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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法上信賴原則適用的案例類型

第四章、 日本法上對交通事故之刑事責任判定

第三節、 日本法上信賴原則適用的案例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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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自身違反交通法規上義務之情形會否定信賴原則的適用,形同我國通說上對 信賴原則失權命題的理解,對此本文留待本章第五節再詳細敘述,然而可以確認 的是日本學說實務對潔淨之手法則均有抱持否定見解之論述,因而有學者認為信 賴原則在體系上不可視作減輕或免除注意義務之不法性階層276

單純就信賴原則於否定過失犯責任上之論述,究竟應歸屬於不法性層次或是 罪責層次,也有部分學者認為此僅結構上的差異,並不影響最終在過失認定上的 判斷結果,更進一步言只是邏輯上的空泛議題;然而,信賴原則之體系問題不應 被理解為單純的犯罪階層差異,而應更著重觀察其係用於否定預見可能性或是否 定注意義務,作用對象的差異便有可能在個案中對於是否成立過失犯責任有不同 的判定,對此不應有過度模糊的空間。因此,本文也擬於第五章探討本文所認為 信賴原則真正作用的對象,以對信賴原則正確的體系位置嘗試提出可能的理解方 式。

第三節、 日本法上信賴原則適用的案例類型

信賴原則的起源雖發展於當初日本社會環境上為了解決交通事故的過失犯 責任,此種適用信賴原則的典型態樣是僅有加害者與被害者雙方關係的「對向型」

277,然而在長期的演變下,信賴原則開始多樣化的被適用到具有高度分工化的組 織作業型態,在這類團體運作的過程中所發生的過失致死傷案件如何判斷應由誰 負起過失責任,涉及了監督、管理過失等等與交通事故不同的過失概念,因此,

在日本法上對於信賴原則的適用與發展也擴及到了醫療分工、食品公害等事件類 型。

在危險防範上,共同進行危險作業的人們之間,每個工作者在其個別的負責 領域會誠實地為了防止危險產生而善盡其注意,只要有盡到其個別工作領域上所

276 西田典之,同註 5,頁 275。

277 大塚裕史,同註 275,頁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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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要求的結果迴避措施已足,並不會要求其對於其他共同作業者疏於注意一事有 所預測而命其一人進行防止結果發生的萬全準備,換言之,不會對共同工作體中 的個別行為人均課與令危險根源的作業停止的高度注意義務,此乃信賴原則運用 到團體組織分工上所被理解的意涵278,而此種組織內複數人互相對於他方適當行 動予以信賴來進行分工的信賴原則態樣,則為「組織型」之信賴原則領域279

事實上,對於在醫療分工以及食品公害的組織作業上如何判斷不同分工角色 可能的過失責任,將會涉及非常廣泛並且深入的討論,考量到本論文以信賴原則 在交通事故上的討論為研究主旨,針對醫療分工事件以及食品公害事件,本文在 此就不做過度深入的探討及贅述280,僅簡要闡述日本法上對於信賴原則在交通事 故以外之案例類型會有何種不同的適用狀況,並將此部分的重點放在日本法上對 於信賴原則適用於交通事件上的情況。

第一項、 食品公害事件

食品製造者對於公眾、消費者等等的被害方通常處於一個保證的立場,將防 止危險發生的責任一部份轉嫁至被害方雖說可能是一種違反社會正義角度的行 為,但學說上仍然承認信賴原則在部分食品公害事件上的適用281

需注意的是,並不是所有食品公害事件的食品製造商都可以主張信賴原則來 否認自己的過失責任,在食品中毒事故中,食品製造商與消費者之間,理論上應 當由製造商擔負迴避事故發生的全部責任,在原料訂購、機械故障等等原因而發 生的事故,若是製造商履行了其能力範圍內的檢查義務就可以防止事故發生,就 不能允許製造商適用信賴原則來免除過失責任282。值得觀察的案例如前述曾提及

278 藤木英雄,同註 209,頁 244-245。

279 大塚裕史,同註 275,頁 97。

280 詳細可參照:山中敬一著,同註 259,頁 6-92。

281 藤木英雄,同註 209,頁 247。

282 藤木英雄,同註 209,頁 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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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森永奶粉砷中毒事件,該案的原第一審裁判雖在後來被最高裁判所廢棄,但判 決中其實可以發現在採取舊過失犯理論而認定被告無罪的主旨下,曾有肯認食品 製造商與摻加添加物的藥商間有信賴原則適用的類似描述283,其認為製造商縱使 沒有親自進行相應的檢查也不具備過失,以此判定無罪,該案在廢棄發回後的最 終判決由於採行了危懼感說而產生被告有罪的翻案結果284,然而純就最初第一審 的見解,也可以觀察到信賴原則在食品公害事件中的適用影子285

此類事件類型其實不僅止於食品公害事件,廣泛的包括廢棄物公害事件、藥 害事件等等,均有類似的討論內容286,此部分甚至會涉及整個企業組織在刑法上 是否成立法人責任的深入探討287,惟考量到此已超出本論文預計的討論主旨,因 此本文在此就不繼續贅述,僅透過簡要論述來解釋日本法對信賴原則在此類公害 案例上的適用可能。

