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都市設計引入臺灣的過程與演變
第五節 小結
如本章第一節所述,臺灣的都市計畫從歐洲經由日本引入都市計畫到臺灣,再由美 國引入分區管制體制及都市設計到臺北市以至全國。這個歷程顯示臺灣都市計畫本身即 具備了海洋法系和大陸法系的特徵。這些可以從都市計畫的擬定,公展與公告徵求異議 程序屬於大陸法系的特徵,而都市計畫的審議決策卻採行共識決的委員會制,則屬於海 洋法系的特徵獲得印證。而同樣的具備上位計畫的國土綜合開發計畫,及區域計畫、主 要計畫、細部計畫體系的臺灣,為何在城市景觀仍然呈現混亂的現象?
(一)國內外都市計畫程序的差異
依照美國都市計畫程序,其在主要計畫的發展願景定位之後,即著手進行都市設計 的願景構圖,包含交通運輸、土地使用、開放空間系統配置、建築類型(Building Type
)。其中最為重要者,在於決定發展地區的建築類型,並依照此一建築類型規定最小基 地開發面積限制。後續再就土地細分、建築管理規則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結合,並制定 於細部計畫說明書當中,以規範開發行為。
相對地,臺灣的都市計畫在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發布實施之後,才由地政機關評估 是否要實施土地開發,進行市地重劃或者區段徵收,即使要進行土地開發,地政機關僅 在於做土地產權的面積分配46,並未銜接都市計畫的願景與目標。都市計畫規劃機關又 在細部計畫擬定後,重劃或區段徵收完成開發前,才進行都市設計的規劃,結果都市設 計未和土地分配成果配合47,又形成擾民,都市設計管制成果建管化現象,又和建築技 術規則衝突,造成開發商無所適從48。在整個規劃與開發過程並未平行整合作業,反而 呈現上下游的規劃與開發分離作業。
(二)國內外都市計畫管制內容的差異
臺灣的都市計畫同德國、美國一樣,有著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美國的細部計畫管 制內容包含「分區管制、建物高度、樓地板面積、建築物類型、停車空間、基礎建設事 項」等;德國的細部計畫管制內容包含「交通運輸、土地細分、開放空間系統配置、建 築類型」等;而臺灣的細部計畫管制內容包含「計畫地區範圍、居住密度及容納人口、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事業及財務計畫、道路系統、地區性之公共設施用地、其他」等,
對於建築類型、高度、量體、土地細分等管制不足(吳文彥,2008)。
都市設計制度起源於 18 世紀末葉,為工業革命後產生不良後果之一種反抗運動。
1804 年,法國建築師勒杜著(建築論),以機能觀念和社會秩序作為導向理智設計的基 礎;1816 年,英國社會改革者羅勃歐文提出一個工農混合之自足互助社區計畫;1859
46 地政機關依照規定,可以協調分配持有最小單位基地面積。但地政機關怕協調麻煩,大多將畸零地使用面積的最低限作為最小 單問基地面積的分配標準。
47 即使在土地開發前完成都市設計的規劃,地政機關又宣稱僅依照平均地權條例執行土地開發,對於上游都市計畫的都市設計沒 有配合義務。如高雄市的內惟埤文化園區特定區、高雄大學特定區、農十六都市設計與土地分配的衝突即為顯著例子。
年,法國建築師奧立夫所設計的維西涅村,將景觀問題引入都市設計中;1893 年,芝加 哥萬國博覽會為都市美化運動(City Beautiful Movement);1920 年代受英國花園城市 運動影響進行郊區社區開發,確立了以機能為重點的都市設計理念;1924 年的陽光花園 城 與 1928 年 的 雷 德 朋 鎮 , 1929 年 培 雷 ( Clarence Perry ) 提 出 的 「 鄰 里 單 元
(neighborhood)」概念。其目的乃在於將城市二度空間的規劃思維轉為三度空間規劃,
重視地區居民與環境間的關係、尊重歷史與地景。
時至今日,地球能源耗竭、環境遭受破壞,國外的都市設計議題朝向永續城市發展,
其計畫內容包含「土地使用規則、土地使用強度/方式、景觀計畫、開放空間計畫、水 系統循環計畫、綠地系統計畫、量體發展計畫、建築類型計畫、交通系統計畫、步行街 區計畫、停車空間計畫、公共設施計畫、能源使用、廢棄物回收系統」等,並由地區居 民、開發商、建築師、政府部門等,共同擬定都市設計。
反觀國內的都市設計,其制度尚未法制化,定位模糊不清,僅於都市計畫定期通盤 檢討實施辦法及都市更新條例內規定都市設計事項,其管制內容得視實際需要表明「公 共開放空間系統配置事項、人行空間或步道系統動線配置事項、交通運輸系統配置事項
