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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都市設計引入臺灣的過程與演變

第二節 都市設計在臺灣的建置過程

臺灣於民國70年間引進美國的都市設計制度,並首先於臺北市的信義計畫區細部計 畫公告實施,該都市計畫說明書中規定擬定「臺北市信義計畫地區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

」的設立,明載該地區之建築、公共工程、景觀設計等相關事項應先經該地區都市設計 審議委員會審議同意,始得依法申請建照或施工,此為將國外施行已久的都市設計制度 與協商式審議制度引進國內的創舉。是此,都市設計制度由臺北市推展至國內其他各縣 市。

一、臺北市實施都市設計制度之概要

臺北市都市設計制度的推動始於1977年,當時臺北市政府有鑒於西區之發展過度,

在均衡都市發展政策下,乃於臺北市東區(即忠孝東路四段以南、基隆路以東、松德路 以西、信義路以北範圍)將當時尚是國防部所屬聯勤兵工廠採以市地重劃方式整體規劃 開發爲一新副都市中心,面積約有153公頃,此即爲所謂「信義計畫地區」。

臺北市政府掌握此一新地區建設之開發契機,都市計畫主管部門決定配合都市規劃 運用都市設計理念及管制方式引導信義計畫地區之開發,是故,信義計畫地區成爲臺灣 第一個以整體規劃方式實施都市設計制度之地區。

爲擴大都市設計之參與及實施,臺北市政府續於1982年規劃第二個實施都市設計規 劃及審議的地區,並於1987年公告實施,1991年臺北市政府基於都市設計審議已達成熟 階段,故將都市設計審議範圍擴大爲全市性,對於特定地區及大規模之基地開發均納入 都市設計管制範圍25

依據信義計畫地區之都市計畫說明書:「本地區之建築物設計、景觀設計、交通系 統設計、廣告招牌之設置及天橋、地下道之連接等有關事項,應先經本地區都市設計審 議委員會審查同意後,始得依法申請發照或施工」。依上述規定,臺北市政府乃研擬「

臺北市信義計畫地區都市設計委員會設置要點」,該要點經內政部備查後正式運作,此 為臺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制度之濫觴。

該委員會初期僅針對信義計畫地區作爲都市設計審查之範圍,惟隨著臺北市重大開 發計畫之逐步展開,爲提升生活品質,改善居住環境,都市設計審查範圍亦逐步擴大。

1988年內政部同意臺北市將原信義計畫地區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改組擴大範圍爲全臺 北市之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1991年07月臺北市議會通過「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 則修正案」,依該管制規則第95條授權臺北市政府得設置「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 管制審議委員會」,除將審議地區再予以擴大外,同時對於臺北市有關土地使用組別之 新增或有爭議的部分亦納入職掌範圍內。1999年復將上述委員會修正爲「臺北市都市設 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有關臺北市都市設計審議組織及職掌演變之過程

詳如表2-3。

不通過

定程序辦理。」之規定辦理,其通常以劃設特定專用區的方式,訂定有關都市設計管制 要點於說明書中,同時為確保計畫的理想得以具體實現,並加註「需經臺北市都市設計 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始得依法申請發照或施工」之規定,併同都市計畫案法定程序公 告實施,而其後並以行政命令方式,公佈擴大審議之範圍(將全市重大公共工程與公共 建築納入),經報請內政部核定後,由臺北市政府發布實施。

二、高雄市實施都市設計制度之概要

高雄市政府自民國79年開始實施都市設計審議制度,並於85年正式成立都市設計審 議委員會進行實質審議與管制作業。都市設計制度推行,其用意在於強化土地使用分區 管制之不足,且著重於一完整且具備系統發展特色的三向度空間立體發展規範。高雄市 在現行的都市計畫實施體制中並不同於臺北市,目前乃是逐步的依各地區的都市計畫通 盤檢討程序,在都市計畫地區實施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容積率的管制。

高雄市政府因鑒於臺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制度的實施乃是濫觴於「信義計畫地區都市 設計審議制度」的實行,方得以建立體制。故在民國88年02月公開對高雄市凹子底農16 副都心進行都市規劃設計競圖。期能以此地區的開發與規劃設計作為全市實施都市設計 與都市計畫共同發展的地區,且為執行都市設計審議制度的起點。

在凹子底農16地區的都市規劃設計競圖規則中明白規定,為了塑造該區開發符合未 來需求,高雄市政府特訂定規劃與設計時的基本要求,而這些要求應可視為高雄市實施 都市設計制度的肇端。其規劃目標在塑造本規劃地區為高雄市都市意象之焦點,提升高 雄市之國際形象。而採多用途土地使用,以區段徵收之方式開發,土地所有權人可分回 百分之四十之抵價地,另保留百分之八標售地以收回開發成本,且爲因應未來都市發展

,都市規劃應具前瞻性,則期望能運用都市設計的手法進行規劃設計,使其土地使用與 都市設計更趨於合理,更具有彈性。

整體而言,高雄市的都市設計管制,在早期(民國76年至80年間)僅於說明書中,

載明其審議組織為所謂的「都市設計審查單位」或「都市設計審查委員會」,而有關審 查的組織尚未成立,對於管制事項之具體內容亦無任何規定。而自民國81年後「擬定高 雄市內惟埤文化園區特定區計畫案」開始,則逐漸充實有關都市設計管制事項的內容,

簡單地歸納,大致上可分為土地及建築物使用、基地交通規劃及停車設置標準、開放空 間及植栽綠化、建築量體、造型及色彩計畫、建築附加物及廣告招牌等事項,對於環境 影響評估與建築環境之管理維護方面,則較缺乏。

高雄都市設計實施之法令基礎同臺北市一樣,係附著於個別地區之法定都市計畫(

細部計畫)說明書圖中,依都市計畫法第39條及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第32條:「

本府得設高雄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與研究本市都市計畫說明書中載明須經都市 設計審議者,或經本府公告須經都市設計審議之本市重大公共工程及重大建築開發案。

」之規定辦理。辦理方式皆以透過變更或擬定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細部計畫)的方式

,納入前揭的都市設計管制內容。

現行高雄市都市設計審議程序分爲幹事會審查及委員會審議兩階段,第一階段之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