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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核子事故區域民眾防護應變計畫(草案)

在文檔中 中華大學 碩士論文 (頁 40-45)

第二章 文獻回顧

2.2 核子事故法規

2.2.5 屏東縣核子事故區域民眾防護應變計畫(草案)

依據「屏東縣核子故區域民眾防護應變計畫」(草案)掩蔽疏散避難措施如 下:

一、核災防護措施-掩蔽

(一) 一旦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下令執行掩蔽行動時(未發布疏散時),已經在家裡 者,應關緊門窗及空調設備。若正走在街上,應迅速進入附近的鋼筋水泥 建築物,如果是在車內,而附近又沒有適當的掩蔽場所,則應關緊窗及空 調設備。另請民眾收看電視或收聽廣播以了解進一步的事故情況。

(二)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民眾掩蔽,重點包括:

1. 巡邏車廣播通知民眾掩蔽,由本府警察局負責規劃本縣災害應變中心 接獲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下令預警警報發放通知之同時,配合進行下列 巡邏車廣播作業。執行重點如下:

(1) 進行編組及任務宣達。

(2) 於接獲預警警報發放通知後,立刻指派恆春分局建民、大光、龍泉、

南灣、墾丁等派出所派員結合民防人員執行,每部巡邏車須有兩位 人員,一位負責駕駛,一位負責廣播並與所屬分局或派出所負責人 保持聯繫,除報告工作情況外,隨時接受最新工作指示。

(3) 於接獲預警警報發放通知後,立刻指派恆春分局建民、大光、龍泉、

南灣、墾丁等派出所派員結合民防人員執行,每部巡邏車須有兩位 人員,一位負責駕駛,一位負責廣播並與所屬分局或派出所負責人 保持聯繫,除報告工作情況外,隨時接受最新工作指示。

(4) 恆春分局及所轄下各警察派出所至少須留守一人,以備民眾電話諮 詢及求助。

(5) 派車巡視管制區,輔導住戶關閉門窗,勸導民眾返回住所或即行離 開管制區,若發現受傷或行動不便之民眾,應即通知應變中心衛生

醫療隊派救護車急救處理。

(6) 沿途發現求助訊號時,應立即前往了解狀況,並儘力協助或連絡相 關單位支援。

2. 學校(含幼稚園、托兒所)、旅館、醫院、幼稚園、遊覽場所等特殊機構 人員進行掩蔽。

二、核災防護措施-疏散

(一) 當事故惡化,且預估 7 天民眾可減免劑量達 50~100 毫西弗上限時,由中 央災害應變中心下令執行疏散行動。當接獲疏散通知時,民眾準備簡單行 李,關掉瓦斯、電器開關及門窗,遵循應變人員指示,前往預定之集結點,

搭乘備妥之疏散車輛,前往收容站即可,若有在學學生,學校直接安排學 生至收容站,家長不用前往接回,以免造成交通紊亂,遊客部分除廣播、

巡邏車發佈疏散警報外,由觀光傳播處負責規劃相關通報、掩蔽、疏散事 宜,並訂定細部執行計畫使之有秩序疏散撤離(掩蔽),避免遊客緊急慌亂 造成逃生意外。若有搭乘大眾交通工具旅遊者,業者應與相關單位簽訂協 議,在核子事故時能提供疏散車輛,依災害情況規劃前往收容站或者輸送 到具有大眾運輸系統且無安全疑慮地方疏散撤離。

(二)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民眾掩蔽之擬定,重點包括:一般民眾緊急疏散程序及 弱勢、重症患者、行動不便民眾疏散程序,並依據原子能委員會所公布之 警戒範圍內所涵蓋之區域內實施,其重點包括:

1. 民眾疏散通報:巡邏車廣播:本縣災害應變中心接獲中央災害應變中 心下令執行疏散民眾防護行動時,由本府警察局負責規劃,並訂定細 部執行計畫,執行步驟如下:

(1) 派巡邏車進行疏散廣播,廣播路線應涵蓋執行疏散之區域,疏散廣 播內容力求簡單明確。

(2) 恆春分局及該分局轄下各派出所至少須留守一人,以備民眾電話諮

詢及求助。

(3) 派車巡視疏散區,勸導民眾前往鄰近集結點等待運送或自行離開管 制區,若發現受傷或行動不便民眾,通知應變中心派救護車急救送 醫或運送至收容站。

(4) 沿途發現懸掛白布之求助訊號時,應立即前往了解狀況,並盡力協 助或連絡相關單位支援。

2. 學校(含幼稚園、托兒所)、旅館、醫院、幼稚園、遊覽場所等特殊機構 人員進行疏散。

3. 集結運送:

(1) 一般民眾運送:車隊到達集結點後,由里長及前進指揮所人員安排 民眾上車。先到先上車,坐滿一梯次後,由收容所負責人,告知車 隊出發時間、預期到達時間及人數,以安排收容。集結點民眾疏散 完畢,而集結點之前進指揮所人員及里長則隨同最後一梯疏運車隊 前往收容站,並在收容站協助民眾管理工作。

(2) 拘留所人犯運送:疏散區域內各拘留所人犯由分局及派出所自行運 送管理,等事故解除後,再運送返回原拘留所。

依據「屏東縣核子故區域民眾防護應變計畫」交通管制、警界哨開設與車輛 疏散如下: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發布核子災害緊急應變時,並通知屏東縣縣災害應變中心 即時啟動交通警戒管制,進行嚴密控管人數進入並排解各道路阻塞及車輛進入之 問題,依照核子事故影響區內交通管制、警戒及秩序維持之擬定,重點包括:

1. 設置交通管制哨,由本府警察局規劃。

2. 作業能量不足時,可透過地方災害應變中心協調支援中心提供必要的支援。

3. 製作之交通管制哨位置圖,如圖 2-3 交通管制哨位置圖,分送支援中心前進 指揮所現場指揮所。

4. 依每哨 1 至 3 人之配置為原則,編排值勤表,開始執勤。

5. 開設交通管制哨時,如發現管制路段遭受破壞,則設置警示標誌以禁止通行,

隨即回報告異常狀況,並由分局決定另設管制哨或其他處理方案。

6. 如因天候造成視線不良時,應加設照明設備,以便執行管制作業。

7. 各項作業完成後,向現場指揮官報告完成作業準備。

8. 規劃車道調撥以利疏散車輛通行。

9. 規劃疏散車輛故障之排除,確保車輛可順利通行。

10. 疏散車輛路線規劃。

圖 2-3 交通管制哨位置圖

資料來源:屏東縣核子事故區域民眾防護應變計畫

在文檔中 中華大學 碩士論文 (頁 4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