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以德爾菲法分析都市設計與建築管理整合
第二節 建議
綜合以上各章節中對於都市設計與建築管理的研究探討,本研究提出下述的建議:
(一)都市規劃程序的調整
臺灣的都市規劃內容同德國、美國一樣,有著主要計畫、細部計畫與都市設計,德 國、美國在主要計畫的發展願景定位之後,即著手進行都市設計的願景構圖,包含交通 運輸、土地使用、開放空間系統配置、建築類型。並於決定發展地區的建築類型後,依 照此一建築類型規定最小基地開發面積限制。後續再就土地細分、建築管理規則和土地 使用分區管制結合,並制定於細部計畫說明書當中,以規範開發行為。
而臺灣的都市計畫在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發布實施之後,才進行都市設計的規劃。
細部計畫已依照都市計畫法的規定,制定了土地使用分管制規則,規範了建蔽率、容積 率、容許使用建築用途項目、道路型式、公共設施,此時都市設計的規劃,將限縮在細 部計畫的框架裡,如何能對地區進行設計。
國內的都市設計既是從美國引入,何以在執行程序上有著不同,政府機關在國內實 行多年的都市設計經驗後,是否意識到都市規劃程序的錯亂,是否應從新檢討都市設計 的定位。
(二)都市設計的內涵
自歐洲工業革命反抗運動,都市設計已由改善生活環境、美化居住空間、到永續都 市概念,其管制內容依國外的經驗涵括:
1、永續都市發展計畫:人文歷史地景脈絡、古蹟/歷史建築保存計畫、生態/環境保育 計畫、能源使用計畫、水資源計畫、景觀計畫。
2、土地使用計畫:土地細分計畫、分區管制計畫、交通運輸計畫、公共設施計畫、開 放空間及人行空間計畫、街道空間及環境景觀計畫、建蔽率/容積率/容積獎勵。
3、建築計畫:建築類型計畫、建築高度/量體計畫、建築色彩及造型計畫、綠建築/綠 營建計畫、騎樓/退縮建築計畫、廣告招牌設置計畫、天際線計畫。
而國內的都市設計內容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其管制內容得視實 際需要表明「公共開放空間系統配置事項、人行空間或步道系統動線配置事項、交通運 輸系統配置事項、建築基地細分規模限制事項、建築量體配置/高度/造型/色彩及風格
、環境保護設施配置事項、景觀計畫、管理維護計畫」等事項。
由本研究的分析,國內的都市設計內涵缺乏永續發展的議題,僅侷限於建築技術規 則架構下的建築物審查,對實質空間的塑造成效有限,當前國際正致力於地球環境的永 續,國內政府部門對於都市設計的內涵是否應重新思考。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152
(三)民眾參與都市設計的機制
都市空間的真正使用者是當地的居民,國外於進行都市設計時,民眾參與規劃是必 要的機制。一個都市環境的建設與維護,無法完全依賴政府部門,政府部門扮演的角色 不過是政策的確立及執行。私部門之開發團體與人民才是真正建設開發的主要力量,因 此「都
市設計」的推動不應只是在政府部門內部,它必須與民間專業團體及當地居民整合,在 取得公部門與私部門內共識下,才能順利推動「都市設計」,以塑造適合居民居住的生 活空間及都市風格。而國內於進行都市設計時,並無民眾參與機制,完全由政府部門主 導及略以參酌開發團體的意見,致使都市設計空間成效無法達是居民的期待。
從本文的研究,歐美國家把民眾參與視為都市規劃的重要一環,政府部門與民眾間 是公私夥伴,而不是主從關係,在民主社會裡,政府應廣納人民的聲音,在都市設計中 應以地區居民為主,畢竟居民是日後的使用者,如只由政府所主導的都市設計,在建築 物興建完成後,若不符居民的需求,違規使用、擅自違建的情況必定會發生。國內執行 都市設計多年來,始終缺乏民眾參與機制,政府部門對於民眾參與都市設計是否應參酌 國外的經驗。
(四)都計、建管、地政法令的操作
國內的都市計畫、建築管理、土地管理,分屬三個不同機關所掌管,法令規定亦分 別規定於三個不同法系,而都市空間的治理涵括都計、建管、地政,現行法令的操作程 序上未能相互配合,都市規畫主要由地方的法令進行執行,而建築管理與土地管理主要 係由中央的法令進行執行。都市空間的形塑以都市計畫為主導,建築管理與土地管理應 與之配合,惟國內因法令及制度上的因素,三者之間操作程序缺乏整合,致使都市設計 無法落實。
國外的建築規則與土地細分係依都市設計的構圖進行擬定與劃分,而國內的建築規 則與土地細分卻是建構在都市設計之上,當建築規則及土地細分都已經確定了,再來進 行都市設計時,都市設計能就地區做什麼設計。國內的都市設計始終在這個框架下進行
,雙重管制、地主訴求反覆的在各個都市設計地區上演著,都計、建管、地政法令的操 作若未能整合,都市不可能做出優質的永續環境規劃設計。
參考文獻
【中文文獻】
一、碩博士論文
1.林耿弘(2003),「國土法(草案)體制下臺灣地區都會管理機制建立之研究」,私立逢甲大學 建築及都市計畫研究所碩士論文。
2.吳欽賢(1988),「日據時期高雄市都市發展與計畫歷程之分析」,國立臺灣大學土木工程學研 究所碩士論文。
3.柯貴勝(2002),「建築管理自治法規體制建立之研究—以臺中市為例—」,私立逢甲大學建築 及都市計畫研究所碩士論文。
4.耿蕙玲(1999),「都市計畫審議制衡機制之研究」,國立臺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歐洲研究 所碩士論文。
