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緊急應變計畫區

在文檔中 中華大學 碩士論文 (頁 30-34)

第二章 文獻回顧

2.1 核子事故與災害

2.1.3 緊急應變計畫區

我國「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 2 條第五項緊急應變計畫區:指核子事故發 生時,必須實施緊急應變計畫及即時採取民眾防護措施之區域。我國「核子事故 緊急應變法」第 13 條第一項規定: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中應依中央主管機關 之規定,劃定其核子反映設施周圍之緊急應變計畫區,並定期檢討修正;其劃定 或檢討修正,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第 13 條第二項規定;核子反應 器設施經營者應定期提出緊急應變計畫區內民眾防護措施之分析及規劃,報請中 央主管機關核定後,依核定之分析及規劃結果,設置完成必要之場所及設備。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施行細則」第 5 條規定,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應於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施行起六個月內,提出緊急應變計畫區內民眾防護措施 之分析及規劃。民眾防護措施之分析及規劃內容包括:人口分布、輻射偵測計畫、

民眾預警系統、民眾集結、疏散及收容。民眾防護措施之分析及規劃經中央主管 機關核定後,經營者應每 5 年檢討修正一次,並於期限屆滿前六個月至九個月內,

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依據「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本計畫」第一章第四節緊急應變計畫區:緊急應 變計畫區係萬一核子反應器設施發生核子事故且可能造成大量放射性物質外釋 時,為保護民眾健康及安全,必須即時採取民眾防護措施之區域。核子反應器設 施經營者應依核子反應器設施型式、設施周圍地形、人口分布狀況及氣象資料等,

評估劃定各核子反應器設施周圍之緊急應變計畫區,並每五年檢討修正。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施行細則」第 6 條之規定,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應 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民眾防護措施分析及規劃結果,完成輻射偵測與民眾預警 系統等場所及相關設備設置,並負責維護管理。

依據核能電廠緊急應變計畫區內民眾防護措施分析及規劃檢討修正「緊急應 變計畫區」(Emergency Planning Zone-EPZ)係為了核能電廠萬一發生核子事故時,

用來減緩事故後果對電廠周邊民眾之影響,必須在平時預先規劃緊急防護行動,

當事故發生時,才能即時採取有效民眾防護措施,維護人民健康及安全;其區域 大小與核電廠反應爐形式、電廠附近人口密度、地形、氣候狀況等有密切之關係。

我國核子事故緊急應變計畫區的規劃,為考量核子反應器設施在設計基準事 故與爐心熔毀事故的預期輻射劑量之影響,其評估後的緊急應變計畫係平時預作 核災整備的區域,並不等於事故發生時,實際的疏散與應變範圍;萬一事故發生 時,民眾是否有必要疏散,疏散的範圍需要多大和事件的嚴重性及放射物質外釋 的情形有關。

日本福島事故發生後,主管機關依據總統指示,成立「國內核能電廠現有孜 全防護體制全面體檢方案」,其中有關緊急應變方面,要求台電公司重新以雙機 組事故分析核能一、二、三廠緊急應變計畫區範圍,並於 100 年 10 月 27 日公告 核一、二、三廠緊急應變計畫區為八公里之行政區。緊急應變計畫區範圍之擴大,

代表平時整備所需執行的事項亦相對的增加,而對於緊急應變計畫區外的電廠半 徑 8 至 16 公里範圍,視需要結合災害防救體系,將民眾防護措施規劃納入地方 政府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中。

美國 NUREG-0654 緊急應變計畫區:考慮到面積地規畫工作是需要被執行 的,有關每個核電廠緊急應變計畫區必須定義在最短的「輻射煙羽照射途徑 (plume exposure pathway)」,從最長的考距離來看攝取照射的途徑,圖 2-2 緊急 應變計畫區概念表示緊急應變計畫區規劃所需要的概念,以確保在事故發生時可 以迅速和有效的行動,以採取保護公眾地領域。緊急應變計畫區大小的選擇必須 進行詳細的規劃與程度上的判斷,以確保足夠的緊急應變基地,在一個特定的緊 急情況,很可能受到一小部分限制防護行動規劃區。另一方面,如果發生了最嚴 重的意外事件,則需要執行緊急應變計畫區外的民眾防護行動。專案小組選了一 個半徑約「輻射煙羽曝露途徑」,如圖 2-3 緊急應變計畫區概念與表 2-4 緊急應 變計畫區的制導規模所表示。雖然圖、表表示緊急應變計畫區的半徑,但實際的 緊急應變計畫區狀況取決於每一個網點的特性。

圖 2-2 緊急應變計畫區概念

資料來源:Criteria for Preparation and Evaluation of Radiological Emergency Response Plans and Preparedness in Support of Nuclear Power Plants

表 2-4 緊急應變計畫區的制導規模

事故階段 重要器官與暴露途徑 緊急應變計畫區範圍 輻射煙羽照射途徑 全身(外部) 約半徑 10 英里

甲狀腺(吸入) 其他器官(吸入) 股隨(攝入)

攝入途徑

甲狀腺、其他器官、骨髓 (攝入)

約半徑 50 英里

資料來源:Criteria for Preparation and Evaluation of Radiological Emergency Response Plans and Preparedness in Support of Nuclear Power Plants

美國 NUREG-0654 緊急應變計畫區輻射煙羽照射大小主要基於下列審議:

1. 預計從事故基準地傳統設計不會超過保護區外的行動指引級別。

2. 從最核心的熔體序列預計不會超過保護區外的行動指引級別。

3. 最嚴重的堆芯熔化序列,立即會危機生命的劑量一般不會發生在區外。

緊急應變計畫區攝入接觸被選中的原因:

1. 順風汙染的範圍內,一般部會超過保護行動的指引,因為風向的轉變和行程 的期間僅限於從電廠排出約 50 英里。

2. 大氣中的碘有可能轉換。

3. 放射性煙羽任何的微粒材質已沉積在核能電廠約 50 英里的地面上。

4. 超過攝入途徑保護行動指引級別,可能在 50 英里,是比較超過輻射煙羽曝露 行動指南級別英里的可能性。

在文檔中 中華大學 碩士論文 (頁 3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