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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過失犯理論與信賴原則

第一節、 過失理論之法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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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過失犯理論與信賴原則

第一節、 過失理論之法理基礎

第一項、 過失犯理論之解釋與演變

現今社會的交通狀態下,除了少數透過駕駛動力交通工具達到預計犯罪計畫 目的者外,大多數的交通事故均以過失犯的態樣呈現,本論文為探討交通事故過 失犯合理的歸責態樣,擬先簡要說明過失犯理論在長期法學發展下所產生的流變。

在刑法的責任框架下,分作故意犯以及過失犯兩大責任型態,而罪刑法定主 義成為現代刑法的最高指導原則,刑法以處罰故意犯為原則、過失犯例外,因此,

過失犯的處罰必須以法有明文者為限10,否則,縱使客觀上存在有過失行為與結 果,依舊否認行為人的刑事責任11。現今對於過失犯審查體系的說理,絕大多數 的教科書都將過失犯的構成要件提列為「客觀注意義務之違反」,並搭配預見可 能性及迴避可能性在不法和罪責階層的討論12;然而,若要詳細探討過失犯責任 本質上的演變差異,可能需要就預見可能性及迴避可能性這兩大過失犯的組成要 素做進一步的分析。

在刑法發展史上,對違反法律所禁止之行為必須受到刑罰制裁者,最初僅限 於具備認識與意欲之故意犯,反之,過失犯雖然在結果上出現法益侵害的狀態,

但此時行為人並不會被認為有犯罪的主觀不法;然而,中世紀後各國社會發展大 幅進步,逐漸脫離單純的農業社會型態,社會中可能存在的風險自然隨著工商社

10 中華民國刑法第 12 條第 2 項:「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11 林書楷,同註 1,頁 415 。

12 相關學者著作可參照:王皇玉,刑法總則,5 版,頁 499 以下,新學林,2019 年 8 月;林書 楷,同註 1,頁 419 以下;林山田,刑法通論(下冊),增訂 10 版,頁 176 以下,元照,2008 年 1 月;黃榮堅,基礎刑法學(上),4 版,頁 363 以下,元照,2012 年 3 月;陳子平,刑法總論,

4 版,頁 214,元照,2017 年 9 月;林鈺雄,同註 1,頁 505-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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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的經濟發展而提高,非因故意而造成的法益侵害結果出現之頻率亦漸高升,若 不予處罰,可能難昭法律之公平正義性,因此過失犯之可罰性併隨著被法學理論 家納入討論,近世德國法可追溯於十四世紀的刑事裁判法,已明確地將故意和過 失確立為兩種獨立的責任型態,並有明文規範過失處罰的規定出現,後世德國刑 法即建立在此種規範模式下擴張13。在過失犯處罰的討論中,最重要的問題點係 如何劃設過失犯應受處罰的危險界限,換言之,由於在行為的主觀犯意上,相較 於同時具備認識與意欲的故意犯,過失犯始終欠缺主觀不法的意欲要素,因此不 法性普遍被認為不及於故意犯,則若比照故意犯將所有具有危險之過失行為均納 入刑法處罰之範疇,顯然將大幅地阻礙社會發展,為追求過失犯處罰以及社會進 步之間的衡平,過失犯理論便出現一系列之演變。

一、 古典過失理論

早期的過失犯理論深受當時主流的古典犯罪學理論影響,將側重點聚焦於行 為人對過失所造成的法益侵害結果之「預見可能性」,在古典犯罪學理論下,重 視經驗堆積產生的評價結果14,因此,古典過失理論將過失犯定義為一種行為人 於行為時由於欠缺意識集中的心理狀態,以致於未能對結果產生預見性,而導致 最終的法益侵害結果發生15,此種將行為人行為時的心理狀態作為評斷標準的論 點,來自於結果無價值(結果不法)的基礎法理。

基此,古典過失理論對過失行為人的非難原因就將著重在行為人於行為當下 對於一個侵害法益的結果明明具備主觀之預見可能性,卻因其疏於注意而未能預 見,結果因而發生16,也因為此種心理責任論的主觀過失論點,當時的過失被當 作一個純然的罪責要素,換句話說,由於是否判定一個行為人具備過失責任,必

13 廖正豪,過失犯論,頁 17,三民,1993 年 9 月。

14 林東茂,刑法綜覽,增訂 8 版,頁 1-193,一品,2016 年 3 月。

15 廖正豪,同註 13,頁 69。

16 余振華,刑法總論,3 版,頁 185,三民,2017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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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去斷定行為人在主觀上對於結果的預見可能性,此種涉及行為人主觀認識的要 素,在古典過失理論上是一個與不法構成要件無關的要素,故意和過失在不法階 層的內涵並無二致,兩者只在罪責階層就行為人主觀上對行為的心理狀態理解有 所差異,是故古典過失理論的體系也被稱作純罪責理論17

在這樣的犯罪理論發展下,將完全從行為人是否可能具備對法益侵害結果之 預見可能性來評價是否合乎刑法對過失的標準,此成為現今刑法界對過失的雛型 理解。此種思考若轉換為規範性的論述,亦可將行為人之預見可能性解釋為一個 具備預見能力的行為人自應對自己的行為具備一定程度的「預見義務18」,只要行 為人具備了這種主觀上的預見能力,卻未能預見,表示事實上行為人已然違反自 身的預見義務,一旦結果確實發生,便成立過失責任。