、建築基地細分規模限制事項、建築量體配置/高度/造型/色彩及風格、環境保護設施 配置事項、景觀計畫、管理維護計畫」等事項。臺灣實行都市設計多年,其理念侷限於 個體建築物的審查、退縮建築空間要求,對於地區居民、環境、歷史、地景的尊重不足
,缺乏宏觀的空間理念與城市永續發展的思維。
(三)國內外建築管理管制內容的差異
美國建築管理法令的建築規範(Building Codes),相當於我國建築技術規則,屬 技術性規範,用於指導建築物設計、施工和使用。立法目的是確保建築物得安全設計、
施工和使用,並涉及公共健康、安全及福利。各州有各自的建築規範,每個城市亦有各 自的建築規範。而我國的建築技術規則,係由中央統一訂定,其管制內容除含建築物內 部空間的設計、施工和使用外,亦涵括應規定於都市計畫的外部空間,如開放空間、建 蔽率、容積率、量體、高度、交通、日照、防火間隔等項目。
在國外,建築規範除建築物基本安全設計由中央政府訂定外,其他管制內容係因都 市計畫、都市設計,而由地方政府因地制宜訂定,各地方政府得依地區特性及人文歷史 脈絡塑造城市景觀。而國內因都計、建管法令制度因素,縱使都市計畫、都市設計,為 建築管理的上位計畫,建築物的建蔽率、容積率、量體、高度、交通、日照等項目仍受 限於中央統一律定的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致使國內在實行二十多年來的都市設計下,都 市的建築景觀千篇一律。
都市設計是為將城市二度空間的規劃思維轉為三度空間規劃,然而,國內受限於建 管法令的規定,及都市設計內涵的狹隘,而使得都市設計的管制成為建管化,且多有管 制上的競合現象。
(四)都計、建管、地政法令操作程序
美國在都市計畫與都市設計的執行上,土地細分的操作與建築規則的擬定,係依據 都市願景的構圖而進行。都市設計、土地細分與建築規則同屬地方權責法令,地方政府 能依職權予以整合的法令操作程序,以達都市願景的實踐。
反觀國內的都市計畫、建築管理、土地管理,分屬三個不同機關所掌管,法令規定 亦分別規定於三個不同法系,而都市空間的治理涵括都計、建管、地政,現行法令的操 作程序上未能相互配合,都市規劃主要由地方的法令進行執行,而建築管理與土地管理 主要係由中央的法令進行執行。都市空間的形塑以都市計畫為主導,建築管理與土地管 理應與之配合,惟國內因法令及制度上的因素,三者之間操作程序缺乏整合,致使都市 設計無法落實。
(五)都市設計品質協議
都市設計的目的原在解決都市發展所遭遇之問題,改善地區生活居住環境,滿足機 能的需求,1893年的芝加哥萬國博覽會掌握契機展開都市美化運動,此後,都市設計成 為美國各城市美化都市環境、提升生活品質的都市規劃方式。20世紀末,地球環計因人 為過度開發利用,永續城市都市設計成為環境塑造的新思維。歐美各國對於都市設計的 操作重視民眾參與機制,都市空間的形塑是由政府機關、專業同體、開發商、建築師、
地區居民共同組成規劃團隊,對實質環境進行調查、規劃,公私部門是夥伴關係,而非 主從關係。近代德國對於都市設計採品質協議作法,認為民眾參與都市設計是都市規劃 的重要觀念,畢竟都市的真正使用者是地區居民,都市規劃是一種由下而上的操作程序
,當都市願景構圖完成之後,再依都市構圖進行細部計畫的擬定、建築規則的訂定,在 此並同時依都市設計構圖進行土地的重劃、細分、開發,是一種結合政府機關、專業團 體、開發商與廣納民眾參與的都市設計理念,並同時整合都市計畫、建築管理計畫、土 地開發計畫的永續城市發展作法。
而國內的都市設計作法,是由政府部門委託顧問公司進行規劃,並無民眾參與機制
,且都計、建管、地政單位三者分離,法令操作程序也沒有互相配合,最後又形成都市 設計只是書面作業,無法落實。
(六)國內都市設計的困境與轉變
從國內外都市設計的執行經驗,可以證實國內都市設計的執行程序、定位、管制內 容都出現問題。歐美國家的都市規劃,在主要計畫確定之後,便著手進行都市設計的願 景構圖,建築計畫、土地細分及土地使用計畫並同時依照願景構圖進行建築規則、土地 細分規則與分區管制規則的擬定,前述相關規則並訂定於細部計畫內容內,據以執行;
而國內的都市設計却是在建築技術規則、土地分配與分區管制規則皆訂定後,方進行都 市設計的討論,在建築技術規則的限縮下,都市設計如何能勾勒期望的建築型態?在土
而國內的都市設計却是在建築技術規則、土地分配與分區管制規則皆訂定後,方進行都 市設計的討論,在建築技術規則的限縮下,都市設計如何能勾勒期望的建築型態?在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