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自主管制之基礎理論
第二節 自主管制之理念
由於國家任務從傳統消極維護安全秩序,到積極秩序形成與提供給付的改 變,人民與國家的關係,逐漸自不對等轉換到對等的地位。因此,行政法學所關 注的焦點,除傳統法治國家原則下維護人民自由權利外,更逐漸強調基於民主國 原則、分權原則所形成的行政決定或利益調整的參與地位59。自主管制模式屬於 間接管制類型之一,國家在管制過程中,將管制目標之達成,交由私法主體自主 實現,此種強調私法主體的自主性,較諸單純側重在私法主體於管制過程中的參 與者而言,如陳述意見、舉行聽證,顯然更進一步。因此,以下即分別從自由、
民主與經濟觀點,進一步說明自主管制之理念。
第一項 自由觀點
從自由權利觀點60論述自主管制,可分別自「個人之自己決定」與「個人之 集合體(社會)之私法自治」兩方面說明。在個人自己決定下之自主管制意義,係 以「個人基本權利之行使」為其出發點,基於個人行動之自由,其當然包括「選 擇符合公益之適當行為」。換言之,實現公共利益的任務,並非為國家所獨佔,
59 參閱,賴恆盈著,行政法律關係論之研究,元照出版,2003 年 1 月, 初版第一刷,頁 75。
60 關於自主管制所包含之基本理念,係參考日本學者原田大樹的分類而為說明。參閱,原 田大樹前揭註47 書,頁 234~239。
私人亦得實現之。儘管國家任務與公共任務有所重疊,但在概念上,國家任務主 要於探討國家存在之目的,而公共任務之概念,則係以公益概念為其出發點。原 則上,並不必然導出國家應承擔實現一切公共任務之責任。此種認為公共任務之 實現,於理論或實務上非完全由國家承擔,亦得使私人承擔之觀念,其所根據的 理論基礎之一,即係源自私人作為基本權利主體之身分。在此觀點下,自主管制 即帶有高度親和性與管制緩和趨勢61。惟須留意者,此種以自己責任為出發點之 自主管制,例如在環境管制領域中所經常提及的「污染者負責原則」,如過度強 調恐有增加對私人自由權利之侵害之虞。因此在強調自己責任的自主管制中,即 須同時考量個人可歸責程度與責任範圍,例如以污染者所獲得的經濟上利益或其 所造成的外部不經濟,為其責任範圍。
其次,在社會之私法自治下之自主管制,其理論基礎源自於對私法自治之擁 護。早期的自主管制,係指無待於國家權力之介入,即可維持之部分的社會自律 秩序。於此,雖將自主管制之法律上拘束,以民事法為立論基礎,然此並非全盤 否定自公法學觀點為分析之必要性,其無寧強調在私法自治下之自主管制,其與 國家管制間,絕大部分係處於互為替代、補充的關係。因此,本文所稱私法自治 下之自主管制,係指國家在進行管制時,若某一領域或事項經由社會的自我管制 即能滿足公益實現之目的時,則國家在管制手段選擇上,應先採行社會自我管制 之手段為之。
第二項 民主觀點
所謂民主(democracy)一詞,純粹字義上解釋係指人民的治理,惟此種解釋過 於簡單,論者對於民主的內涵仍存有相當多的歧見。對於民主的理解,有將之視 為一種政治制度者,或有將之視為一種生活方式或社會整體現象者,或有結合兩 者以理解民主之內涵者62。以往吾人對於民主的理解係將視為一種政治制度,而 認為民主的內涵包含人民主權、責任政治、多數治理與尊重少數。此種將民主視 為一種政治制度,基本上係從「國家」本位出發,例如,關於如何在國家的統治 中確保人民的權利問題,有提出人民主權說,強調國家的主權屬於全體人民(Lock 主張政府的統治權來自於人民的同意)者;或者在責任政治上,一方面認為執政 者必須對其政策的成敗而負政治責任,另一方面係指行政權之行使(國家在進行 管制時),必須受立法機關與輿論監督與批評。從上述民主的內涵而言,此種民 主的性質,為一種間接民主;然而,在自主管制理念的發展下,由於管制不再只 是國家的任務,且在管制的手段上,係採取誘導被管制者(私法主體)自行決定合 適行為之方式,此無疑使間接式的民主制度進一步發展為直接式民主、參與式民 主。之所以有此種轉變,與整體管制革新的背景有關,在間接民主中雖強調國家 的治理來自人民的同意,惟其實際的決策係掌握於特定的一群人手中(精英民