第二項、 醫療分工事件

近代由於醫療技術的進展,人們透過不斷精進的外科手術或是藥物治療,可 以對抗的病症越來越多,在醫療領域的專業分工也越來越細致,一個病症的處理 可能會經過病理部門、麻醉部門、外科部門、復健部門等等,進而形成一個醫療 團隊的組織系統,但隨著生命延續的可能性擴大,伴隨的醫療風險也相應的增加,

283 船橋亜希子,過失犯における予見可能性の対象について(上)―判例を中心として―,法 学研究論集,第 41 号,頁 41,2014 年 9 月。

284 中島貴子,森永ヒ素ミルク中毒事件 50 年目の課題,社会技術研究論文集,第 3 巻,頁 96-97,2005 年 11 月。針對該翻案判決乃日本裁判實務上使用危懼感說的著名判決,亦有認為當初 會引入危懼感說之論理模式乃因為被告在原第一審獲得的無罪判決結果造成社會轟動,因此透 過引入危懼感說來試圖解釋被告成立過失責任之緣由,事實上該判決對應到企業災害下被害者 保護的社會要求,因而獲得社會上很高的評價,詳細可參照:板倉宏,いわゆる森永ドライミル ク中毒事件差戻し審判決の問題点,判例時報,第 721 期,頁 3-6,2011 年 3 月。

285 進一步之學理論述可參照:藤木英雄,食品中毒事故に関する過失と信頼の原則─森永粉乳 中毒事件をめぐって,ジュリスト,第 421 号,頁 81-87,1969 年 4 月;横沢亘,製造物責任 への信頼の原則の適用について,法学研究論集,第 48 号,頁 23-39,2017 年。

286 詳細可參照:山中敬一著,周慶東譯,現代社会における事故と過失犯,東海大學法學研究,

第 38 期,頁 12-15、17-22,2012 年 12 月。

287 詳細可參照:板倉宏,現代社会と新しい刑法理論,頁 320-331,勁草書房,1980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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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在重大病症的外科手術領域,醫療事故發生的頻率也更為高升288,而在能力 高度專業化的狀態下,一個外科手術中必然有多位參與醫療行為的共同作業者,

如何評斷誰有醫療事故的責任便成為近代刑法在過失責任上重要的課題。一般來 說,在組織醫療的外科手術上,如果不能將所有的參與者都會秉持專家之技能進 行適當的處理作為前提,事實上就不可能進行順遂且安全的手術行為,因此,不 論是手術中醫生彼此間的治療行為、或是醫生與護理師之間相互的協力行為等等,

都產生了信賴原則可能作用的空間289

醫療分工事件上的過失犯討論,立基於過失犯理論上出現所謂的「監督‧管 理過失理論290」,也就是行為人將不再限定於實行了某種直接導致法益侵害結果 的主體,而擴及到需要討論組織團體中具備監督管理義務的角色是否也有成立過 失犯的可能,日本實務上對於監督管理過失之案例也明確的在判決中宣示可以主 張信賴原則來阻卻過失責任的成立,昭和 63 年 10 月 27 日最高裁判所判決針對 工廠內的分工作業案例,對於製造課技師及課長間之關係便提及「在有徹底地進 行安全教育或指示的情況下,通常可以信賴熟練的技術員會妥善遵行該教育和指 示之內容291」。

在監督管理過失理論與信賴原則被日本學界廣泛討論的現代,涉及複數人過 失行為的責任評價被稱作「過失的競合292」,其中,爭議最廣的便為醫療分工上如 何適用信賴原則的討論,而在這種團隊醫療的分工如何判定過失犯責任,依照日 本學說大概可以分作兩種模式:

288 山中敬一,醫療過誤と刑事組織過失(2‧完),関西大学法学論集,第 63 卷第 1 号,頁 4 以下,2013 年 5 月。

289 川端博,同註 209,頁 112。

290 針對監督‧管理過失理論與信賴原則間之相互作用進一步之學理分析,可參照:横沢亘,監 督過失における信頼の原則の適用範囲の検討,法学研究論集,第 37 号,頁 175-190,2012 年;

西原春夫,監督責任の限界設定と信頼の原則─上─,法曹時報,第 30 卷第 2 号,頁 181-196,

1978 年 2 月;西原春夫,監督責任の限界設定と信頼の原則─下─,法曹時報,第 30 卷第 3 号,

頁 365-394,1978 年 3 月。

291 最判昭和 63 年 10 月 27 日刑集 42 卷 8 号 1109 頁。

292 大塚裕史,同註 275,頁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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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垂直型的過失競合

在團隊分工中,成員間彼此具備上下監督關係的分工模式被稱作垂直型分工,

受監督之下位者基本上必須聽從上位者發出的指令才得以進行職務內的醫療行 為,這類的上下隸屬關係通常來自於上位者相對於下位者具備較優越的行政位階 或是醫療知識,換句話說,來自於一定的「指導性地位關係」,因而導引出下級

受監督之下位者基本上必須聽從上位者發出的指令才得以進行職務內的醫療行 為,這類的上下隸屬關係通常來自於上位者相對於下位者具備較優越的行政位階 或是醫療知識,換句話說,來自於一定的「指導性地位關係」,因而導引出下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