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行政院組織改造重大政策調整議題分析
第三節 臺北市政府推動行政法人化議題分析
中央在行政法人法通過後,業已開始進行另一波行政法人化之推動工作,加 上中正文化中心行政法人化後,也已經累積一定之經驗。因此,臺北市政府也可 以開始思考,是否行政法人的組織型態可以適用於市府特定之單位,以提高這些 單位的績效。在這樣的思考下,研究團隊以召開座談會的方式,針對臺北市政府 若欲推動行政法人化,在法制面、組織面、業務面以及流程面所可能遭遇到之議 題進行分析。
壹、背景問題
「行政法人化」為我國中央政府組織改造「去任務化」、「地方化」、「行政法 人化」與「委外化」之四化策略之一,希望藉此提升公部門的營運效能、運作彈 性及服務品質、避免出現成立財團法人所可能衍生的問題、強化經營責任及成本 效益,以及開放多元參與公共服務等(朱宗慶,2009:23)。然而,我國中央行 政機關行政法人化之推動,在 2004 年 1 月完成「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
之立法程序,並於同年 3 月 1 日完成國立中正文化中心改制行政法人。
中正文化中心改制後,上路之初運作並非一帆風順,由建置之初董事長與藝 術總監「雙頭馬車」、兩廳院與監督機關教育部「運作扞格」、監察人審查報告鬧 雙胞,以及「歌聲魅影」超級經紀(劉宗德,2009:53),隨後又因為「行政法 人法」之立法延宕,而使我國中央推動行政法人化的進程陷入停滯的情況,直到
「行政法人法」於 2011 年 4 月 8 日完成立法,而我國行政法人化之推動,終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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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通則性之法源,也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
所謂行政法人係為執行特定公共任務,以法律設置之具有公法性質的法人,
希望藉由法律的創設,在傳統行政機關之外,成立公法性質的法人,讓不適合由 行政機關來推動的公共任務由行政法人來處理,一方面可以引進企業經營精神,
使業務推行更專業化及有效能,另一方面政府仍可確保這些公共任務之實施(陳 昭欽,2009:89),換句話說,「獲得制度鬆綁,以及引進營運彈性」即為在公部 門組織中引進行政法人型態的主要目的(朱宗慶,2009:23),陳郁庭(2011:
30)更明確指出,改制行政法人後公部門機關在人事或經費的運用上會更有彈 性。基此,黃朝盟、蕭全政(2011:88)將行政法人制度的優點及特性歸納為:
1.融合公、私部門的優點及特性;2.增加用人彈性,鬆綁現行行政機關人事制度 及 3.適度鬆綁政府會計制度和採購限制。
「行政法人」之建置原則,包括機關具有專業需求或須強化成本效益及經營 效能;不適合由政府機關推動,亦不宜交由民間辦;以及所涉公權力行使程度較 低(黃榮志、陳瑋玲,2012:73;朱宗慶,2009:23)。基此,臺北市政府因應 中央政府組織改造而思考臺北市政府組織調整議題,也可將行政法人化納入組織 改造的選項,提高特定市府機關之營運彈性與運作效能,而衛生局所屬之臺北市 立聯合醫院,目前仍持續針對轉制行政法人進行評估,而文化局未來將成立之臺 北藝術中心,也曾評估以行政法人之組織形式成立。研究團隊以下不擬針對特定 市府機關之行政法人化進行評估與建議,而是希望從法制面、組織面、業務面以 及流程面分析國立中正文化中心改制的經驗,以及行政法人法通過後,地方政府 設置行政法人所必須思考之議題。
貳、執行問題 一、法制面
就法制面而言,臺北市政府所屬單位,希望改制行政法人或以行政法人之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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織型態設置時,需將下列三點議題納入考量。
(一)組織定位與轉制行政法人之相關性
根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以下稱基準法)第 2 條,所謂「機關」,為 就法定事務,有決定並表示國家意思於外部,而依組織法律或命令(以下簡稱組 織法規)設立,行使公權力之組織。」由於行政法人所執行之業務,皆為涉公權 力行使程度較低者,因此在基準法所稱之「機關」,理論上將不適合改制行政法 人。基準法第 16 條另規定:「機關於其組織法規規定之權限、職掌範圍內,得設 附屬之實(試)驗、檢驗、研究、文教、醫療、社福、矯正、收容、訓練等機構。」
由於「機構」所執行之業務,事涉公權力行使之程度較低,因此市府組織中,其 定位符合基準法中所稱之「機構」,理論上才較為適合改制為行政法人。唯行政 法人法第 21 條提及「行政法人由政府機關或機構改制成立者…」,顯示行政法人 法並沒有明確規範僅有機構才可以改制行政法人,但就業務屬性來看,機構改制 行政法人仍較機關適當。
此外,組織定位為公設財團法人者,亦有改制成為行政法人之可能性。然而,
從機構改制行政法人,代表著賦予該組織更大的彈性與自主權,以追求組織績效 的提升,但是若從公設財團法人改制為行政法人,卻反而意味著更高的行政控制 與立法監督,進行改制規劃時應予注意。
