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保險與其他相關研究案
第三節 小結:減災調適措施相關法令之課題
綜合上述台灣現行法令與研究案之議題與觀點,本研究提出台灣現行 法令提出課題,包括空間規劃、法令規範、資源整合等三大面向之課題:
一、 空間規劃之課題
(一)欠缺宏觀的國土計畫與法令
台灣的空間規劃中,最上位具指導原則之國土綜合開發計畫,缺少對 災害潛勢地區、環境敏感地區之宏觀性、整體性考量,因此在國土空間的 分配中,缺乏對災害潛勢地區具嚴謹之限制,導致敏感地區的不當零星開 發;而國土綜合開發計畫欠缺有效力之法源依據,致使最高國土計畫欠缺 執行、檢討之效力,對於區域的減災缺乏效益。國土層級之規劃缺乏空間 減災之概念、執行效力不彰,此為非結構式減災上整體、宏觀的問題。
(二)經濟掛帥之規劃欠缺全盤防災考量
台灣的空間規劃多以經濟發展為主要優先之考量,地方政府往往以地 區開發為空間規劃之主要取向,來增進地方財政稅收與政績,也因此造成 許多環境敏感、災害潛勢地區不當之開發;經濟為導向之都市規劃,亦欠 缺空間減災上的考量,而仰賴結構式的減災為主,著實缺少全盤的土地資 源利用及減災。
(三)都市計劃、通盤檢討欠缺減災執行效力
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於減災,可利用土地使用檢討,進行土地使用管 理之非結構式的空間減災規劃,然台灣都市土地範圍別於既有之行政地 區,區域計畫又無實質管轄單位,因此地方政府在施政執行上,難以落 實、考量地區減災之需求,在行政上亦欠缺整體之執行效力,在執行效力 不彰的情況下,土地使用之非結構式之減災難以落實。
(四)非都市土地管制標準有欠嚴謹
非都市土地之土地使用規範、管制,與都市土地管制標準不一,非都 市土地管制較鬆,導致非都市土地許多環境敏感地區的零星個案變更、開 發,實有釀成危害之可能。非都市土地的規範,往往又是依照當初實施區 域計畫時之現況,進行土地分區之規劃,規劃年代與現今使用現況差異懸 殊,規範之內容又以當初使用現況為準,對於許多災害潛勢地區,當時之 規範已非現今之考量,非都市土地之管制與規範上的不嚴謹,實為減災之 主要問題之ㄧ。
(五)災害潛勢地區欠缺私有土地徵收考量
目前國內現行之法令並未規範強制徵收災害潛勢地區之土地。在美 國,FEMA 有所謂的收購(buy-out)補助金,補助地方政府於災後徵收或購買 其潛勢地區之土地,而這些土地除了政策收購之外,亦有相關土地取得之 財政誘因,獎勵合格的土地或財產參加減災方案,這些方案包括發展權移 轉、財產取得、建物遷移與受損建物之徵收等等。然台灣對於此方面之規 範相對缺乏,實可作為補強之處。
(六)可藉由災後復原重建推動減災規劃
台灣現行之法令未針對災後復原重建,進行減災相關規範。Schwab et al. (1998)認為災後復原重建是進行長期減災規劃的絕佳的機會。這個階段,
提供社區進行減災的機會之窗(Window of Opportunity),以改善過去釀成錯 誤的發展形態,符合長期的減災目標。台灣之災害防救法系,缺少對於此 方面之規範,實可補強之。
二、 法令規範之課題
(一)法令規範應納入相關調適之策略
台灣災害防救許多法令規範缺少整體之調適管理的策略,對於可利用 資本門投資改善的方式進行空間資源的調配,保險稅賦增加開發者的開發 成本,以及社區防災強化社區的回復力等相關的規範著實欠缺,應當加強 法令規範之層面進行整合,並納入調適管理之概念。
(二) 災害潛勢地區之土地使用管制規範尚未訂定
台灣相關災害防救法令,以災害防救法為台灣現行災害管理之基本法 令,然災害相關法令多針對設施設置、定期檢修維護、老舊建築防火進行 規範,缺少對環境敏感地區、災害潛勢區域之規範,並欠缺空間規劃、土 地利用層面之規範。也因此災害防救法令應與空間規劃、區域計畫相關法 令進行整合,加強災害潛勢地區之規範。
目前國內現行之法令並未加強災害潛勢地區管制之規定,其土地使用 分區管制之規範,如容積率、建蔽率等使用、開發強度並未嚴謹的受到控 管,而多著重在結構式之減災工程規劃。應當加強洪水平原、斷層帶鄰近 地區、坡地敏感地區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範,以降低暴露於潛勢地區之 人為環境開發。
(三)洪災地區防洪之管制規範,應當跨區域之整合
洪災相關法令有地區防洪措施之規範,如淡水河洪水平原管制辦法、
基隆河洪氾區土地使用管制辦法,對於地區性的洪泛地區開發方式進行規 範,但此類規範缺少整體區域性的洪水平原之管制規範,僅針對特定水 文、地區進行管制,對於未規範地區無管制效用。因此相對於其他洪泛地 區、缺少規範之流域,易形成不當的土地開發利用,增加暴露於環境風險 的機會。
(四)相關法令規範之整合
災害防救相關法令,應當相互整合,以補相互不足之處。如建築相關 法令多著重在火災、地震之減災規劃上,例如斷層帶周邊、建築高樓防火 等等。對於洪水平原、海潮侵蝕等地區,缺少相對的減災明文規範。應當 與欠缺土地使用規劃、保險等層面的減災方式,應當與其他法令進行跨平 台之整合,以彌補單方面法令不足之處。
三、 防災資源整合之課題
(一)災害基礎資料庫建置之整合
災害防救相關地質、土壤、水文之資料庫的建置,應當建立跨平台之 整合,台灣相關災害防救資料庫系統之建置,許多潛勢地區之地質、坡 向、水文資料庫並未跨平台的整合,導致許多資訊難以共享,亦影響了災 害潛勢地區的開發限制條件。災害之資料庫建置應當建立並與地質相關資 料庫進行跨平台之整合,對於不同類型災害、環境條件之規範,得以資源 共享,以利災害防救基本資訊之流通。
(二)防災保險、稅賦機制之整合
台灣的防救災規劃,應當考量國外洪水保險、地震保險,以及潛勢地 區之賦稅機制進行整合。相較於國外洪災管理與保險、賦稅整合之策略,
國內現行法令著實缺乏保險賦稅之機制。透過洪水潛勢地區之保險制度,
讓開發者、使用者必須承擔較高的保費;透過賦稅提高開發者的開發成本 等方式,均能使洪泛平原之開發變更強度降低,並讓開發者自行承擔其開 發行為造成之環境風險。洪災相關法令著實應當與保險、賦稅機制整合,
各領域跨平台之整合,亦為土地規劃、非結構式減災應當考量之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