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中央部會業務對口單位分析
第一節 已立法並發布處務規程之部會
本節首先針對已經完成組織法之立法並已發布處務規程之部會進行分析。參 考這些中央部會之組織法以及其處務規程,研究團隊得以確認各部會部本部之司 處業務單位及所屬三級機關(構)之組織架構設計。由於研究團隊對於此類部會 之組織架構的掌握度較高,因此針對某一部會進行分析時,將首先透過組織架構 圖,呈現該部會部本部司處業務單位以及三級機關(構)之設置情形。其次,若 該部會之業務單位或三級機關(構)與臺北市政府局處存在業務對口關係,則研 究團隊將另外透過表格,整理該部會各司處以及三級機關(構)在市府之業務對 口機關,並接著以圖呈現表格中所指出之業務對口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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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各司與文化資產局,在臺北市政府的業務對口單位主要為文化局。但 有關影視與出版之業務,則亦與觀光傳播局有業務對口關係。由於文化部所屬之 三級機構所負責之業務,與地方政府較無直接關係,因此,下表僅列文化部各司 及兩個三級機關與臺北市府局處之對口關係。研究團隊擬定之業務對口關係如表 3-1、圖 3-2、圖 3-3 與圖 3-4 所示:
表 3-1、文化部與市府機關業務對口關係表 部本部業務單位及三級單位 市府對口機關
綜合規劃司 文化局
文化資源司 文化局
臺北市文獻委員會 臺北市立社會教育館 臺北市中山堂管理所 都市更新處
文創發展司 文化局
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司 觀光傳播局 臺北廣播電臺 文化局
人文及出版司 文化局
觀光傳播局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藝術發展司 文化局
臺北市文獻委員會 臺北市立社會教育館 臺北市中山堂管理所 臺北市立國樂團 臺北市立交響樂團
文化交流司 文化局
文化資產管理局 文化局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觀光傳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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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本部業務單位及三級單位 市府對口機關
法律事務司 法務局
政風處
檢察司 法務局
政風處
保護司 法務局
政風處
國際及兩岸法律司 法務局
政風處
調查局 無明顯對口關係之機關
行政執行署 無明顯對口關係之機關
廉政署 政風處
矯正署 無明顯對口關係之機關
最高法院檢察署 無明顯對口關係之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無明顯對口關係之機關
司法官學院 無明顯對口關係之機關
綜 合 規 劃 司 法
制 司 法
律 事 務 司 檢
察 司 保 護 司 國 際 及 兩 岸 法 律 司
政 風 處
法務部業務單位
臺北市政府
業務 單位
市府對 口機關 法
務 局
圖 3-6、法務部業務單位與市府機關業務對口關係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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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風 處
行 政 執 行 署 矯
正 署
法務部三級機關(構)
市府對 口機關 三級
機關
臺北市政府 廉 政 署
調 查 局 最
高 法 院 檢 察 署 司
法 官 學 院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檢 察 署
三級 機構
圖 3-7、法務部三級機關(構)與市府機關業務對口關係圖
參、客家委員會
前身為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客家委員會組織法已於 2011 年 6 月 29 日公布,
並於 2012 年 1 月 1 日正式啟動組改,為我國中央級客家事務專責主管機關。客 家委員會設綜合規劃處、文化教育處、產業經濟處及傳播行銷處,除了組改前原 有之綜合規劃處、文化教育處與臺灣客家文化中心外,改制後的客家委員會增設 產業經濟與傳播行銷兩處,並將原臺灣客家文化中心修改名稱為客家文化發展中 心,其中,客家文化中心因屬四級機關,因此不列入以下討論。客家委員會業務 單位之組織架構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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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 播行 銷 處
產 業經 濟 處
文 化教 育 處
綜 合規 劃 處
業務 單位 客家委員會
圖 3-8、客家委員會業務單位組織架構圖
由於客家委員會為客家事務專責主管機關,因此在市府之主要業務對口單 位,即為市府內之客家事務專責機關。如下表所示,客家委員會四個處在臺北市 政府之業務對口單位皆列客家事務委員會。研究團隊擬定之業務對口關係如表 3-3 與圖 3-9 所示:
表 3-3、客家委員會與市府機關業務對口關係表 部本部業務單位及三級單位 市府對口機關
綜合規劃處 客家事務委員會
文化教育處 客家事務委員會
產業經濟處 客家事務委員會
傳播行銷處 客家事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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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 合 規 劃 處 文
化 教 育 處 產
業 經 濟 處 傳
播 行 銷 處
客家委員會業務單位
臺北市政府
業務 單位
市府對口 機關 客
家 事 務 委 員 會
圖 3-9、客家委員會業務單位與市府機關業務對口關係圖
肆、行政院主計總處
行政院主計總處組織法於 2012 年 2 月 3 日公布,並於 2012 年 2 月 6 日啟動 組織改造。行政院主計總處辦理全國歲計、會計及統計業務。改制前,行政院主 計總處之業務單位為第一局、第二局、第三局、第四局、會計管理中心與中部辦 公室。改制後,行政院主計總處設綜合規劃處、公務預算處、基金預算處、會計 決算處、綜合統計處、國勢普查處、與主計資訊處。行政院主計總處之組織架構 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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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計 資訊 處
國 勢 普查 處
綜 合 統計 處
會 計 決算 處
業務 單位 基 金 預算 處
公 務 預算 處
綜 合 規劃 處 行政院主計總處
圖 3-10、行政院主計總處業務單位組織架構圖