(二)行政法人設置之法源
根據行政法人法第 2 條的規定,行政法人為需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也因 此,地方自治團體所設立之行政法人,也應依據中央行政法人法的精神,採取「法 人法律創設主義」。據此,行政法人之設置,首先應是所欲設置之行政法人的層 級,修改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或者是各局、處、委員會之組織規程,增列 所欲設立之行政法人。其次,再透過自治條例賦予該行政法人設立之法源,如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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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臺北市某某某行政法人自治條例。
(三)議會監督之密度
由於需以修訂自治條例為手段提供設置行政法人所需之法源,因此議會在審 議相關自治條例的過程中,也會針對行政法人的設置、定位與組織表示意見。本 研究焦點團體座談一位受訪者指出,由於行政法人之設置,將有可能減弱議會對 於市政的監督,因此議會對於未來每年度市府所需持續挹注之財源、行政法人採 取董(理)事會或首長制、以及行政法人代表人是否需到議會備詢等,均可能在 審議相關自治條例或組織規程時表示意見,而這些議題也將影響行政法人設立 後,市府以及議會對於該行政法人的監督密度。
二、組織面
針對組織面而言,推動行政法人化過程中,須注意的議題包括行政法人治理 組織之設計,以及單一法人下單一或多館之組織設計等兩項議題,以下分述之。
(一)治理組織之設計
根據行政法人法第 5 條的規定,行政法人應設董(理)事會,但得視其組織 規模或任務特性之需要,不設董(理)事會,置首長一人。根據上述規定,行政 法人治理組織之設計,可以採用董(理)事會制,亦可採用首長制。若採首長制,
市府及其該行政法人之目的事業主管局、處、委員會,對於該行政法人之監督密 度將較為嚴密;反之,若採取董(理)事會制,則該行政法人在業務推動上,將 有較強之獨立性。此外,本研究座談會的一位參與者更指出,由於理事會的組成,
通常會有機關代表,因此若採理事會制,則該行政法人的獨立性會比較低;但若 採董事會制,則行政法人的獨立性會比較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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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法人組織設計之彈性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改制行政法人之經驗,使得我國行政法人之設計,大多採 取「一法人一館」之設計模式。然而,由於改制行政法人,最重要的目的之一,
便是希望引進彈性而提高組織運作的績效,因此在本研究所舉辦之座談會中,也 有參與者提到行政法人在組織設計上,也可以採取彈性思維,包括「一法人多館」
的組織形式以及透過行政法人之組織形式推動臨時性市府之業務。
首先,除了較常見之「一法人一館」,行政法人亦可以由多個場館與機構所 組成,針對各個場館與機構的組織決策與資源進行整合,由行政法人的董(理)
事會或是首長負責各場館與機構營運方向的決策以及資源的配置,但是各場館與 機構仍各自推動原本之業務。透過「一法人多館」的組織設計,在原本各場館與 機構之上設置整合性質之管理組織,一方面可以減少設置多個行政法人所需耗費 之行政成本,而在另一方面,也可以在單一行政法人的框架下,增加各個場館組 織設置之彈性。舉例來說,假設希望將部分臺北市推動觀光與文化業務之機關行 政法人化,則可以設置一個「臺北市觀光及文化法人」,並將規劃進行法人化之 場館與機構一起納入該觀光與文化法人下管理。
此外,在全球化的時代下,臺北市政府面對快速變遷的環境,必須更有彈性 地因應外在環境的變化採取因應的作為。因此,在上述「一法人多館」的組織設 計下,針對部分臨時性、且公權力行使程度較低的業務,也可以透過成立臨時性 的組織,並且透過修訂行政法人組織自治條例的方式,將其納入行政法人的組織 中,讓該項業務可以透過行政法人的組織順利推動,而不修訂市府之組織自治條 例或局、處、委員會之組織規程。
三、業務面
就業務面而言,行政法人的組織型態讓公部門組織得以享有更多的彈性推動 其業務,而非著眼於公部門人員的精簡及財務壓力的舒緩。本研究座談會的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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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者就指出,以中正文化中心為例,在臺灣目前的環境下,表演藝術獲利的空 間其實不大,特別在扶持表演藝術團隊、支持新創作的時候,票房大多比較差。
參與者就指出,以中正文化中心為例,在臺灣目前的環境下,表演藝術獲利的空 間其實不大,特別在扶持表演藝術團隊、支持新創作的時候,票房大多比較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