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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背景、研究動機與目的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研究動機與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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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研究動機與目的

第一項、研究背景

現今發展而來的刑法犯罪評價,由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罪責之三階評 價方式已近乎蔚為通說,其中,在構成要件該當性的檢驗中,客觀歸責理論最初 發展係用於補足條件理論下因果關係被過度放大的問題,確認行為與結果具有因 果關係之後,強調仍需規範上評價行為人是否應對其行為負責,否則全然仰賴因 果關係的自然思考可能有過度入人於罪之虞1,甚至在缺乏規範評價的思考下而 單以因果施以制裁,不但不夠理性,而且由於行為人也許根本欠缺預見可能性,

制裁無法達到刑法的預防目的效果2,是故德國學說在重要性理論後,客觀歸責理 論的思維漸漸受到重視,發展出以「行為人有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以及「結 果在行為人所製造的風險中實現」兩大命題作為客觀歸責理論的內涵。

相較於客觀歸責理論在學說上的地位提昇,我國實務界仍普遍使用相當因果 關係理論來處理行為人責任評價的問題,認為只有構成要件相當的條件始與結果 具備因果關係,亦即行為依據一般日常生活經驗通常均足以造成該結果者才是導 致結果發生的相當條件3,這個條件才能夠進入條件理論被審查,相當因果關係之 見解由於操作便利而被實務廣泛接受。若自同樣繼受大陸法系的日本法觀察,日

1 相關理論之介紹與分析可參照:許玉秀,檢驗客觀歸責的理論基礎─客觀歸責理論是什麼?

(上),刑事法雜誌,第 38 期 1,頁 30-62,1994 年 2 月;許玉秀,檢驗客觀歸責的理論基礎─

客觀歸責理論是什麼?(下),刑事法雜誌,第 38 期 2,頁 61-86,1994 年 4 月;李聖傑,風險 變更之結果客觀歸責,中原財經法學,第 7 期,頁 47-72,2001 年 12 月;李聖傑,因果關係的 判斷在刑法中的思考,中原財經法學,第 8 期,頁 117-145,2002 年 6 月;林鈺雄,新刑法總則,

7 版,頁 163 以下,元照,2019 年 9 月;林書楷,刑法總則,4 版,頁 83 以下,五南,2018 年 10 月。

2 蔡聖偉,刑法問題研究(二),頁 18 以下,元照,2013 年 4 月。

3 最高法院 76 年台上字第 192 號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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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中雖亦有客觀歸責理論的發展4,卻仍以條件理論(条件関係論)加上相當因 果關係(相当因果関係論)作為主流;然而,不論台灣所謂的一般日常生活經驗 或日本所採取的定型的因果關係5都將面臨一個很大的挑戰,如何解決可能有恣 意經驗認定的危險、甚至是究竟該以誰的經驗來認定之。

客觀歸責理論雖發展於處理被相當因果關係所抽象化的故意犯責任歸屬問 題,後來亦將論點擴及至過失犯。過失犯責任之歸屬在發展上經歷了古典過失理 論以及新過失犯理論等不同的理論發展,最終大致被歸納出預見可能性以及客觀 注意義務違反的兩大要點,相對的,客觀歸責理論的支持者認為可透過客觀歸責 理論下的各項原則來斷定過失犯之責任,而與傳統透過預見可能性和客觀注意義 務的論點有所區隔,其中,信賴原則乃被大量用於判定交通事故中行為人是否成 立過失犯責任的重要理論,由於實務上交通事故事件之數量層出不窮,對於交通 事故中的過失犯責任歸屬,近乎已經形成一套固定的檢驗步驟,然而,事實上此 涉及過失犯內涵之探討以及其與信賴原則如何相互作用的關係,本文認為作為研 究題材,信賴原則與過失犯責任歸屬間的關係仍有相當大的空間得以探究。

第二項、研究動機

考量到過失犯責任檢驗的博大精深,作為碩士論文之撰寫題材,並不適宜僅 用一份論文來嘗試全盤檢討現今過失犯在台灣發展所面臨的問題,於是本文轉向 將重點聚焦,藉由著重思考與現代社會生活中人們最常面臨的各種交通現象有高 度相連的信賴原則,希望得以探討出目前信賴原則在學說實務上的討論脈絡與適 用有何值得再商議之處。