二、 新過失犯理論

古典過失理論雖對過失犯提出一套具備法理邏輯的審查體系,卻必然在社會 發展下面臨一定的缺失,當社會型態從單純的農業生產進步到工商業為主的經濟 型態,人與人之間的互動逐漸複雜,隨著更便利的生活方式產生,附隨的風險也 相應的提高,而對於某些行為所伴隨的風險,最明顯的例如在交通發達後,人們 開始使用動力駕駛工具代步,對於在一般道路上駕駛的行為人,基本上都可以合 理期待其對於駕駛途中可能出現的危險具有一定的預見可能性,則一旦有侵害法 益之結果發生,便會因為行為人被認定有預見可能性而論其應對該結果負有過失 責任19,導致過失處罰的範圍被大幅性的放大,然此應非刑法對處罰過失犯的合 理面貌,是故古典過失理論的學說逐漸被質疑,新過失犯理論便在這樣的時代背 景下被當代的法學家提出。

17 蔡聖偉,刑法案例解析方法論,2 版,頁 209-210,元照,2017 年 2 月。

18 許恒達,合法替代行為與過失犯的結果歸責:假設容許風險實現理論的提出與應用,台大法 學論叢,第 40 卷第 2 期,頁 716,2011 年 6 月。

19 廖正豪,同註 13,頁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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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0 年代後,受到目的行為論提出的影響,魏爾采(Welzel)認為人類的行 為都是具有目的性的,則一個人的行為必然是經過思考並自我決定後所實行的因 果歷程20,過失犯是一種以結果不法為目的的潛在目的行為,因此,過失犯不應 該是單純的心理責任觀點,轉而開始探究過失犯的行為不法性,過失犯所要被非 難的理由,除了其對結果具備預見可能性之外,更應該注重行為人在當下所處之 情況下,是否有踐行預防結果發生的必要措施,若行為人未能做到預防措施而任 由法益侵害結果發生,即屬應被刑法苛責的過失犯21;反之,若行為人已然踐行 預防結果發生的措施,結果卻仍然發生,可認為此時行為人並未具備過失犯的行 為不法性22

換言之,新過失犯理論對過失犯的非難重點已然跨越單純的預見可能性,而 強調行為人的「迴避可能性」,亦即行為人在規範論上被認為具有迴避結果發生 之義務,當一個法益侵害之結果即將發生,而其有能力避免該侵害結果發生,就 有義務必須採取一定之避險措施,過失犯處罰的內涵即在「行為人當下未能採取 避險措施」之行為,以此來避免動輒要求行為人放棄實行風險行為的古典過失理 論之缺失,蓋因法律所期待的並非讓行為人放棄行為,而是期待行為人可以在實 行風險行為的同時注意行為所伴隨的風險,以及積極的採取避免風險確實發生的 措施。

在新過失犯理論將過失犯的內涵提升至迴避可能性和迴避義務後,過失犯的 歸責重點轉移至行為人未能採取有效避險措施的行為,亦即迴避義務的違反,也 由於過失犯從單純的結果不法以外同時被認定具備行為不法的本質,因此,過失

20 林東茂,一個知識論上的刑法學思考,收於:一個知識論上的刑法學思考,頁 33,五南,

2007 年 10 月。

21 余振華,同註 16,頁 186。

22 若行為人已然踐行預防結果發生的措施,結果卻仍然發生,可推知此處存在一種「無效義務」, 對此學說上有提出所謂「迴避可能性理論」,認為由於存在行為人以外的風險因子,導致行為人 縱使當下有盡力實行避險措施,仍然將導致結果的發生,既然遵守注意義務同樣會產生侵害法益 的結果,可得證該注意義務對於法益的保護並沒有任何效果,自然不得以此歸責於行為人。詳細 論述內容可參照:許恒達,同註 18,頁 722-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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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不再是個人主觀預見能力的問題,而是必須包括行為人違反客觀的迴避義務,

違反客觀注意義務的要素因此成為過失犯審查體系中的最關鍵要因。從這樣的論 述推理可以發現,新過失犯理論開始將過失犯內涵從罪責階層中拉出,提升到不 法階層中的構成要件要素,也因此過失犯開始呈現與故意犯相應而獨立的行為不 法性面貌23

至此,過失犯的內涵正式被劃分為二大領域,在不法階層中的構成要件該當 性,行為人被課予一定的客觀注意義務,在實行風險行為的同時必須遵守避險措 施,而這種避險措施由於來自法律所規定為了保護法益而生的一定行動準則,自 然不應被放在罪責階層探討,當行為人未能遵守法律期待的迴避行為,即屬具備

至此,過失犯的內涵正式被劃分為二大領域,在不法階層中的構成要件該當 性,行為人被課予一定的客觀注意義務,在實行風險行為的同時必須遵守避險措 施,而這種避險措施由於來自法律所規定為了保護法益而生的一定行動準則,自 然不應被放在罪責階層探討,當行為人未能遵守法律期待的迴避行為,即屬具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