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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事故民眾醫療照護與輻傷救護及後送作業

在文檔中 中華大學 碩士論文 (頁 103-106)

第三章 核能三廠核子事故緊急應變程序分析

3.5 疏散及收容作業

3.5.8 核子事故民眾醫療照護與輻傷救護及後送作業

為了能夠有效處理輻射災害所造成的大量病患,制定緊急醫療標準作業程序,

使傷患可以快速受到醫療照護。

權責區分:

一、受理通報之處置

1. 「119」救災救護指揮科執勤人員於核能電廠發生輻射外釋事故,且廠界 最大個人全身劑量達每小時 0.02 毫西弗,接獲原子能委員會通知時,立 即報告指揮官(縣長)。指揮官則指示本縣災害應變中心各編組組長戒備待 命。

2. 當廠界最大個人全身劑量率達每小時 0.05 毫西弗,指揮官立即下令各編 組組長,通知所屬各組人員戒備待命,並進行必要之整備工作。

3. 副指揮官(副縣長)密切聯繫原能會與近指中心,了解電廠事故演變情形,

並隨時向指揮官報告;另應通知恆春分局分局長,進行本中心現場指揮所 之開設作業整備,及救災作業動員之整備。

4. 廠界最大個人全身劑量率達每小時 0.5 毫西弗時,接受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指示,正式開設本中心。指揮官指示現場指揮官,儘速開設現場指揮所,

由局長擔任。核災處理總指揮,負責核災事件之應變對策與動員程度;由 局長指派恆春鎮衛生所主任進駐現場指揮所。

二、派員進駐災害應變中心其任務如下:

1. 負責災民疏散處理站病患之緊急救護。

2. 負責收容站一般病患醫療與後送。

3. 派遣救護車協助災區老弱病患之轉診與後送。

三、當現場指揮所開設後派遣恆春鎮衛生所主任進駐,擔任衛生醫療組組長,統 籌醫療站開設及災民醫療事宜。民眾防護準則:在核子事故的緊急時期,當 有異常之放射性物質外釋或很有可能發生外釋,主管機關會立即依據核能電

廠附近民眾所可能承受到的個人輻射劑量,建議民眾迅速採取有效的掩蔽、

疏散或服用碘化鉀藥劑等防護行動。我國現行的核子事故緊急時期之民眾防 護準則。

四、大量傷患救護 1. 救站作業:

(1) 防疫組:將現場衛生(食品、飲水)狀況,回報「衛生局應變小組」之「防 疫隊」;並執行疾病管制及食品、飲水衛生管理工作。

(2) 緊急醫療救護組:

 檢傷分類,並依大量傷患處理原則,於緊急處理後,記錄於「醫療站 傷單」,並將傷病患就近送該醫療區域合適之急救責任醫院救治。

 由負責人指揮急救責任醫院,傷患之急救及後送,並協調急救責任醫 院給予傷患最優先之醫療照顧。

 評估災難現場狀況,執行醫療人員及救護車之支援派遣,並將情形回 報應變中心。

 專業心理輔導員進駐急救站,對現場受困災民及救災人

 醫護人員輪班安排。

 統計現場及後送醫院處置之傷病患數,向衛生局應變中心通報。

(3) 支援補給組:

 急救醫藥器材、物品及車輛之調度。

 支援醫療救護人員之簽到、退管制登記。

 協助現場急救站之建置。

 急救站秩序與安全之維護。

 急救站工作人員之膳食供應。

2. 衛生局在救災中心作業:

(1) 災民心理輔導:與社會局協調於收容所成立 24 小時內,由專業心理人 員進駐,對因災難重傷者及其家屬進行心理輔導。

(2) 對住院之災民提供心理服務。

(3) 追蹤住院病人傷況,隨時向縣長、行政院衛生署回報。

(4) 確認轄內醫療院所就醫、住院之傷病資料。

(5) 每日上午八時、下午十五時回報救應變中心及現場指揮所。

(6) 受傷名單確認:調查及填寫事故傷病患就醫情形資料表。

(7) 聯繫健保局,提供臨時就醫卡,供災民就醫使用;如健保局無法提供,

則由縣府發給臨時就醫卡,必要時由縣府負擔醫療費用。

作業程序:詳述如下。

一、收容民眾醫療照護

1. 衛生醫療組組長勘察選定位置後,通知各醫療站之負責單位,召集成員開 設醫療站,每站至少由 1 名醫師、1 名護士、1 名輻防、1 名司機組成,

負責一般傷患醫療與後送之作業。

2. 各醫療站負責人率所屬成員連同器材裝備至各收容站向收容站分站長(收 容站所在機關單位負責人)報到。

3. 佈置醫療站。

4. 各項作業完成後,向災民收容組組長及衛生醫療組長回報完成作業準備。

二、一般傷患醫療及後送

1. 將傷患先行檢傷分類,再登記於大量傷患檢傷分類及處置卡。

2. 輕傷患者經處理後,無須留滯急救站者,令其返回住所掩蔽或於疏散時至 收容站報到。

3. 重傷需住院治療者,由急救站通知其家屬,準備送往就近適當之緊急醫療 網責任醫院治療。

4. 將傷患送往就近適當之緊急醫療網急救責任醫院治療時,應先連絡該醫院,

告知傷患姓名、傷害型態、種類、人數及預定到達時間等,請其預作準備。

5. 派遣一名護士,隨救護車護送傷患至就近適當之緊急醫療網責任醫院。醫 護人員不足時,透過應變中心請求支援中心或鄰近醫療院所支援。

6. 傷患送達時即回報急救站,並將救護紀錄單交給責任醫院醫療人員簽收,

一份留給醫院備用,一份帶回存檔。

7. 醫療站人員搭乘原救護車返回醫療站。

三、輻傷救護及後送作業

1. 輻射污染傷患之處置流程。

2. 輻傷病患轉診各級核災急救責任醫院原則。

3. 運送受污染傷患至核災急救責任醫院前,應先聯絡該院告知傷患姓名、發 生地點、時間、傷害型態、種類、人數、預定達時間、請預作準備,傷患 送達時即回醫療站,將(高高屏核災急救責任醫院輻射傷害記錄)交給醫院 人員作為醫療參考。

4. 運送受污染傷患時,需作好污染隔離工作,避免污染救護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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