行政院主計總處負責推動我國中央政府之預算、會計與統計業務。根據地方 制度法的規定,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之主管及人員,皆須依專屬人事管理法 律任免,亦即中央地方人事一條鞭。行政院主計總處各處在臺北市政府之業務對 口單位皆為主計處。研究團隊擬定之業務對口關係如表 3-4 與圖 3-11 所示:
表 3-4、行政院主計總處與市府機關業務對口關係表 部本部業務單位及三級單位 市府對口機關
綜合規劃處 主計處
公務預算處 主計處
基金預算處 主計處
會計決算處 主計處
綜合統計處 主計處
國勢普查處 主計處
主計資訊處 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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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 合 規 劃 處 公
務 預 算 處 基 金 預 算 處 會
計決 算 處
行政院主計總處業務單位
臺北市政府
業務單位 市府對口機關
主 計 處 綜
合 統 計 處 國 勢 普 查 處 主
計資 訊 處
圖 3-11、行政院主計總處業務單位與市府機關業務對口關係圖
五、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織法於 2011 年 11 月 14 日公布,並於 2011 年 2 月 6 日正式啟動組織改造。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原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設有企劃 處、人力處、考訓處、給與處、地方人事行政處等五個處,以及公務人員住宅及 福利委員會、公務人力發展中心與地方行政研習中心等單位。改制後,人事行政 總處除綜合規劃處、組編人力處、培訓考用處、以及給與福利處等四個業務單位 之外,另設有公務人力發展中心與地方行政研習中心等兩個三級機構。原公務人 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之業務,除宿舍管理與眷舍處理業務移撥至國有財產局外,
其餘移撥回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部本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各處與兩個三級機 構之組織架構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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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 與 福 利 處
培 訓 考 用 處
組 編 人 力 處
綜 合 規 劃 處
地 方 行 政 研 習 中心
業務
單位 機構
公 務 人 力 發 展 中心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圖 3-12、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業務單位及三級機構組織架構圖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主要辦理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業務,並且 和主計業務一樣,地方政府皆須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其人事。行政院人事行 政總處各處及其三級機構在臺北市政府之業務對口單位皆為人事處。研究團隊擬 定之業務對口關係如表 3-5、圖 3-13 與圖 3-14 所示:
表 3-5、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與市府機關業務對口關係表 部本部業務單位及三級單位 市府對口機關
綜合規劃處 人事處
組編人力處 人事處
培訓考用處 人事處
給與福利處 人事處
公務人力發展中心 人事處
地方行政研習中心 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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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 合 規 劃 處 組 編 人 力 處 培 訓 考 用 處 給 與 福 利 處
人 事 處
臺北市政府
業務單位 市府對口機關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業務單位
圖 3-13、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業務單位與市府機關業務對口關係圖
人 事 處
公 務 人 力 發展 中 心 地
方 行 政研 習 中 心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三級機構
市府對口機關 三級機構
臺北市政府
圖 3-14、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三級機構與市府機關業務對口關係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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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外交部
外交部組織法於 2011 年 11 月 4 日公布,並於 2012 年 9 月 1 日正式啟動組 織改造。組織改造後,外交部設亞東太平洋司、亞西及非洲司、歐洲司、北美司、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司、條約法律司、國際組織司、國際合作及經濟事務司、國 際傳播司以及研究設計會等業務單位。除駐外機構外,外交部另設有定位為三級 機關之領事事務局,以及屬於三級機構之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外交部各司以及 其三級機關(構)之組織架構圖如下所示:
外交部
國 際合 作 及經 濟 事務 司 國際 傳 播司
拉 丁美 洲 及加 勒 比海 司
北 美 司
歐 洲 司
亞 西 及非 洲 司
亞 東 太平 洋 司 條約
法 律司
外 交 及國 際 事務 學 院
領 事 事務 局 國際
組 織司
業務單位 機關 機構
研究 設 計會
圖 3-15、外交部業務單位及所屬三級機關(構)織架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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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外交部主管外交事務,而外交事務屬於中央權責,和屬於地方自治法人 之臺北市政府在業務上關係較小,因此業務對應關係也較低。目前市府各局處,
在業務上與外交部較有關者為秘書處之國際事務組,主要之相關業務為外賓接
在業務上與外交部較有關者為秘書處之國際事務組,主要之相關業務為外賓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