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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以德爾菲法分析都市設計與建築管理整合

第一節 結論

一、都市設計與建築管理

國內的都市計畫、都市設計、建築管理等制度皆從國外引進,結合了歐美日等國家 的規劃方式,具備了大陸法系與海洋法系的特徵。然而都市規劃的程序及都市設計的內 涵,並非同歐美國家一樣;再加上國內的建築管理法令由中央政府統一訂定,管制內容 並逾越了都市計畫及都市設計的範疇,造成都市景觀紊亂、缺乏地區特性與自明性。縱 使實施了三度空間的規劃手法「都市設計」,仍無法有效的治理都市空間、及改善生活 環境。經文獻回顧國內外的都市規劃制度、個案研究已實施都市設計審議的農16地區、

及藉由專家學者問卷調查方式,本研究獲得以下結論:

(一)國內都市設計對於建築計畫的內涵不足

建築是城市美學的重要元素,是建構都市空間的鉅大形體,生命週期約為50~100 年間。隨著建築技術的進步,人類對於建築物的追求在於更高更大的極限挑戰與競爭,

在於滿足居住的舒適與便利,都市空間在這種慾望的驅使下而形成,永無止盡的循環著

。20世紀歐美先進國家意識到城鄉空間的紊亂與零碎,紛紛興起城市再造、都市規劃、

都市設計、開發許可等解決都市問題的作法,近年更意識到永續發展的重要。

國外都市設計的興起在於以空間的觀念去改善居住環境及形塑都市,其中對於建築 的計畫重視天際線的塑造、建築類型/高度/量體配置/造型/色彩/風格的安排、退縮建 築/人行空間/開放空間的規劃、綠建築/綠營建的計畫、廣告招牌設置的規定、使用分 區的配置等事項。而國內都市設計對於建築計畫的態度,僅粗略的於都市計畫定期通盤 檢討實施辦法內規定都市設計得包含建築量體配置、高度、造型、色彩及風格等事項。

(二)國內建築管理對於建築物的控管失當

國內對於建築物的規劃設計主要是以建築技術規則作為管制,該規則管制內容除規 範建築物的內部空間外,尚涵括應規範於都市計畫的外部空間,近年來國外都市設計的 引進,對於建築物的型態,地方政府與業界紛紛提出創意,惟該創意屢屢遭國內當前的 建管法令所箝制,建築技術規則的管制內容是否適當成為新的挑戰,面對國際競爭力與 國內壓力,近十年來中央政府持續在修改規則條文內容,然而修改的情況仍是頭痛醫頭

、腳痛醫脚。都市設計在全國統一版本的建管法令下操作,根本無法因地制宜的塑造都 市景觀與自明性,由國內實施近二十年來的都市設計可以得到證實,中央政府應再重新 思考建管法令的管制內容是否適當。

由本文文獻回顧,國外先進國家對於建管法令的管制僅侷限於建築物的內部空間,

至於建築物外部空間的管制權力,完全下放到地方政府,建築計畫是結合到都市設計而

塑造都市空間,建築計畫是因地而制宜,都市設計規範即是建築規則。

關於建築計畫之(1)建築高度及量體計畫、(2)色彩及造型計畫、(3)綠建築及 綠營建計畫、(4)騎樓及退縮建築計畫(5)廣告招牌設置計畫、(5)天際縣計畫等,

及土地使用計畫之(1)建築物開放空間配置、(2)建蔽率、容積率及容積獎勵規定等

,應於都市設計內容做管制,而不應於建管法令內做規範,亦由本文之專家學者Delphi 問卷結果得到證實。

(三)都市設計與建築管理整合

日治時期1937年日本人引進德國的都市計畫到臺灣,將臺灣的都市計畫、建築管理

、土地重劃等三部分統一規範在臺灣都市計畫令內,讓三者之間能相互配合,及都市計 畫的實施可以獲得環境品質的控制,臺灣都市計畫令的內容偏向於都市計畫與土地重劃

,而有關建築行政管理與技術管制主要規定於臺灣都市計畫令施行規則內,明顯可以看 出建築管理係依附在都市計畫之下,建築管理是整合於都市計畫內。1986年德國將聯邦 建築法與都市發展促進法合併為單一的聯邦建築法典,將都市計畫、建築管理、土地重 劃法制法典化。而國民政府1949年遷臺後將都市計畫、建築管理、土地重劃劃分三個法 制,分別由三個不同機關所執掌,幾十年來三者之間衝突不斷。都市計畫法第40條規定

