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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法上過失犯理論之解釋與演變

第四章、 日本法上對交通事故之刑事責任判定

第一節、 日本法上過失犯理論之解釋與演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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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日本法上對交通事故之刑事責任判定

第一節、 日本法上過失犯理論之解釋與演變

日本亦是一個繼受他國法體系的國家,然與台灣近乎以歐陸法系為主幹塑造 出整個法律態樣不同,在公法、民事法、刑事法上均有以不同國家法體系為核心 的影子,除了承襲德國、法國等歐陸法系的思維,尤其在二次世界大戰後,又經 美國大刀闊斧進行修法改革,而大量導入了英美法系的概念,最顯著的改變便是 刑事訴訟法從傳統的德國法改造成了美國法的體系結構。然而,縱使二戰後透過 美國介入而受到大量英美法系洗禮的修法過程,在傳統刑法學上,日本法仍然保 有最初承襲德國歐陸法系的核心,也因此在刑法學上與同樣承襲德國歐陸法系的 台灣依舊具有相當程度的相似性,考量到日本與台灣同樣是德國法的繼受法國家,

本文並另外蒐集日文文獻資料,期許得以由外國比較法角度切入觀察信賴原則在 台灣的適用狀況,並探討是否有得以比附援引之部分。

日本的過失犯處罰規定在日本刑法第 38 條第 1 項但書,僅在法律有特別規 定時始可處罰過失犯193。而過失犯的本質為何在日本學界雖存有不同見解,然針 對我國學說所多支持的「客觀注意義務違反」之論點,日本有學說強調這種注意 義務與故意犯自刑法的誡命規範形塑的不作為義務不同,更著重於一種過失犯特 有的內心義務層面,換句話說,過失犯的注意義務是一種「在適當的思考下對於 犯罪結果會發生一事有所認識的義務194」。在將過失犯與客觀注意義務違反畫上 等號的見解被提出後,較為普遍的解釋仍然不脫離過失犯與預見可能性及結果迴 避行為的高度關聯,所謂的違反注意義務乃指,在對結果具備預見可能性、況且 迴避結果的行為本身是可能的狀態下,卻對此沒有預見,或者說明顯有預見卻未

193 日本刑法第 38 條第 1 項但書:「罪を犯す意思がない行為は、罰しない。ただし、法律に特 別の規定がある場合は、この限りでない。」。

194 井田良,刑法総論の理論構造,頁 111-112,成文堂,2005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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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行適當的結果迴避行為。事實上,過失犯的本質內涵應當著重於預見可能性或 是著重於結果迴避行為,各有不同的支持論點,卻基本對於過失犯同時帶有這兩 種關鍵要素一事並未受到否認,也因此有學說認為,在有預見可能性的狀態下當 然應有預見義務,相應的,有迴避可能性的狀態下具備迴避義務也是當然之理195

然而,縱使學說上對過失犯是一種違反注意義務的犯罪態樣有所共識,日本 的過失犯理論針對過失應被定位在罪責層次或構成要件層次(不法性層次),一 直是一個重要的爭論196,或者說,過失犯真正的核心要素究竟應以預見可能性為 中心或是以違反結果迴避義務為中心,在日本學界上產生了極大的對立性(過失 犯の構造論争),也因此和台灣相同,前述曾經提及的古典過失理論與新過失犯 理論成為日本法在過失犯討論上的一大分歧點,日本學界在發展出新過失犯理論 後基於兩者間的關係性,便將古典過失理論稱之為舊過失犯理論,而過失犯理論 在日本法上的發展,較為特別的是,在新過失犯理論於台灣成為較普遍被接受的 見解的同時,日本法上獨自發展出一套新的解釋方法,因而被稱作新‧新過失犯 理論,且透過諸多學者對舊過失犯理論之修正,新過失犯理論在日本學界並沒有 取得如我國的絕對地位,仍有多數學者秉持舊過失犯理論之論點探討過失犯之本 質內涵。本文乃於下述分別先簡要論述舊過失犯理論及新過失犯理論,並進一步 援引日本法發展出的新‧新過失犯理論內容。

第一項、 舊過失犯理論(預見可能性說)

對舊過失犯理論而言,過失代表了「欠缺『為了能夠預見所發生之結果而應 讓意識有所警惕之義務(結果預見義務)』的內心心理狀態,來自於對結果無價 值論的思考(結果不法)197」,舊過失犯理論將行為人的預見可能性作為過失犯的

195 西田典之,同註 5,頁 257。

196 土本武司,過失犯の研究─現代的課題の理論と實務,頁 3 以下,成文堂,1986 年 3 月。

197 大塚裕史,ロー・クラス 応用刑法(1)総論(第 4 講)過失犯論(1)─過失犯の構造と 過失の認定方法,法学セミナー,第 61 卷第 1 号,頁 93,2016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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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基礎,而過失犯與故意犯的行為在構成要件該當性與違法性上並無差異,過 失犯的成立與否乃看針對行為的危險性能否預見的問題,換句話說,過失犯的非 難基礎在於「對犯罪事實明明應得以認識,對於有預見可能性的結果卻因未能集 中精神以致於未能預見」,行為人對預見可能性以及結果預見義務的違反才是構 成過失犯的中心,則預見可能性的有無、對預見可能要要求到何種程度便會成為 過失犯責任唯一的限定要件,但過失犯終究是一種以行為人主觀上預見可能性為 中心,譴責行為人未注意之心理狀態的責任類型,過失也因此與故意相同被定位 在罪責階層的探討198

