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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防救法

在文檔中 中華大學 碩士論文 (頁 34-37)

第二章 文獻回顧

2.2 核子事故法規

2.2.1 災害防救法

五、災害區域涉及海域、跨越二以上直轄市、縣(市)行政區,或災情重大且直轄 市、縣(市)政府無法因應時之協調及處理。

我國「災害防救法」第四條:本法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 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應依 地方制度法第十八條第十一款第二目、第十九條第十一款第二目、第二十條第七 款第一目及本法規定,分別辦理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之災害防救自治事 項。

我國「災害防救法」第五條: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為達災害防救之目 的,得採取法律、行政及財政金融之必要措施,並向立法院報告。

我國「災害防救法」第六條:行政院設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其任務如下:

一、決定災害防救之基本方針。

二、核定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及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之災害防救業務計 畫。

三、核定重要災害防救政策與措施。

四、核定全國緊急災害之應變措施。

五、督導、考核中央及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相關事項。

六、其他依法令所規定事項。

我國「災害防救法」第八條: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直轄市、縣(市)災害防 救會報,其任務如下:

一、核定各該直轄市、縣(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二、核定重要災害防救措施及對策。

三、核定轄區內災害之緊急應變措施。

四、督導、考核轄區內災害防救相關事項。

我國「災害防救法」第十條:鄉(鎮、市)公所設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

其任務如下:

一、核定各該鄉(鎮、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二、核定重要災害防救措施及對策。

三、推動疏散收容安置、災情通報、災後緊急搶通、環境清理等災害緊急應變及 整備措施。

四、推動社區災害防救事宜。

五、其他依法令規定事項。

我國「災害防救法」第十二條:為預防災害或有效推行災害應變措施,當災 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應視 災害規模成立災害應變中心,並擔任指揮官。前項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機、程序 及編組,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定之。

我國「災害防救法」第十三條: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中央災害防 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應視災害之規模、性質、災情、影響層面及緊急應變措施等 狀況,決定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時機及其分級,應於成立後,立即報告中央災 害防救會報召集人,並由召集人指定指揮官。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得視災 情研判情況或聯繫需要,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立即成立地方災害應變中心。

我國「災害防救法」第十四條: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為處理災害防救 事宜或配合各級災害應變中心執行災害應變措施,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 防救計畫指定之機關、單位或公共事業,應設緊急應變小組,執行各項應變措施。

我國「災害防救法」第十五條:各級災害防救會報應結合民防及全民防衛動 員準備體系,實施相關災害整備及應變事項;其實施辦法,由內政部會同有關部 會定之。

我國「災害防救法」第十六條:內政部災害防救署特種搜救隊及訓練中心、

直轄市、縣(市)政府搜救組織處理重大災害搶救等應變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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