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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結—環境領域中自主管制模式之優缺點評析

第五章 我國環境領域之自主管制現況與實踐

第五節 小結—環境領域中自主管制模式之優缺點評析

第一項 優點 一、確實落實環境管制之污染者負責原則

社會中私法主體以往將環境視為一種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資源,以致私法 主體在追求自身利益時,對於環境之利用或破境污染行為,視為理所當然。更者,

因環境污染而使其他私法主體之生命、健康、財產等遭受不利益之結果,往往非 能及時顯現,有時甚至須依賴特殊技術始能得知污染行為與人民權益損害結果間 之因果關係。因此,私法主體對其自身污染行為所可能造成之結果,往往無法及 時察覺。而國家作為保障人民生存環境之角色,並不允許私法主體只追求其特定 私利,無止盡地破壞環境或濫用資源卻不需負責,故有進行相關管制措施之必 要。惟在傳統管制之下,被管制者認為國家管制之出現代表公益與私益之對抗,

兩者間並無交集,因此管制過程中,被管制者容易產生反抗不遵守之情形,導致 管制成效不彰。再者,國家以帶有威嚇意涵之強制規定,作為促使被管制者履行 法定義務之手段,此種規定反容易帶來更多不滿及反抗情緒。反之,在自主管制 模式中,公益與私益不再是相互排斥之概念,兩者仍有所交集,即國家利用人之 私利心提供各種經濟上誘因,促使被管制者在履行環境保護之自己責任之同時,

亦能獲得私益,尤其是經濟上競爭力與利潤,此相較於傳統管制模式,更能確實 達實現污染者負責原則。

二、補充國家在環境管制上之不足

現今環境保護問題之備受重視,與一國之高度經濟發展程度有關。在工業化 之下,帶動各種科技發展與經濟成長,惟新式科技之發展所伴隨而來者,使人類 生存環境中存在各種新型態之危險與風險。因此,國家在管制時即面臨二項窘 境:一、為國家必須作為環境保護之公益維護者之同時,亦須擔負國家經濟發展 之責任;二、為解決環境問題,國家須掌握一定專業技術資訊,惟此等資訊多半 掌控於私法主體(民間企業科技研發者),且亦可能涉及產業機密,致使國家專業 能力相對不足,欠缺長期影響結果之預測力,以及阻止或避免損害結果發生之能 力。

其次,於科技之高度發展下,對於環境資源之破壞所形成之損害,往往超越 個人法益,而具有跨國界及跨世代性質,其影響層面相當廣泛222。因此,環境問

222 參閱,王毓正前揭註 95 文,頁 101~112。

題是否使人民權利受到侵害,即有無危險性之存在,此一問題,已無法僅透過一 般經驗,即可明確認識或預見,而須透過科技之應用,經長期研究觀察始能得知。

另外,因環境問題對人民之權利所造成之危害,往往表示該環境問題已達到一定 程度之嚴重性。因此,國家如僅以傳統之危險防禦及事後之管制制裁方式以為因 應,其對於環境上問題之解決成效即屬有限。在自主管制之運用下,由於環境問 題係因私法主體運用各式各樣科技手段從事經濟生產活動所生之結果,因此,國 家將環境問題之解決,交由私法主體自行為之,乃最為合適,蓋因該私法主體掌 握有關科技專業知識與專業人才,對於研發新式降低污染排放之技術或研發替代 性物質所需花費之時間金錢,較諸國家自行為之而言,要來得更有效率。此外,

為解決傳統危險防禦及事後管制制裁之實效性不佳問題,自主管制中之管制標 準,通常亦較現行法規範之標準更為嚴格,對於污染改善、防制措施之要求更具 彈性,而多由私法主體自主決定。

三、由於環境保護之公共任務性質,私法主體本有權為之,在自主管制理念下,

更能創造私法主體自願為之的契機。

在自主管制中,公益與私益之間不再壁壘分明,即非如傳統概念下,公益性 質之任務係交由國家履行(間接民主),而私益之追求則由社會私法主體間活動之 特徵。此種傳統觀點,在國家管制失靈時開始產生變化,認為此等公益任務又稱 為公共任務,雖由國家實現,但並非當然排除私法主體之自我實現,且因私法主 體於實現此等公共任務之同時,亦能獲得或保障其一定私益,而使得公益與私益 兩者間之衝突降低。在自主管制中,國家為解決相關環境問題,間接運用私法主 體本身之能力,以柔性、彈性之手段不斷灌輸私法主體對於自身生存環境應共同 維護之意識,進而形成全民共同保護環境之共識。

第二項 缺點

一、須在一民主法治成熟國家中,始能確實達到自主管制之目的

由於自主管制模式所關心者為管制成效問題,因此,國家會因應情況之不 同,而採取各式各樣之行政行為,除型式化之行政行為外,亦有非型式化之行政 行為,而其行為之法源依據,則有依法律、法規命令或行政機關所訂定的職權命 令或僅依組織法上權限。上述之行政行為或法源依據,若干情形雖與傳統民主法 治國原則之理解,存有衝突,惟實務學說並未直接採取反對排斥之觀點,而係將 以往之民主法治理念稍加調整或放寬其界限,而承認該行為之容許性與合法性,

其目的即在顧及行政之實效性。對此,本文以為此種發展,須在民主法治成熟之 國家中,始能實現。蓋因自主管制之推動,實質上係關於行政實效與人民權利保 障間之拉扯,則不論行政權之行使方式為何,唯有將主權在民、依法而治、實現 社會正義之價值奉為圭臬,亦即唯有對於人民自由權利不任意侵害,凡事依法為 之,並確保人民參與之管道,並建立完善之救濟途徑之國家中,始能達成自主管 制之目的。

二、須為高度自由經濟發展之國家

環境問題之發生與工業化社會之經濟發展,存有密切關係。由於經濟之高度 發展,始造成今日各種環境污染事件,譬如排放各種大量化學物質於空氣、水質、

土壤之中,為發展工業而大量開發自然,危害諸多生物之生育空間。此類環境問 題,經生物食物鏈作用之結果,最後之受害者還是人類本身,此時,社會始開始 重視此類與其自身生存利益有關之環境問題。於此情形下,國家如欲透過私法主 體之自我管制,間接達成環境保護目的,通常僅能在高度自由經濟發展國家中,

始能達成。亦即,其國內經濟體制之運作係遵循自由市場機制,因自主管制對於 各種產業所提供之經濟誘因,係透過市場競爭機制,促使產業在面臨其他同業競 爭壓力時,為提昇自身市場競爭力,而自願從事相關公益性質之任務。

三、須有足夠之自主管制誘因

國家所提供之誘因,須到何種程度始為足夠,需依被管制者本身之自律性強 度而斷。換言之,相同之誘因制度,在他國雖能有效達到管制目的,惟若引進我 國,卻可能失敗,其問題即在於各國被管制者本身之自律性程度不一。因此,我 國在環境領域中所設定之自主管制誘因,應盡可能依我國之情形為適當地調整,

若完全仿照他國之標準,不僅可能無法達到既定管制目標,亦將使自主管制制度 喪失其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