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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成立性別平等處之組織因應策略

第四章 行政院組織改造重大政策調整議題分析

第一節 行政院成立性別平等處之組織因應策略

行政院院本部已於 2012 年 1 月 1 日啟動組改,並於同年 4 月 31 日進行「行 政院處務規程」之部分修正。行政院院本部之主要功能在於協助行政院院長處理 各項行政事務,而主要之業務單位包括法規會、災害防救辦公室、國土安全辦公 室、發言人辦公室、性別平等處、消費者保護處、教育科學文化處、經濟能源農 業處、財政主計金融處、交通環境資源處、外交國防法務處、內政衛福勞動處以 及綜合業務處。其中,性別平等處為我國中央政府層級之性別平等專責機構,也 將可能成為我國未來中央與地方政府在組織設計上之方向。研究團隊以臺北市政 府因應行政院成立性別平等處之因應方式為主題,召開焦點座談會,而本節以下 也嘗試彙整座談會參與者之意見,針對性別平等處之設置以及臺北市政府可能因 應之組織作為進行討論。

壹、背景問題

行政院組織法於 2010 年 2 月 3 日公布,為處理性別平等事務、負責院內性 別平等會幕僚作業,特設「行政院性別平等處」,建立中央行政機關性別平等專 責機制。隨著行政院院本部成立,行政院性別平等處亦於 2012 年 1 月 1 日正式 上路,做為中央政府統籌性別平等業務之專責單位,而原設立的行政院婦女權益 促進委員會,則調整為「行政院性別平等會」,負責整合協調並推動性別平等事 務。新成立的行政院性別平等處設有綜合規劃科、權益促進科、權利保障科及推 廣發展科,其職掌事項依行政院處務規程第十六條規定。

相對地,目前臺北市性別平等業務在「臺北市女性權益促進委員會」的組織 架構下,是由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來辦理相關的業務,因此有提昇層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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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提議。事實上,在該會第七屆第六次會議的臨時提案中,曾建議市府成立一個 性別平等委員會,類似原住民委員會的層級或直接隸屬於市長下的一個性別平等 辦公室,並期待該組織可達成以下目標:一、具有跨局處業務協調的能力;二、

比照中央性別組織的層級,即要比目前層級更高;三、成立專責機關與人力來推 動相關的業務。在上述背景下,為維持府際間溝通管道的暢通性,並精進過去這 類業務的推動成效,儘管臺北市政府為地方自治團體,但仍須針對府際業務的窗 口及其執行成效重新檢討,以確保中央以降的性別平等業務得以順利推動。

貳、考量因素

思考因應行政院成立性別平等處之組織策略的過程中,臺北市政府可以分別 從法制面、組織面、業務面與流程面等四個面向進行考量,以下分述之。

一、法制面

由於市府一級機關總數受內政部「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的約束,市府一 級機關的總數最高只能達 32 個,而目前市府一級機關的總數為 31 個,換句話說,

再增設一級機關的空間已屬有限。此外,目前市府員額編制為 13,989 人,新設 一級機關勢必須增加員額,但是由於新增人力的空間有限,且其中尚必須包含人 事、政風、主計等人力編制,因此扣除上述幕僚人力後,其核心業務人力可能所 增無幾。換言之,在一級機關與員額總數設限下,性別平等這項新興業務是否得 增設一級機關來負責,恐怕必須有更充分的理由。

二、組織面

市府目前設有「女性權益促進委員會」,其成員來自府內官員與府外學者專 家,主要任務為諮詢性質,過去以來市府高層首長多會親身參與,其會議結論往 往也交由各業務機關加以落實。若市府因應中央性別平等處的成立而擬設專責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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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或單位,則必須釐清此新設單位與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兩者間之組織定位區隔 與權責分工,避免有疊床架屋之疑慮。

三、業務面

機關成立須考量實際業務需求,但截至目前,性別平等是否有這麼多業務內 容可以執行,從而必須大幅度擴增人力,是一個有待討論的問題。其次,性別平 等的推動應該有其階段性任務,因此這類機關也不應該永久存續,但我國行政機 關向來是不朽的,亦即設立容易而撤除難。學者專家也指出,我國對「性別」一 詞迄今缺乏明確定義,業務範疇自然可大可小,也將影響這類業務的有效推動,

