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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親屬對無意識能力末期病人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之決定權的倫理議

第六節 小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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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tient Self-Determination Act)讓病人主導自己臨終的醫療決定,但醫療無效性問 題似乎仍隱藏在法案的背後;事實上,家人還是可能主導醫療的決定權,造成無 效醫療,且多數法庭上的案例,法院仍將終結生病的決定權交給病人的親人77, 難以完全杜絕家人決定所造成無效醫療的問題。

我國臨終親屬決定權造成無效醫療的情形亦不少。不同於西方強調親屬以病 人自主意願為中心,堅持主張的大多是病人的信仰與信念,我國反而較偏向親屬、

家族的倫理教條與信仰作為為醫療決定的基礎。台灣末期病人的親屬具有濃厚的 家庭倫理與孝道觀念,以至於積極要求醫師使用藥物或侵入性治療,延長病人住 院天數,利用各種維生系統維持生命跡象78,甚至發生不惜排擠生還率高或治癒 率佳年輕病人的醫療資源79,以急救臨終末期病人生命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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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寧緩和醫療中,親屬是十分重要的角色,一方面,末期病人接受緩和醫療 或相關治療,往往承受身心的痛苦和面對死亡的壓力,家人的照顧、陪伴與支持,

是安寧緩和醫療不可或缺的要素;另一方面,當末期病人進入無意識能力,且未 預先立下想要的維生醫療抉擇,基於社會對親屬與末期病人關係的信賴(trust)、

尊重病人的家人隱私(family privacy)以及親屬具有社會責任義務(obligations of social responsibility),醫學倫理肯定親屬代為決定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的權利;

在生命倫理的層面,一般亦認為近親,如配偶、父母、子女等,對病人具有足夠 的認識,了解無意識能力的末期病人的願望,所以親屬決定權能夠符合生命倫理 的「尊重自主」原則。此外,為了避免無意識能力末期病人不能執行醫療決定,

而無法與有行為能力病人一樣,享有相同的醫療決定權利,此時應賦予末期病人 親屬代替決定醫療的方式,以符合「正義」的生命倫理原則。

親屬對無意識能力末期病人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之決定權,在形成決定的 過程中,需要醫師提供相應的義務,依據生命倫理的基本原則,大致衍生出「告 知與說明義務」,藉以提供親屬判斷無意識能力末期病人所需的醫療措施、指引

77 Raymond S. Edge, John Randall Groves,劉汗曦、蔡佩玲、林欣柔譯,同註 60,頁 169。

78 楊婉伶、李存白、陳小妮,腎病末期病人之安寧療護—最後一哩路的陪伴,源遠護理,2 期,

頁 16,2012 年 11 月。

79 台大醫院金山分院院長黃勝堅指出,常見許多病人在瀕死前勉強接受無效醫療,致排擠其他 重病人入住機會,曾有一對祖孫因不同疾病入院,兩人同(時)搶一張加護病床的狀況,差一點共 赴黃泉。…,各醫院加護病房床位有限,但有家屬害怕被貼上「不孝」的標籤,即使生命已屆盡 頭,照樣接受一整套的「死亡套餐」,CPR、強心針、電擊等,既無助於病人存活,反而徒增 痛苦。節錄於:救病人的命,還是的心?無效醫療 排擠其他生機,聯合報,A8 版,2011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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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的最佳利益、保護病人生命品質、避免病人的醫療權利受侵害與無效醫療等。

此外,親屬形成決定也有應依循的倫理標準,首要以病人預立的意願為主,如無 預立醫囑,親屬作為醫療的代替決定者時,應有足夠和最佳的知識背景瞭解病人 的特殊希望、價值和信念,使醫療決定符合病人自主意願;另外要考慮的是,病 人在此種病況下會想如何治療,而不是決定者自己在此種情況時想如何治療。最 後,若病人沒有明確的意願,或是該意願與所知的病人願望、信念和價值觀互相 矛盾時,決定者應依據病人的最佳利益作出判斷。

在親屬對無意識能力末期病人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之決定權上,即便近代 醫學倫理已有相關的規範程序與架構,但親屬代為採取醫療決定的權利,其本質 與現實運作上仍存在兩個基本的倫理風險:第一,親屬決定權本身隱含「家長主 義」,雖各國文化上的差異,但常會發生親屬以自認的道德價值觀,甚或以「家 長」保護病人的立場,忽略病人對自身病情有「知的權利」,並且得依據親屬自 己的意願作維生醫療抉擇。第二,親屬對無意識能力末期病人維生醫療抉擇的決 定權,有「無效醫療」發生的危險存在,例如在美國的 Wangele、Schiavo 案例,

我們可發現到,家人也可能主張病人有不想撤除的意願,或是因病人的宗教信念 而要求醫師提供「無效」的醫療,這些情況往往造成臨床醫師的病人自主原則與 行善義務相衝突的倫理兩難;此外還有可能,親屬擔心醫師的生命品質評量—判 斷醫療有效還是無效—不符合家人對病人生活品質的評價,或是醫生可能認為無 意識能力末期病人的生命價值低於健康人,而形成輕易不施行、撤除或終止心肺 復甦術或維生醫療的滑坡(slippery slope)效應。而不同於西方強調親屬以病人自 主意願為中心,我國則較偏向親屬、家族的倫理教條與信仰作為醫療決定的基礎,

應而要求對無意識能力末期病人施行無效醫療也是常見的問題。因此,如何避免 親屬對無意識能力末期病人的醫療決定權,淪為以親屬為中心的家長主義式的權 力運作模式,同時降低無效醫療的發生,保障末期病人的生命品質,亦是倫理與 法律規範不可不正視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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