61 參閱,原田大樹前揭註 47 書,頁 234。
62 參閱,呂亞力著,政治學,三民出版,2001 年 8 月,五版一刷,頁 118。
主),但隨著管制的失靈,人民開始感到政治上的無能為力,政治建制遂與人民 的距離愈來愈遠;簡言之,傳統的管制模式與人民的期盼間發生斷層,因而開始 出現參與民主之觀點,例如參與民主理論的代表者Benjamin Barber,即認為所謂 自由主義係強調個人目標與利益之獲得,重視私人的隱私與自求多福的權益,忽 視社群的價值,而在自由主義為基礎的民主制度下,人民往往將公共事務完全委 由代議士,忽略其本身的公民責任,而產生薄弱的民主(thin democracy)63。雖然 上開「參與民主」之實踐,並未發生預期的影響力,惟其觀點正可做為社會自律 行為或是政府採取自主管制的理念基礎。
自主管制中的民主觀點,可從對於專業性與職業倫理的尊重以及利害衝突的 調整處置二方面,顯現出來。亦即:
首先,就對於專業性與職業倫理的尊重而言,由於所管制的對象、事物本身,
通常具有高度專業性,致使得管制事項的不確定性、不安定性提高。對此,雖然 國家於一定條件下,得將管制內容一部或全部的形成,委由專業性團體為之,例 如選擇在行政過程中使相關當事人或專業團體的參與之審議會形式;但亦得以自 主管制方式為之。兩者相較之下,自主管制下專業知識的產生過程,更為靈活,
且更尊重職業倫理。反之,傳統的國家管制的優點則在於得以強制力確保管制目 的之實現,但因必須明確訂定管制基準,而造成以專家職業倫理為基礎形成審慎 判斷之「灰色領域」消失。
其次,就利害衝突的調整處置而言,社會本身對其所發生的問題,本即具有 一定的調整處置能力,應先由社會自行解決。例如,環境上的團體自律行為,對 於環境污染上的紛爭,立場對立的當事人間得經由溝通,締結協定、協議(環境 保護協議)方式,以解決問題。此外,國家在處理社會問題之過程中,如能納入 相關利害之人的參與,通常亦能做出更具效率的決策。例如,在團體參與模式中,
在國家於決策中若能借助相關利害之社會民間力量,對於所欲處理的社會問題,
由於民間利害關係人較諸國家更能快速因應,故能減低解決問題時所需付出的社 會總成本64。
第三項 經濟合理性觀點
自主管制之經濟合理性觀點,係指自主管制模式之實效性與效率性。
首先,在實效性方面,不論採取何種管制模式,在實踐上最重要者,莫過於 管制目的能被確實履行。自主管制係反省傳統直接管制下的產物,不同與以事後 強制性質的武力或金錢上制裁以確保管制實效性之方式,自主管制係導入經濟觀 點─金錢上的誘因或是以所能獲得市場競爭上之優勢,促使被管制者自我約束 以間接達到管制目的。加以自主管制中所為之行為通常具有私法性質,可能適用
63 由於人民未真正參與政治,既無法體會公益的可貴與一味追求私利的可憎,亦無法阻止 追逐私利的利益團體囂張的行徑。參閱,呂亞力前揭註63 書,頁 140。
64 參閱,原田大樹前揭註 47 書,頁 237。
民事法律,而使其具有彈性與應變性。總括而言,自主管制目的之達成,並非由 行政機關使用單方高權的強制手段,而係使用具有事實上強制力之措施,促使被 管制者實現公益。至於該具有事實上強制力之措施,其行為態樣則呈現多樣化,
例如可採取行政契約、民事契約、非型式行政行為等方式為之,此較諸傳統行政 處分方式更具彈性,且更強調雙方彼此的溝通協調,因此又可稱為柔性之自主管 制。惟須留意者,經由此等事實上強制力之措施所提供之誘因,必須夠足夠強度,
此為一項自主管制能否成功的關鍵因素。
其次,就管制的效率性觀點而言,欠缺強力法律的履行確保手段為自主管制 的特性,雖未盡符合法治國家原則,然此同時亦為其優勢,亦即可彈性因應發生 法律未規範之緊急事項,而具有一種「社會實驗」65性質,帶有「超法」的意涵。
實務上經常發生將實施已久的自主管制予以法制化,例如日本的公害防止協定在 公害防止條例訂定前早已實施多年,雖未有法律依據,卻為在現實情況下,同時 滿足政府與企業雙方的務實作法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