「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應依建築法之規定,實施建築管理。」,惟都市計畫的擬定 機關屬地方權責,而建築技術規則確是由中央所訂定;又都市計畫法第58條規定:「縣

(市)(局)政府為實施新市區之建設,對於劃定範圍內之土地及地上物得實施區段徵 收或土地重劃。………。」,惟區段徵收或土地重劃之權責屬地政單位。

民國93年以前建築法規定,主管建築機關在地方為工務局或建設局,於是在地方,

都計和建管分屬二個不同機關。鑑於城鄉發展,都計和建管整合之必要,93年建築法修 正主管建築機關在地方為縣(市)政府,先後臺北市及臺中市已將建管單位併入都計單 位。

經本文的研究非但都計、建管單位須整合,各自所執掌的法令亦須整合。建管單位 的主管法令在中央為建築法與建築技術規則,另地方政府承中央授權得訂定建築管理自 治條例;建築法係程序法令,而建築技術規則屬技術法令,該規則管制內容涵括建築物 外部空間。爲改善都市空間及塑造城市景觀,國內引進美國的都市設計,並陸續於各縣 市實施,惟美國的建築計畫係依照都市設計的構圖,因地制宜的去進行建築規則的擬定

,國內引進都市設計,並未同時的去修正建築技術規則的規定,致使都市設計之成效不 彰、窒礙難行,縱有再完整的都市設計計畫,其建築計畫仍須架構在建築技術規則之下

,因此,都市設計與建築管理實有整合之必要。

二、永續發展與品質協議建構城市

工業革命帶給了人類科技的進步,同時也爲地球環境帶來了破壞,因應環境變遷、

氣候變化與能源短缺,世界各國意識到人類危機的來臨,明天過後這部影片描述了地球 可能發生的狀況,聯合國布倫特蘭委員會(Brundtland Commission)於1987年提出「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150

永續發展」的觀念,告訴世人地球環境永續的重要性,掀起了各國致力於永續發展的努 力,行政院更成立永續發展委員會。

國內在邁向綠色城鄉、永續都市發展過程中,除了要有明確的發展願景構想外,在 實際執行的介面與工具中,都市設計扮演著舉足輕重的地位,是都市規劃中一個重要的 元素。它的內容關係著人與環境之間的聯繫、活動空間的建立、市容和公共空間,以及 改變整體都市景觀的過程。都市設計就實體和空間的配置,以及建築型式的組合與其四 周空間和環境的立體關係,制定一個大綱、以達至環境美化和高品質的城市生活環境。

另外根據「21世紀議程」(Agenda 21)、「21世紀議程地方行動計畫」(Local Agenda 21) 及目前永續城市議題最為發達的歐洲經驗來看,永續都市發展觀念裡面牽涉到整個都市 設計、土地使用與空間氛圍。

當前國內都市設計在都市空間的永續發展並無太多的著墨,缺乏人文歷史地景脈 絡、古蹟及歷史建築保存、生態及環境保育、能源使用、水資源、景觀等事項的計畫,

及整個空間架構的串聯;僅侷限於個體建築物的審議、退縮建築議題的協商、建築綠化 的建議。在全球競爭的壓力下與環境景觀的塑造下,永續發展都市設計是建構城市的途 徑。

品質協議是近年德國進行都市設計的方式,對於重劃區的規劃,採國際競圖方式辦 理,競圖團隊由開發商與建築師合作組成,規劃內容由地主、居民與政府機關依期望願 景提出,包含規劃願景、城市永續發展、環境品質塑造、節能省碳計畫、產業模式、生 活生態生產等等,競圖團隊提出規劃報告後,由地主、市民、產官學界組成評選會,針 對環境景觀計畫、土地使用計畫、建築計畫等議題進行評選,是一種由下而上的都市規 劃理念,並加入民眾參與機制。俟都市願景計畫後,進入細部計畫階段,建築規則再依 都市設計構圖進行擬定,並同時土地開發與土地細分,下一階段再進入建築管理。

國內的都市設計卻是在細部計畫、建築技術規則與平均地權條例的框架下進行操 作,是一種由上而下的規劃理念,且無民眾參與機制,完全由政府機關與專家團隊進行 規劃,導致最後都市設計僅在做另一種建管審查,對實質環境的塑造並無太多的幫助。

品質協議是一種創新的都市規劃理念,結合政府單位、專家學者、開發商與地區居民的 力量,共同營造都市空間,並平衡各領域的利益與需求,是一種公私夥伴關係,可以作 為國內進行都市設計的借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