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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凹子底農 16 地區規劃發展方向概述

第四章 臺灣現行都市設計與建築管理制度下的都市空間形貌

第一節 高雄市凹子底農 16 地區規劃發展方向概述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50於民國72年06月30日即已委託國立臺灣大學土木工程學研究所 都市計畫研究室,協助辦理「高雄市凹子底副都市中心調查研究及規劃設計」51,計畫 範圍為凹子底都市計畫區農16區、農20區、農21區及工10區,規劃目標內容為:

(1)促進北高雄之發展,平衡高雄市之發展,使高雄市成為複核心式之發展形態。

(2)提高高雄市之文化氣息。

(3)提供原都市中心所欠缺之行業與活動,且周詳地進行都市規劃與都市設計,並 實施土地使用管制,創造一具現代化而具獨特風格之地區,使凹子底副都心成 為都市意象之焦點。

(4)縮短高雄市暨都會區北居民之越區就業與購物。

(5)提供都會區中心都市之機能設施。

一、都市計畫的擬定、發布與變更

高雄市凹子底農16地區都市計畫擬定、發布與變更過程如次52

(1)71年高雄市主要計畫通盤檢討奉內政部核定之農業區規劃變更原則為配合副都 市中心規劃構想仍予保留,並專案辦理其規劃變更工作。

(2)72年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委託國立臺灣大學土木工程學系研究所都市計畫研究室

,研究高雄市凹子底副都市中心調查研究及規劃設計。

(3)73年舉辦之「高雄市設置凹子底副都市中心可行性分析暨投資意願座談會」綜 合歸納之高雄市發展架構為-建立農16地區以行政機能為主,現有五福路、中 正路商業區之商業機能為主及現有中正文化中心文教機能的三角空間架構。

(4)73年高雄市第76次都委會研決之規劃目標為-高雄市的政治、經濟、貿易及資 訊中心。

(5)74年高雄市第84次都委會研決之規劃目標為-全區移作市政中心使用,並經第 92次都委會議審決修正通過。

(6)內政部第299、301次都委會審決:「維持原計畫,俟將來高雄市行政轄區調整 後,確有規劃機關用地設置行政中心之需要時再併同本地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 考量。」。

(7)76年以高雄都會區發展趨勢、行政中心不足等項擬具第一期「土地徵收」計畫 78年度政府重要經建投資計畫報請行政院經建會審核,並於77年核定同意本計 畫。

(8)行政院以79年台內字第23088號函示略以:「………農業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時,

50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於民國 92 年 1 月 1 日機關組織調整前,原為隸屬工務局之下,單位名稱為都市計畫處。

51 高雄市凹子底新都市中心規劃暨研究報告,1984,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委託國立臺灣大學土木工程學研究所都市計畫研究室規劃。

52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995,變更高雄市凹子底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部份農業區(農十六)為商業區、住宅區、特定專用區、

一律採區段徵收方式開發。」。

(9)81年高雄市都委會第136次會議研決為因應未來都市發展,都市規劃應具前瞻 性,且土地使用都市設計須合理、有彈性,並採國際比圖公開徵求構想。

(10)82年獲得第1名之森海公司所提規劃構想為-以行政、文化、商業、經貿及居 住4大機能構築之21世紀生活新都心。

(11)高雄市綜合發展計畫中將本地區定位為地區商業中心,並配合政府發展亞太 營運中心之構想取得5,000坪用地興建具備舉辦國際性大型商展、會議及商業 服務機能之綜合貿易中心。

(12)主要計畫通盤檢討土地區農業區之變更原則為配合都市發展需要規劃為住宅 區、商業區、機關及其他使用,並定位為配合國土重大建設計畫商業區。

(13)綜合上述之構想及71年核定之高雄市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於82年10月融合高 雄市議會歷年建議-民意調查需求分析、相關計畫研擬發展方針之方案為設置 商業、住宅、行政中心、議事中心、社教設施等功能之「副都市中心」,並經 高雄市都委會第157次會議決議略以:集中市府可取得土地,以大街廓方式規 劃融合多元功能於此區。

(14)82年12月高雄市都委會第163次會議,農16地區發展方針為捷運場站聯合開發

、文教使用、機關使用、商品展示、國際會議、資訊中心、國際觀光飯店、金 融中心等使用。

(15)83年02月高雄市都委會第165次會議中融入產業投入高雄都會區分析後發展方 針定為設置資訊、金融、展示、會議中心、文教功能設施,並於第169次都委 會議決議加入體育設施。

(16)農16地區經內政部84年06月30日第387次都委會議審議修正通過,並奉內政部 84年10月11日台(84)內營字第8406775號函核定並公告實施。其計畫範圍為 博愛路以西、中華路以東、大順路以北及明諴以南的圍成地區(不含中華路以 東深25公尺之17期重劃區及龍華國小之大部份),面積約66.83公頃(如圖4-1 所示)。

(17)87年02月23日高雄市政府公布凹子底地區原農16細部計畫並配合變更主要計 畫。

(18)94年12月8日高雄市政府變更高雄市都市計畫(凹子底地區)細部計畫(第三 次通盤檢討)。凹子底地區整體發展構想示意圖,如圖4-2所示。

主要道

表4- 1 農16地區土地使用面積表

1、建蔽率、容積率及容許使用項目規定:如表4-2。

計畫區內機關、公用事業機構及學校應於主要出入口處,規劃設置深度3公尺以上適

(2)退縮地允建構造物之規定:如表4-4。

設計構想為:

(1)以公園為中心點,東西向、南北向均以適當開闊之開放空間連貫全區,並作為 徒步休憩空間,其工程之設計應加強動線與綠化之考量,以達到優美開放空間 之系統串連效果。

(2)環道系統外側及博愛路西側街廓之建築物應依建築線退縮建築,以增加人行步 道之空間並加強綠化。

(3)為強化公園及廣場等開放空間意象,環狀道路兩側之建築物除公園、體育設施 外均應退縮建築。

(4)臨公園西側之特定專用區應保留適當之開放空間,使博愛路與中華路間視線通 暢通視萬壽山,並應建築設計使建築物均與公園通視。

(5)本區廣場之設計應以公園為近景之視覺焦點,會議中心及萬壽山為遠景之視覺 焦點。

都市設計構想示意圖,如圖4-5。

人行綠化開放空間 配合捷運車站人行空間 主要出入口退縮地區 建築物退縮管制線

3-2 至

3-2 神

-3 21

3-22(美術東五路)

7-25美術東三路

3-23美術館路 4-58美術東一路

7-26

3-193-18 3-16

7-24 4-57 3-17

圖 4- 5 農 16 地區都市設計構想示意圖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都市設計基準內容:

1、退縮建築規定:

(1)建築基地退縮深度規定:如圖4-6。

圖 4- 6 農 16 地區建築基地退縮深度規定圖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2)退縮地允建構造物規定:如表4-5。

表4- 5 農16地區退縮地允建構造物之規定表

基地類別

項目 退縮6公尺無頂蓋人行步道 6公尺有頂蓋人行步道 退縮4公尺以上建築 圍牆線 基地自建築線4公尺範圍內

不得設置圍牆及側牆。 不得設置圍牆。 基地自建築線3公尺範圍內 不得設置圍牆及側牆。

人行步道尺寸 需留設淨寬≧2.5公尺之人 行步道。

需留設淨寬≧2.5公尺之人 行步道。

需留設淨寬≧1.5公尺之人 行步道。

可突出退縮線之構 造物規定

突出退縮線之構造物淨高需

≧3.5公尺。

1.頂蓋淨高需≧3.5公尺。

2.地面高程需依照本市騎樓規 定。

1.陽台不得超出圍牆外緣。

2.深度≦50公分之雨遮及花台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3)地界退縮建築規定:

計畫區範圍內6樓(含)以上或20公尺(含)以上之建築物需距基地境界線淨 尺寸1.5公尺(含)以上建築。

(4)退縮地植栽系統之規定:

臨接計畫道路退縮地兩側喬木植 栽時,每隔4~6公尺需植一株,

其米高徑應大於6公分以上,或樹 高3~5公尺,樹冠自然展開達1.5 公尺以上之容器苗,除植栽配置 和樹種如圖4-7,以臺灣原生植物 為主要選擇樹種。

圖 4- 7 農 16 地區道路兩側退縮地喬木植 栽樹種圖示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5)退縮地舖面及設施物之規定:如表4-6。

表4- 6 農16地區退縮地舖面及設施物之規定表

項目 設計準則

人行步道設計

應保持其完整淨寬及與左右鄰地步道之延續性,地面無階梯或阻礙人行之凹凸物

,鋪面應平整、防滑及耐壓(210㎏/cm2),且應能與鄰地形成整體感且平順銜接

(不得有明顯高差)

與人行道整體設計 退縮人行步道得與原人行道於鋪面、植栽部份整體考量、設計,原公有人行道機 能應予保留。

景觀性元素 除人行道外,得於退縮範圍內設置景觀性元素。(如燈具、座椅、花台、雕塑、

店招…。)

植栽

1.退縮喬木植栽時,樹徑應大於6公分。

2.喬木植栽之處理方式:

(1)花台:高度≦80公分,寬110公分,土壤深度≧120公分,如圖4-8,花台洗 石子或磁磚收頭,以灰色燒面材質為主。

(2)樹穴:外緣應設置緣石,緣石之尺寸為15公分(寬度)x15公分(深度)以 上,如圖4-9,以灰色系燒面材質為主,樹穴如側臨人行步道鋪面時 應與人行步道鋪面平整。

鋪面材質及色調

全區退縮地鋪面以同一街廓採同一材質及色系為原則,退縮地人行步道未構築地 下室部份之鋪面,以採用灰色系之透水性高壓混凝土磚、陶磚或花崗岩以乾砌密 接方式施築為原則。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圖 4- 8 花台示意圖 圖 4- 9 植栽穴緣石及人行步道鋪面鋪築示意圖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6)退縮地規劃規定:

○1 計畫區內指定退縮6公尺牆面線、退縮8公尺、指定留設6公尺有頂蓋或無頂蓋 人行步道區域,需併同現有公有人行道邊緣起算依序為2公尺部分劃設為設施 帶,1.5~2公尺以上部份為供公共通行之人行步道,其餘部分為退縮地或為有 頂蓋、無頂蓋人行步道空間,如圖4-10、4-11、4-12。

圖 4-10 有頂蓋人行步道 圖 4-11 無頂蓋人行步道 圖 4-12 機車車擋示意圖

圖 4-10 有頂蓋人行步道 圖 4-11 無頂蓋人行步道 圖 4-12 機車車擋示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