經過經濟起飛、工業化的發展,時間與空間距離的急速縮短,現代社會中交

4 曽根威彦,客観的帰属論の規範論的考察,早稲田法学,第 74 卷第 4 号,頁 175-184,1999 年 5 月。

5 西田典之,刑法総論,2 版,弘文堂,頁 93 以下,2010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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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便利性不但為人們一般生活所不可或缺,甚至是所有經濟產業發展的重要推手,

但是相對於此,我們仍應注意的是,社會中的任何行為都帶有相當的風險,常見 的例子如運動競賽、電梯6的使用……等等,人們藉由這些風險行為進而得以達成 自我權利之實現,而交通工具的潛在危險性更是不得小覷,就這項與人民生活密 切相關的危險,人們既欲汲取其便利又不希望受之所害,那麼,刑法上該如何就 這個議題做出合理性的評價便將關鍵性的影響人民的生活,於是,本文在客觀歸 責理論所發展的多樣下位概念中,選擇了信賴原則作為研究主題,試圖確認過失 犯在交通事故上應具備之內涵,並解決信賴原則在法理上的模糊地帶。

第三項、研究目的

在交通便利性大幅提升的現代社會中,為了汲取快速的高機動性,相應的交 通事故發生之頻率必然大增,在此種交通事故中會涉及的刑法問題往往聚焦在行 為人是否成立過失犯之責任評價上,對此,實務通常習慣性地援引信賴原則作為 評價的關鍵性要素,但是卻始終未能完整地、有體系地說明此項概念的規範性特 徵,反而過度直覺性的應用「信賴」在文義上產生的解釋。

由於信賴原則最常被使用於交通事故過失犯的責任評價體系當中,並大多被 認知為「當駕駛交通工具之行為人遵守交通規則而行駛於道路上,應可信賴其他 交通參與者亦會充分遵守交通規則,則其他交通參與者有所違規而破壞此項信賴 時,遵守交通規則而信賴之一方當得排除客觀可歸責性7」;實務則認為「汽車駕 駛人應可信賴參與交通行為的對方亦將同時為必要之注意,相互為遵守交通秩序

6 最高法院 83 年台上字第 6023 號刑事判決:「建築物之設置電梯,係為因應高層建築物之人員、

物品上下交通(運輸)迅速、便捷,所設置具危險性之交通運輸工具,本質上固屬所謂被容許之 危險行為之一種;但其被容許之行為,仍應本諸社會有利性為準據而定其規範界限。是以保障、

維護利用電梯之人員、物品安全,不致受有傷亡或其他損害,自屬界定設置電梯是否符合社會有 利性之判別標準。因之,倘其此項電梯之安裝、維護及修理,即容許危險之設計、維修及監督、

管理,未盡其業務上應盡之注意義務,有所疏失,而踰越上述社會有利性範疇,肇致法益被侵害 之結果者,若猶認其尚無有過失,得卸免其應負之責任,實亦難遽認其符合法律上關於容許之危 險行為存在之旨意。」。

7 林書楷,同註 1,頁 423 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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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適當行為,而無考慮對方將會有偶發的違反交通規則之不正當行為之義務8」, 傳統應用上又時常與「容許風險」之概念結合9,認為行為人遵守交通規則而處在 法律容許的風險範圍內,當可信賴他人會同樣的遵守共同的規範守則。

但這樣的說法並未明確證立這幾項法理概念的連結基礎,更重要的是可能過 度文義性的解釋信賴原則的內涵,是故本文希望透過此篇論文的研究,達到以下 幾個研究目的:

一、 統整並分析現行法下關於交通事故過失犯責任及信賴原則的學說評析 與實務見解,了解學說實務的走向與傳統至今所發展出的各個不同規範 解釋,考量社會型態改變下所帶動的法理剖析。

二、 從比較法的角度切入,初步了解德國法在二十世紀初期所發展出的信賴 原則原始理念為何及其應用,並主要引述日本法學資料,比較日本在相當 因果關係批判下,對於信賴原則作用於交通事故過失犯上有何不同的法 理解釋。

三、 嘗試破解時下多數對於信賴原則形成的固定思考,包過過度文義理解信 賴原則的問題,以及將信賴原則與容許風險結合的通說論點,本文擬先行 探討過失犯應有的內涵,重新界定信賴原則正確的運作模式,以此輔助交 通事故中過失犯責任之評價,並另外探討信賴原則與容許風險間之關係 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