5.許嘉緯(1998),「都市建設與住宅計畫小組(1966-1971)對臺灣都市規劃影響之研究」,國 立臺灣大學建築與城鄉研究所碩士論文。
6.黃聖吉(2000),「都市設計地區建築管理之研究—以高雄市都市設計地區建築管理為例—」,
國立成功大學建築研究所碩士論文。
7.張如瑩(2004),「建築開發商差別投資習性與慣例之研究—以高雄市為例」,國立成功大學都 市計劃研究所碩士論文。
8.張信文(2007),「細部計畫擬定應用聰明成長規劃原則之研究—以高雄市農二十一為例—」,
國立高雄大學都市發展與建築研究所碩士論文。
9.劉建良(2007),「高雄市永續城市都市設計策略擬定之研究」,國立高雄大學都市發展與建築 研究所碩士論文。
10.劉勝勳(2002),「臺灣土地使用及開發系統回顧與檢討—都市計畫、都市設計、建築管理之 定位與整合—」,國立成功大學都市計劃研究所碩士論文。
11.蔡瓊儀(2006),「都市設計管制建築退縮作為人行空間規劃與執行之研究—以高雄大學特定 區為例—」,國立高雄大學都市發展與建築研究所碩士論文。
12.陳泰州(1993),「臺灣地區都市計畫工業區開發管制方式之評估」,國立成功大學都市計劃 研究所碩士論文。
13.陳威廷(2000),「以都市設計之觀點探討臺灣現行開發手段之問題—以臺南市五期重劃區為 例—」,國立成功大學都市計劃研究所碩士論文。
14.陳荊洲(2003),「實施都市設計地區景觀計畫之研究—以新市區建設地區為例—」,國立成 功大學建築研究所碩士論文。
15.蕭智夫(2005),「都市設計建築量體管制原則之研究-以新市區建設地區為例-」,國立成 功大學建築研究所碩士論文。
16.謝雯凱(2003),「當代德國都市規劃中之民眾參與」,私立淡江大學歐洲研究所碩士論文。
參考文獻 154
二、書籍期刊
1.王鴻裕,「英國城鄉規劃之體制」,住都雙月刊第104期。
2.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都市發展及住宅發展處(1993),「都市設計地區規劃推動與實施之研 究」。
3.林子瑜(1993),「國土綜合開發計畫法之立法原則」,國土綜合開發研討會議事錄。
4.林欽榮(1995),「都市設計在臺灣」,創新出版社有限公司。
5.林六合(2002),「2030臺灣國土計畫體系」,黃氏出版社。
6.吳文彥(2006a),「都市計畫規劃設計概論」,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都市景觀規劃設計講習 會講義。
7.吳文彥(2006b),「細部計畫規劃思潮的演變趨勢」,崑山大學土地經營管理學系演講。
8.吳文彥(2008),「永續發展概念的都市計畫通盤檢討的架構」,國立中山大學研討會。
9.財團法人高雄大學社區總體營造基金會(2008),「高雄市永續城市之都市設計規劃案」。
10.財團法人高雄大學社區總體營造基金會(2008),「建構高雄市半屏山、柴山生態綠廊環境 景觀改造規劃案」。
11.高雄市政府工務局(1986),「高雄市凹子底新都市中心規劃報告」,國立臺灣大學土木工 程學研究所。
12.高雄市政府工務局(2000),「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暨城鄉風貌之研究規劃」,新建國際 設計規劃顧問有限公司。
13.高雄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1995),「高雄市實施都市設計審議制度之研究」,林榮 貴建築及都市規劃研究小組。
14.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995),「變更高雄市凹子底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部份農業區(農十六)
為商業區、住宅區、特定專用區、公園用地、廣場用地、學校用地、停車場用地、變電所用 地、道路用地及部份學校用地為特定專用區、道路用地、廣場用地案」。
15.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998),「擬定高雄市凹子底地區原農十六細部計畫並配合變更主要 計畫案」。
16.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2004),「都市設計與都市開發機制之檢討研究」,新建國際設計規 劃顧問有限公司。
17.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2005),「變更高雄市都市計畫(凹子底地區)細部計畫(第三次通 盤檢討)案」。
18.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2005),「南高雄地區都市設計及開發許可整合性規劃暨地區示範
18.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2005),「南高雄地區都市設計及開發許可整合性規劃暨地區示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