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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過失犯理論與信賴原則

第五節、 小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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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規範制度,本身可能僅是一種對於誡命規範的具體化落實,若反思社會共同體 彼此間的關係,刑事不法應該帶有一種全新解釋,其認為不法是一種「法主體間 相互承認關係的一種侵害121」,也就是說,在這個人人高度依存相互生活的社會,

社群之間彼此會劃分出各自的自由權利領域,並形成互不侵害的界限,而雙方在 這個法治的社會生存下由於互相承認他方與自己擁有相同程度的自由,進而信賴 自己作為獨立的法主體,其權利領域不會遭受他人無謂的侵害。而從刑事規範的 角度而言,是國家透過制度的建立劃分出了一定的行為界限,雖然某程度的限制 社會共同體成員間的行動自由,但也權衡出一個可以讓彼此對自我生活實現的最 大值範圍,提供社會成員一種「期待確保122」,我們期待在法律制度的規範下可以 不受干擾亦不干擾他人的追求自己最大的權利領域。

若從這樣的法社會學角度切入,信賴原則可能不再只是一個單純的信賴他人 不會違法的制度概念,而是帶有規範性、評價色彩的本質,換言之,人們基於互 相承認他方的法主體地位而共同形塑這個法治社會,則便有權利、也願意相信在 這個法治社會下彼此不會去侵害共同形成的規範秩序,而信賴原則的內涵也轉化 為「不必預期他人會有侵害法主體間相互承認關係的行動,自然不必為其隨時調 整自己的行為模式123」。

第五節、 小結

信賴原則在我國的發展上,最初承襲德國法的脈絡而主要作用於交通事故上 的過失犯責任評價,而隨著社會近代的發展,分工層次越發越專業且詳細,信賴 原則的討論漸漸不再侷限於交通事故中的過失犯責任,而擴大適用到各式各樣不 同的分工模式態樣,其中尤以醫療分工中的監督過失案例受到熱烈的討論,近年 來不僅醫療糾紛的案例頻傳,學說實務上對於醫療上的監督過失個案如何追討相

121 古承宗,同註 39,頁 45。

122 古承宗,同註 39,頁 45。

123 古承宗,同註 39,頁 4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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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的醫師責任更是蓬勃發展。

相較於此,交通事故過失犯在法理上的操作及評價便顯得較為固定,本文透 過整理探討學說上關於交通事故過失犯適用信賴原則時應該有的正確評價,可以 得知現行信賴原則在交通事故過失犯上確實有多處應當被探討的疑點,而不論是 信賴原則例外界限的適用前提、信賴原則與容許風險間的關係、信賴原則真正涉 及的注意義務內涵等等,都是過失犯在責任歸屬上重要的規範命題,學說上已然 有不同於實務的見解浮現,如何可以與實務見解相互調整,顯然會是接下來應該 被探討深究的議題。

由上述文獻閱覽可以得知,台灣學界已經開始對傳統交通事故上的信賴原則 適用方法提出大量的反思,漸漸追及德國法初始的思維。然而針對信賴原則現在 產生的問題而言,縱使學說上提出了許多解釋方針,雖均擁有其值得支持的理由,

卻仍有值得深度思考之處。

針對信賴原則適用前提,事實上不論是看行為人違背的規範是否與風險相關、

或是看違背規範的規範保護目的、又或是回歸容許風險的角度觀察,三說均不脫 必須個案觀察,究竟我們為何要認為只有無瑕疵的行為人才能主張信賴原則,其 始終未能對信賴原則的例外界限提出一個合理的反論基礎;而所謂第一、第二注 意義務說雖然得以解釋行為人主張信賴原則不需以未違規為前提的主張,但是卻 可能從事後觀點考量只要行為人在違規後有再度合乎規範的行為便可忽視其原 本違規行為所產生的風險的疑慮,而第二義務的界限又要到哪個程度才得以彌補 第一義務的風險,是此學說尚未能交代清楚的。

反觀將客觀注意義務分為三層次內涵的說理,讓信賴原則的作用對象準確的 分割,將行為人違反的義務與信賴原則排除的義務區分,確實可能較有學理基礎,

但若是今日我們主張將容許風險與信賴原則放置於客觀歸責理論的兩大不同命 題層次的觀點得以被承認,考量到信賴原則應是風險競合的本質,似乎也就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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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用於阻卻資訊蒐集義務而認定行為人有沒有違反注意規範,如何調解這兩個學 說的衝突與差異並尋求正確的體系解釋,本文認為仍具有非常深厚的研究意義。

因此,本文想就此研究主題嘗試提出以下幾個問題觀點:

一、信賴原則是否真的必須與容許風險共存亡?若是,則勢必有得以將兩者 共同連結的法基礎,若否,則其又是否具備獨立存在的法規範意義?

二、實務上針對信賴原則的適用限制,否認違規之人主張信賴原則的可能,

其說理基礎究竟何在?是否有過度限制行為人主張信賴原則之空間?

三、信賴原則既然要適用在過失犯評價上,勢必要面臨一個重大挑戰,其究 竟應該作用於客觀注意義務上?或是應當作為客觀歸責理論的命題?

而此又會涉及過失犯真正的評價內涵為何?信賴原則是透過在哪個層 次運作而得以阻卻過失犯責任?如何能系統性對交通事故中過失犯之 責任提出一套邏輯性的檢驗步驟?

本文擬於後述章節,對我國實務個案見解的評析來與學說見解進行相互的比 較,並且考慮到日本法與我國相同,在刑法上繼受有德國法的體系架構,因此同 樣有信賴原則的發展,透過對日本法上學說及實務個案的整理,嘗試對上述問題 提出本文對於交通事故上過失犯責任應如何正確評價並適用信賴原則的一些粗 淺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