂(Universal Music)以及華納音樂集 團(Warner Music Group)。當然這些強權不會坐以待斃,上揭三大唱片公司同時 也是知名串流音樂服務公司 Spotify 的三大股東,其合計持有 Spotify 大約 15%股權

27,且依照目前市場上的運作模式,唱片公司仍取得優勢地位,音樂創作人一件作 品的完成、發布,過去需要面對的僅有唱片公司,在現有體制下還需要經過串流平 台以及唱片公司之層層中間人才能到消費者的手上;接著,再經過同樣複雜的過程,

音樂創作的收益以及後續能夠取得的報酬才有可能回到音樂創作人的手中。為了讓 權利人能釐清市場上的交易訊息以取得合理的報酬,透過檢視目前的音樂創作人的 薪酬結構進而發現,目前音樂市場具有交易訊息雜亂、權利金分配比例不清楚等問 題,雖然 Spotify 宣稱其將廣告以及訂閱收入的七成均支付給權利持有人,與銷售 音樂著作下載服務—iTunes 分配給著作權人之比例相同,惟這邊的權利持有人通常 指的是唱片公司 28。簡言之,數位化並未解決中間人的問題,反而增加了更多中間 人橫槓於音樂創作人與消費者之間。

27 唐.泰普史考特,陳以禮譯,區塊鏈革命-比特幣技術如何影響貨幣、商業和世界運作,遠見天下

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頁 343,2017 年 5 月 31 日。

28 同前註,頁 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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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過去的五年,數位化改變了消費者收聽音樂的消費方式,消費者開始在消費 音樂的模式上享有眾多的選擇權,促使音樂著作發行周期縮短、線上服務之需求激 增,整體音樂產業的財務狀況更加複雜而難以管理,同時徹底翻轉並改變粉絲與音 樂創作者間之關係,使得音樂創作者不論係因其於串流音樂平台所餐與分配之利潤 比例過低,亦或是因其與唱片公司簽訂不合理的合約,均使音樂創作人無法獲取合 理報酬,而需以其對於音樂的熱情與其所得到的報酬來進行衡量的艱鉅挑戰。

第一項 交易資訊不透明

蓋造成音樂創作人無法取得合理報酬主要的原因在於市場交易資訊的不透明,

由於其通常會與唱片公司或是串流音樂服務平台簽訂不合時宜且不公平的授權或移 轉合約,即所謂的 360 度全面性的合約(360-degree deals),該類合約內約定唱片 公司所得之利潤不僅包含唱片銷售之獲益、唱片公司未實際參與之各渠道所獲收益 以及分潤多元渠道的收益比例,並將音樂創作存續期間的著作權全數授與唱片公司,

等同將著作財產權讓與唱片公司;更有甚者,關於分配給藝人的權利金條款之部分,

唱片公司時常約定模糊不清的條款以致於使其無須負有支付權利金之義務,或沿用 實體商品的權利金費率等過時的授權條款,進行數位銷售通路收益之計算,且多簽 訂紙本合約,在短時間內,音樂創作人對於來自各方龐雜的資訊,無法在厚重的紙 堆中快速釐清自身收益狀況 29,因此適用過時的授權框架不僅無法充分評價音樂創 作者、表演者之貢獻價值,多比唱片公司提供行銷、發布音樂作品之服務費用更自

29 以一個獨立樂團為例,其一年權利金收入之相關報告大約有 12 份 PDF 檔案,500 頁的資料。

Rethink Music Initiative, BerkleeICE supra note 7, at 19.

26 DOI:10.6814/NCCU201900529 數位音樂部門首長 Larry Kenswil 表示:「他們(串流音樂服務平台業者)都會漏 未告知權利金應由何人分配以及分配費率等關鍵訊息」。

30國際標準錄音錄影資料代碼 (International Standard Recording Code,簡稱 ISRC),係聯合國「國際 標準組織」(International Standardization Organization,簡稱 ISO)於 1986 年所制定的一套國際性編碼 系統 (ISO 3901)。國際唱片業聯盟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the Phonographic Industry,簡稱 IFPI),

於 1988 年將 ISRC 編碼系統推薦給其會員國,並於 1989 年被 ISO 認定為 ISRC 管理權責機構。ISRC 編碼之於錄音錄影資料,就如同 ISBN 之於圖書、ISSN 之於期刊,是國際間通用的資料識別碼,作 為辨識唱片 (phonograms) 等錄音資料及影碟片等音樂性資料 (music videograms) 的一種國際標準,

可協助上述有聲產品資訊的交換、傳播及管理。國家圖書館 國際標準書號中心(ISRC 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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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 ISWC31來規制收益分配,該等代碼標準可用來驗證音樂創作者之姓名、樂曲 名稱、專輯名稱等資訊,惟這些標準仍無法與音樂著作的發布密切結合,一旦將著 作進行移轉,該等辨識編號無法隨之變更到後續繼受著作財產權之人,亦無法辨識 共同著作之各該著作人之貢獻比例,亦未記載著作首次發行之日期與地點。實際上,

目前市場上許多音樂著作權利人堅持適用自己定義的標準向數位串流音樂服務平台 回報交易數據,這代表目前音樂產業仍舊未有一套處理交易資訊數據的統一標準,

多數唱片公司與出版商多依據其各自的系統處理有關授權與分配,導致交易效率低,

且讓中介機構利用資訊不對稱取得市場上的競爭優勢,而將獲益分配給錯誤受益者 的情形層出不窮。

音樂產業內亦有認為串流音樂服務商等中間人能夠依照產業標準提供關於音樂 銷售的即時、準確之交易資訊因而成為音樂市場上的核心參與者,然這些中間人提 供的資訊確為真實的交易資訊嗎?現階段並無機制能夠驗證,並且本研究對於目前 的商業模式與利潤分配方式保持懷疑態度。如何讓音樂產業拋棄過往舊時繁文縟節 以及交易上之障礙以達成更高程度的透明度是本文關注的重點之一。

第二項 權利金分潤比例不公平

在談權利金費率的問題前,須先了解透過串流音樂服務支付的權利金費率比一 首錄音著作來的低,雖然這兩者係截然不同的經濟模式,需調整相關數據才具有可

http://isrc.ncl.edu.tw/history.aspx,最後拜訪日:2019 年 6 月 30 日。

31 國際標準音樂著作代碼(International Standard Work Code for music works,簡稱 ISWC),係一套用 於認定音樂著作為無形資產創作物之系統,其功能與 ISRC 的功能非常相似,該音樂著作之著作權 狀 態 亦 或 是 其 上 之 合 約 關 係 均 不 影 響 ISWC 識 別 一 件 音 樂 著 作 上 有 幾 個 音 樂 創 作 者 。 http://www.iswc.org/en/iswc.html,最後拜訪日:2019 年 6 月 30 日。

28 DOI:10.6814/NCCU201900529

比性。而在銷售模式的運作下,使用者需收聽 1000 次才能與之產生相同收益,相 對而言,串流音樂平台的商業模式則為以量計價模式(pay-as-you-listen model),

意即權利人之收益直接來自歌曲在一段時間內之收聽次數。在此模式運作下可以產 生比一次性付費的銷售模式獲取告更高的收益。惟表演可獲取之收益則遠低於銷售

意即權利人之收益直接來自歌曲在一段時間內之收聽次數。在此模式運作下可以產 生比一次性付費的銷售模式獲取告更高的收益。惟表演可獲取之收益則遠低於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