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都市設計引入臺灣的過程與演變
第三節 都市設計的執行機制
一、美國的都市設計程序
(一)都市計畫與建築管理的執行
美國是聯邦體制國家,強調地方自治精神,聯邦中央並無統一制定之都市計畫法及 建築法,都市計畫及建築管理係屬州政府之權利,由各州分別立法實施管理。早在殖民 時代美國便已發展出建築和消防的相關律法(building and fire laws),除了規範屋 主和政府的消防責任與罰責外,對於建築物所使用的材料亦加以限制,以預防火災的發 生和延燒,避免不可收拾的城市火災(conflagration)。到了19世紀末期,在建築法規 尚未發展完備前,美國本土許多城市快速發展,導致建築物過度密集,且設計和施工品 質均十分低落。有鑑於欠缺規劃和惡劣的設計施工所帶來的高理賠風險,在芝加哥大火 發生的前一年,亦即1870年,英國倫敦的勞埃協會(Lloyd's)停止對芝加哥地區核發 保單。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建築管理法令制定與實施的法源來自屬於各州既有的「警察權
」(police power)26,為州政府從事土地使用分區使用及建築管理法制正當性及實踐性 之權力來源。有關建築管理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權的委任立法有二種:(1)一般性管制 權的委任,經由法制或立法當局制定基本的許可法令、(2)概括性的委任授權行政機關 訂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法令、土地細分限制法令與其他形式的土地使用管制法規。
建築物分區使用的法令於20世紀前後開始實施,華盛頓D.C於1899年實施高度限制
,是最早實施限制地區,1916年首次於紐約實施土地使用分區管制(Zoning)27規則,
限制建築物用途、高度及面積,作為空間計畫、人口密度、建築管理、實質環境之管制 工具,並管制私人財產權之使用,1922年商務部提出「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標準法案」(A Standard Zoning Enabling Acts )授權地方政府規劃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的法源,賦予 限制及剝奪人民財產權的權力。1926年最高法院於Village of EuclidV. Ambler Realty Co.訴訟案中,支持州政府行使警察權,認為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是一種維護公共衛生、
公共安全、公共道德、增進公共福祉之權力,以限制私人土地之使用。
以加州建築管理法令為例,可分為:
1、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Zoning Ordinances):
首先於紐約實施,係關於土地使用之規定,為防止無計畫性的建築行為以確保財產 的安全,同時控制建築密度以確保公眾享有足夠的陽光、空氣,並促進公眾健康、安全 與福利。內容包括(1)土地使用性質、(2)基地最小面積、(3)建築間隔等、(4)另 逐漸包括社會、經濟、環保問題上。1909年波士頓實施建築高度限制。
26 PeterW. Salsich,Jr .&Timothy J.Tryniec ki,Land Use Regulation—A Legal Analysis&Practical Application of Land Use Regulation,P.59,Real Property,1998. Probate and Trust Law American Bar Association。
27 同上。1909 年波士頓實施建築高度限制。1911 年洛杉磯禁止公共洗衣店設置於住宅區。
2、土地開發劃分法(Subdivision Map Act)
土地開發劃分法產生於1920年代,係防止在沒有水、電等基礎配套設施的情形下開 發銷售土地。其主要內容為開發商如何開發土地及興建配套的基礎設施。並規定標準的 住宅用地、街道標準和各種配套設備,以保護消費者權益並減少日後改建維修的費用,
同時對土地開發進行管理。目的是保障新建住宅區有完整的配套設施,提高居住環境品 質,防止開發商降低設計標準。
3、建築規範(Building Codes)
相當於我國建築技術規則,屬技術性規範,用於指導建築物設計、施工和使用。對 建築物開始之設計到最後使用所應遵循之程序與規定。立法目的是確保建築物得安全設 計、施工和使用,並涉及公共健康、安全及福利。某些美國民間標準制定機構會視需要 制定各種規範(codes),均屬民間自發性的(voluntary)而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但 經政府機關法定程序賦予其法律效力後,即成為強制性的(mandatory)法規或法律。
美國各州有各自的建築規範,每個城市亦有各自的建築規範,主要係從三個母法所訂定
:(1)統一建築規範(Uniform Building Codes,UBC)是運用最廣的規範,主要是在 密西西比河以西使用、(2)南方建築規範(SouthernBuilding Codes,SBC)是南方諸 州的政府規範、(3)基本建築規範(Basic Building Codes,BBC)。三者規範差異不大
。各地方建築法規均依據主要規範修改而成,結構章節都一樣,只是加入各地方的特殊 要求而訂定。自19世紀發展至今,美國的標準制定體系已發展成一個極為龐大、多元化
( diverse )、 非 中 央 集 權 ( decentralized ) 的 民 間 自 發 性 標 準 制 定 體 系 ( voluntarystandards development system),有超過400個民間標準制定機構,其中約 275個機構仍積極投入各種標準或規範制定的工作。由民間機構制定出來的標準或規範