甚至公務員協辦這類業務(如填寫評估報表)也有「知其然、卻不知其所以然」

的問題。尤有甚者,一旦核心業務界定不明,機關成立後可能會被迫承接其他機 關的相關業務,到頭來可能會影響這類業務的機關執行成效。其實,性別平等主 要任務應在於觀念宣導,並體現在各機關現有業務執行上,若性別平等的主要業 務與人力屬性僅在於協調與管考,則有無必要以一級機關較大的規模來處理,也 有必要整體考量。

四、流程面

目前性別平等工作係由「社會局」負責、且僅配置聘用人力一員,卻必須承 擔這類業務的推動,不僅人力明顯不足,且社會局位階上又同其他一級機關,指 揮協調有其現實問題,加以其並無法提供計畫預算或管考壓力要求機關配合度之 誘因,多少影響府內性別平等業務的協調統合與推動成果。尤有甚者,在「行政 院性別平等處」成立之後,這類業務在地方政府層級恐將有增無減,儘管地方政 府與中央政府業務屬性(執行 vs.規畫)不同,未必需要成立一對一的機關窗口,

然而,現有推動機關層級與人力短缺問題,卻是不爭的事實,必須立即設法尋求 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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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選案評估

本研究座談會與會之學者專家,普遍並不支持成立專責(一級)機關方式處 理,其理由大致有三:第一,巿府現有機關數目已達法定上限,且員額總數亦頗 為吃緊,恐不利於以一級機關的規模設置業務對口單位;第二,性別平等的工作 渉及巿府各機關不同業務層面的業務,而其主要的仼務在於性別平等意識的推廣 與業務的聯繫、協調,而這樣的業務內容,未必需要以一個專責機關的規模來推 動;第三,未來待推動的性別平等業務尚不明確,加上市府為地方自治法人,對 於如何推動性別平等之業務也有相當自主權,因此目前似不適合在任務仍未明朗 的情況下,即增設機關與大規模擴充機關員額編制,進而導致出現因果錯置的問 題。基此,綜整座談會與會學者專家的發言內容,現階段對於市府而言,較佳的 策略是先提昇現有性別平等組織的功能,提升業務的成效,並以此呼應中央成立 性別平等處的變革。基於這樣的思維邏輯下,以下不同功能強化的選案皆有不同 的考量,茲分述如下:

一、在秘書處下新設業務組

在秘書處底下新設一個業務組,並增加若干員額,負責性別平等業務的幕僚 作業,特別是業務協調與績效評估,並由秘書長或所屬之市府高階官員(如參事)

負責督導市府整體性別平等業務的推動成效,將可收事半功倍之效。此外,各機 關宜由副局長以上層級之官員,擔任此等業務聯繫窗口,並由其指派所屬機關負 責幕僚作業,以收指揮協調之成效。現有的女性權益促進委員繼續維持(以下 同),依舊扮演監督、諮詢之角色。

二、改由人事處辦理性別平等業務

由人事處負責性別平等業務的指揮、協調與統合,乃著眼於人事體制一條鞭 的優勢,由於市府各機關普遍設有人事室、人事管理員或兼辦人事業務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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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人事處作為溝通平臺,將可一改目前各機關配合度欠缺、號令不從的現象。

唯在期末報告審查會議中,人事處代表指出人事處職掌及人力配置上,完全依照 人事管理條例及行政院訂頒所屬各級人事機構設置管理要點規定掌理組織編 制、任免遷調、訓練進修及福利待遇等事項,並沒有轄管性別平等的業務;而現 階段,社會局之組織規程中明訂該局職掌性別平權的倡導與相關機關構之監督及 輔導業務。因此,若以本選案進行調整,也需先解決上述議題。

三、於市長或副市長下設性別平等辦公室

如果政策上希望提高性別平等業務推動的層級,在市長或副市長下設性別平 等辦公室,可能更有利於幕僚作業的推動,由於此舉相對毋須新增太多人力,但 是藉由市長或副市長的權威,則可以大幅降低溝通協調成本,整體提升市府推動 性別平等業務之能量。

行政院性別平等處成立後,也出現需在部會層級至少設立性別平等科做為專 責統籌與對應單位的呼聲。依據這樣的邏輯,是否臺北市政府因應行政院性別平 等處成立而進行性平組織調整時,也應該採用這樣的模式呢?由於在臺北市當前 的系絡下,性別平等的工作渉及巿府各機關不同業務層面的業務,因此組織調整 的焦點應該在於強化性別平等意識的推廣與業務的聯繫與協調,而研究團隊所建 議的選案若成為組織調整之方案,為避免出現業務功能疊床架屋的情況,也建議 將市府性平相關業務皆移入新設之單位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