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核能三廠核子事故緊急應變程序分析
3.5 疏散及收容作業
3.5.6 民眾收容作業程序
屏東縣政府於平時或戰時屏東縣遭遇重大災害之緊急應變能力與各項動員,
使能迅速動員及熟悉各項應變要領,並於災害發生時,迅速予以適宜處置,以定 安社會秩序。
實施要領如下:
一、為辦理平時或戰時屏東縣遭遇重大災害成立災民收容救濟站,並在各鄉鎮市 之適當安全處所設立災民收容救濟分(支)站。
二、災前準備:
1. 加強督導屏東縣各鄉鎮市災民臨時收容所編組及充實設備,以便在災害時 迅速展開災民收容救濟作及善後處理工作。
2. 督導各鄉鎮市公所在安全地區徵借公共場所如學校、廟宇、社區活動中心、
幼稚園、教養院等災害發生時可能收容孤寡老弱、傷殘人口之最大容量,
以收容災民。
3. 督導各鄉鎮市依各轄區收容站之容量,預先準備好炊具、餐具、寢具等民 生必需用品。
4. 督導各鄉鎮市公所指派收容救濟站人員負責保收容站之一切設備、財務及 物資等。
5. 災民收容站救濟站站長一人由社會處處長兼任、副站長二人、幹事二人及 依業務需要設任務組織組員四十九員,督導各分(支)站災民登記、收容、
編管、服務、調查、宣慰、救濟、遣散等事項。
三、災害處理
1. 平時:凡遭受重大天然災害,致生命財產遭受威脅或交通中斷受困者,需 緊急疏散避難之民眾。
2. 戰爭期間:督導各鄉鎮市災民收容救濟分站因遭空襲,住家受損扶養義務 人死亡或受傷正在治療,以致不能生活及交通中斷受困者需緊急疏散避難 之民眾申請收容,辦理災民登記、收容、編管、服務、調查、宣慰、救濟、
遣散等事項。
(1) 登記:
填寫登記表(第一聯存根、第二聯災民持用)。
查驗身份證或其他証明文件。
(2) 收容:
審查災民是否符合收容救濟條件。
災民收容安置。
並發給識別證。
(3) 編管:依災民名冊實施編管,男女災民應分別安置,分發寢具、分配 鋪位,傷患災民集中安置,介紹環境及防護工作。
(4) 服務:
設置服務台,提供災民各項諮詢等服務。
提供休閒書報雜誌閱讀,供災民紓解情緒。
(5) 調查:依災民名冊調查核對其受災狀況,可投靠親友住址、關係、有 無謀生技能等等。
(6) 宣慰:組成慰問團,予以精神與物質的慰問,安撫災民情緒,堅定重 建家園的信心。
(7) 救濟:
災民集中供應膳食,一律免費供應,其膳食費及副食費每人每日新 台幣一百元,主食糙米七五○公克。
合於發放救濟金者,應於救濟金發放後停止收容。在未發放前,仍 供應給災民膳食。
(8) 遣散:
依災民調查資料編造遣散名冊,按名冊發放遣散費,另發給乘車證,
以供災民返家。
有親友可依者,發給免費車船換票證及旅遊膳食費,協助依親;無 親友投靠之老弱殘障轉送救濟機構收容;有工作能力者洽商當地就 業輔導機構就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