,並不具任何法定約束力,純粹是民間自發性或自律性的標準或規範,一般稱作模式標 準(model standards)或模式規範(model codes)。
美國標準制定界所制定的各項共識性標準,不但在民間建立起公正客觀的公信力,
也同時深受美國政府的肯定,不但在美國、甚至在全世界均廣泛地被成千上萬的個人、
公司、機關和政府使用,例如:買賣雙方可將標準納入契約中、科學家和工程師們在實 驗室內使用這些標準、政府部門更將標準引用在各種法規和法律條文中,有更多的人則 將這些標準參考引用為指導原則(guides)或作業規範(practices),運用在日常的實 務工作上。由於具有理論和科技基礎,並且公正、客觀而具有公信力,經常被各級政府 引用(adoption)為強制性(mandatory)的法規或法規條。(柯貴勝,2002)。
(二)都市設計的執行程序
美國在都市設計工具內容上主要運用土地細分規則、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綜合 計畫指導,其中以紐約市最早於 1916 年採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此一規則對建築 物座落位置合土地之間的空間關係均有所規定。
1、制定設計標準
(1)建立都市實質環境之功能與整體意像極特殊地區之設計準則。
(2)建立綜合性的設計程序。
(3)平衡建市區保存及新市區開發。
(4)建立有關都市設計之行政機關協調管道。
2、制定都市設計的運作過程
(1)都市設計目標、政策及策略的具體化,以便利執行。
(2)行政機關間的協調程序。
(3)都市設計的宣導及民眾參與。
(4)都市設計方案的執行與管制。
波士頓(Boston)都市設計審議制度
都市設計審議的程序依各城市而有不同,波士頓的審核程序基本上可分為四個階段
(BRA,Development Review Procedure): 1、開發構想(Development Concept)
開發商通知波士頓都市重建局說明其對開發案之初步構想,並提供基本資料,包括 基地位置、範圍、開發者之組織成員、財務資料、預期報酬率等等;波士頓都市重建局 官員告知程序及其各階段應提供之進一步資料,並進行開發構想之討論。
2、設計草案(Schematic Design)
根據雙方同意之開發構想,開發商進一步透過建築師提出設計草案,大型開發案在 此階段須經環境影響評估,並由 BCDC(Boston Civic Design Commission)參與審核,
BCDC 由專家學者及民間代表組成,以表達不同團體之意見。
3、設計發展(Design Development)
此階段乃設計原則定案,開始施工圖之前,此開發案之相關財務安排需在此階段商 定。ISD(Inspectional Service Depart-ment)--相當於臺灣的建管處--於此階段參 與審核,任何須經過分區管制委員會(Zoning Commission)或上訴委員會(Boardof Appeal)同意者,於此時須由波士頓都市重建局提出建議,分區管制委員會及上訴委員 會依據波士頓都市重建局之建議獨立做成裁決。
4、施工說明書(Contract Document)
在發給建築執照之前由波士頓都市重建局及 ISD 共同審核最後的施工說明書,並決 定立面及公眾使用空間之材料,50%的施工圖及施工說明書須完成,以備審核。施工說 明書審核後,於施工期間若有設計變更,須經由波士頓都市重建局及 ISD 同意。重建局 官員並得巡視工地確定施工與圖說無誤後,發給完工證書,再由 ISD 發給使用執照。
波士頓BRA28都市設計審議制度之審查程序如圖 2-9 所示,特點如下(陳明竺,都市 設計,1992):
(1)都市設計審議無條文法規可循、且無預設之設計準則。
(2)都市設計審議官員具有極強之都市設計觀,對市區內各地區之未來前景有明確 之預期,對設計審議有極強之影響。
(3)每個開發案均由開發商、建築師、及都市設計官員共同針對不同之基地情況擬 定設計準則以為遵循。
(4)已開發個案之設計準則常被參考使用。
(5)只要是BRA劃定區域之開發案即須經由都市設計審議以取得開發許可。
(6)其餘地區,理論上不須經過BRA之都市設計審議程序,但受嚴格的土地使用分 區管制規則控制,如欲較具彈性開發(Variance),則須經BRA之審議。
(7)Boston有別於北美其餘大都市,它要求開發案在詳細施工圖及施工說明書完成 審議後才核發開發許可。
取得建議書 爭取較大
設計彈性
同意書
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 開發申請案
土地分區管制 變更委員會 土地分區管制
委員會 Zoning Commission
建築管理部門 Building codes Reviews
建築執照取得 Build Permits
通過嚴格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
取得開發許可 BRA 轄區內
取得同意書 都市設計小組 都市設計工作小組 初步設計設計準則
設計發展
施工草圖及施工說明書
詳細施工圖及施工說明書
圖 2- 9 波士頓都市設計審議流程圖
資料來源:陳明竺,1992,都市設計,P211
舊金山(San Francisco)都市設計審議制度
舊金山的主要計畫(The San Francisco Master Plan)為一個著名的綜合性實質 發展計畫,其中包括一個章節論及「都市設計(Urban Design)」,為現階段城市落實都 市設計制度的重要案例,在主要計畫中,針對舊金山特有的地理環境背景與建成空間,
舊金山的主要計畫(The San Francisco Master Plan)為一個著名的綜合性實質 發展計畫,其中包括一個章節論及「都市設計(Urban Design)」,為現階段城市落實都 市設計制度的重要案例,在主要計畫中,針對舊金山特有的地理環境背景與建成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