在此見解下,比起具體指摘行為人未能做到的結果迴避行為,更應聚焦於行 為人精神上未負以相當注意的心理狀態,對舊過失犯理論而言並非完全屏除結果 迴避義務的存在,而是因為其更強調在結果可能迴避的時點當下行為人的預見可 能性,由於在可認定預見可能性而得以評價預見義務時,結果迴避義務必然會併 同發生,因此將結果迴避義務與預見義務切割獨立判斷並無實益,重點仍應回到 行為人在預見可能性與預見義務的判斷上199

舊過失犯理論雖然透過預見可能性對過失犯內涵提出了一套具法理意義的 解釋,然而,舊過失犯理論也具備一定的缺失,第一,預見可能性的概念在該理 論提出當時事實上非常抽象,無法對於個案中究竟有無預見可能性提供一個明確 的判斷基準,導致只要結果發生,大多就會肯認預見可能性的存在,使過失犯的 處罰近乎轉為一種結果責任的判斷;第二,在判定不存在預見可能性而應屬於無 過失的情況,由於過失屬於責任要素的判斷,行為人仍會具備構成要件該當性跟 違法性,但是一個不具備過失的行為是否有評斷其構成要件該當的必要性也令人 質疑200。雖說對於預見可能性廣泛被判定的論點在現代已經可以透過嚴格化判斷

198 西田典之,同註 5,頁 258。

199 大塚裕史,同註 197,頁 93。

200 大塚裕史,同註 197,頁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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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見可能性而一定程度的解決此問題,然在學界考量到舊過失犯理論所具備的這 些缺失,造就了新過失犯理論的發展基礎。

第二項、 新過失犯理論(基準行為說)

新過失犯理論的發展來自於 1950 年代到 1970 年代,日本社會上因為高度機 動化而大量發生的動力交通工具事故,業務過失致傷、致死等案件數量飆升,如 果按照傳統的舊過失犯理論認為預見可能性乃過失犯成立與否的唯一要件,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本身具備相當程度的危險性應是可以簡單被預見的,這會導致過失 犯的成立非常容易,但是,這將使許可駕駛一事顯得毫無意義,也將使現代社會、

工業化社會無法成立,因此,為了改善舊過失犯理論會大量導致結果責任的缺失,

透過將較為抽象的預見可能性作為心理因素上的前提,而將論述重點轉移到具體 的結果迴避行為(義務)上,可以一大程度的限縮過失犯的處罰範圍,這是進展 到大量仰賴動力機械的現代社會後新過失犯理論之所以可以拔得頭籌獲得支持 的最大原因201

新過失犯理論認為過失犯的關鍵核心並非預見可能性的有無,而是行為人違 反結果迴避義務的行為,換言之,其對過失的定義在於「過失並非單純的心理狀 態,而是一種違反了『為了能夠迴避結果而應採取適當措施的注意義務(結果迴 避義務)』的行為模式」,其所代表的是對行為無價值(行為不法)的思考202。依 照舊過失犯理論的見解,可能會過度忽略過失犯在構成要件上帶有的性質,由於 故意犯跟過失犯縱然可能在法益侵害結果的程度相同,但在違反社會倫理規範的 程度並不能等而視之,故意犯之不法性應必然大於過失犯,則兩者在不法性層次 就應該受到區別203。因此,主張新過失犯理論之學者便認為行為人不僅在主觀心 理層面上必須謹慎,該謹慎的心態更必須透過表現在客觀的外在行動而獲得證實,

201 西田典之,同註 5,頁 259。

202 大塚裕史,同註 197,頁 94。

203 大塚裕史,同註 197,頁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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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行為人主觀上有預見義務,更在客觀上負有結果迴避義務,此種結果迴避義務 才是過失犯的本質,行為人若有盡其社會生活上所被要求的結果迴避義務,縱然 事實上有法益侵害之結果發生,刑法上亦不能認為行為人有過失犯責任,而亦有 認為此種義務可以被區分為阻止危險發生之行為、因應已發生之危險謹慎實行之 行為、深思熟慮之行為204

由於新過失犯理論將社會生活上的結果迴避義務轉作過失犯評價的中心,透 過何種基準來明確定位行為人之義務內涵便非常重要,就此,新過失犯理論認為,

人們透過法規範的制定而形塑出一種社會生活上一般對大眾所要求的結果迴避 之行為,這種行為便被稱作「基準行為」,而所謂的過失,就是對於實行這些基

人們透過法規範的制定而形塑出一種社會生活上一般對大眾所要求的結果迴避 之行為,這種行為便被稱作「基準行為」,而所謂的過失,就是對於實行這些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