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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行政院組織改造重大政策調整議題分析

第四節 臺北市政府推動機關委外議題分析

行政院以推動「去任務化」、「地方化」、「法人化」和「委外化」等四化做為 政府改造目標。就「委外化」而言,其意指不侷限於公務人員推動公共事務,透 過民間經營讓經營更有成效。機關委外可以視為委外化公務人力的一個思考方 向,期望透過民間經營或可帶動公共服務滿意度。依目前政府運作情形,公務人 力有限,業務無限,在人力簡約的前提下,為了提升政府處理業務的效率,並持 續推動相關業務,市府人事處開始思考「委外」途徑的可行性。基此,研究團隊 針對臺北市政府推動機關委外所可能遭遇之議題,召開焦點座談會,並針對與會 者所提之意見進行彙整與分析。

壹、背景問題

過去以來市府推行委外的原因,主要基於人力有限、員額有限的考量,希望 機關能夠透過委外的方式,與公、民營企業合作。例如,以小巨蛋委外為例,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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託的捷運公司進駐小巨蛋約達 60、70 名人力,而委託單位財政局人員總共不過 200 人,若不透過機關委外途徑處理,顯然無法以現有公務體系人力去經營此場 館,換言之,機關委外相當程度解決公務人力負荷的問題。

傳統以來,公務人員本身來自於國家考試,但實務上局處所掌管的可能是多 樣化的館所,局處本身往往難以兼備多元化的專業人才。公務機關體系人力受限 於國家考試類科與方式,導致專業人才有任用資格的限制,進而限縮了政府機關 的專業發展。為便於發展多元化的人力,市府必須透過委外途徑來達成。簡言之,

考量各機關的多元專業人力需求(如藝術展演管理、場館機電維護等),若能藉 由委託民間專業人員加以經營的話,或許相對更有成效。以文化局文化事務與財 政局小巨蛋委外案件為例,文化局與財政局的代表分別指出:

因文化局每個館所都有它的專業性,那其實人力的專業性也 是文化局的考量的重點,因為文化局的館所很多元,不管是表演藝 術、視覺藝術、文學、音樂就是像電影、類博物館等,若希望能夠 發揮在跟文化革命,就必須要借助專業的人力來去執行,就是說會 有一個團隊是特別專門去針對執行某一個領域。

小巨蛋後來就指定由捷運公司經營,指定捷運公司經營最主 要的原因是因有機電維護的專業性人員,因為機電維護、一個場館 在營運的時候,機電的維護,要有專業的人力來進行維護工作,這 也導致可能引起爭執在於說機電維護外包是否能夠完全委外,但公 部門還是需要去查核外包的廠商,本身機關內部還是要有懂機電的 人員,不能讓無機電相關人員去執行機電維護的外包的合約,所以 最主要是有專業性人員這一部分。人力精簡的部分,捷運公司現在 他還在小巨蛋的人大概有 60 到 70 人,財政局一個局處大約兩百人 左右,若是交給捷運公司能節省很多人力,而且機電維修重要,若 機電維護不好,場館耐用年限耐用度將會縮短,所以在機電較容易 損壞問題,可能是市政府機電維護考量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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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上述,臺北市政府配合行政院組織再造的委外化原則,同時面對市政建 設新增業務不斷攀升的趨勢,考量自身員額有限與不同政策領域多元化專業人力 之需求,必須策略性地透過委外途徑來滿足市民公共服務的質量。

貳、執行問題 一、法制面

就法制面而言,進行機關委外過程中有關的議題,包括透過評鑑機制以監督 廠商以及不同促參模式對於合約內容的影響。首先,政府與廠商在機關委外中的 權利義務關係是透過契約進行界定。針對合約的內容,雖然在事前仍希望盡可能 在規劃上詳盡周延,但由於機關委外過程必須處理很多細微末節的問題,抑或後 來情勢演變太快,因此使得契約訂定初始往往無法考慮周詳、面面俱到。因此,

政府透過評鑑機制廠商進行評鑑,便成為政府監督廠商落實合約、確保服務品質 的重要機制。據此,評鑑機制使市府在確保履約品質上站在有利的一方,蓋透過 評鑑機制來考核委外廠商,可以提升廠商配合度,尤其是續約評鑑機制,優先續 約權更可提升委外廠商的配合誘因。以體育局經驗為例,該局代表表示:

有時候公共服務品質跟管理效能是真的,要抓到平衡點不太 容易,契約上面規範的確不太可能全部細節都規範到,所以希望落 實到評鑑這一部份,廠商其實是很在意評鑑機制這一塊,那如果我 們做得好的話,我們每年都會定期的評鑑,到時候如果要續約的話 還有續約評鑑,這個機制如果落實,廠商為了再次拿到下一次預約 的資格,那勢必這一段時期內就必須要戰戰兢兢,且希望我們局裡 面市府團隊跟廠商不要站在對抗,而站在協力的角色,而不是站在 我說你做的角色,盡量運用溝通的方式,維持評鑑這一塊。

其次,由於委外過程中之不同利害關係人,對於委外所依循的促參模式理解 不同,因此對於契約中應要求廠商負責的項目,也產生不同的理解,進而對於契 約訂定之合理性的看法不同。舉例來說,以體育局為例,對於政府投入中山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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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整建花費,外界質疑府方既然是採用OT的委外方式,那契約上是否可以請 得標的廠商去做維修,但這部分存在模糊地帶,蓋府方認為自身扮演房東的角 色,應將設備整修完善再將其租出(廠商),但議會方面卻認為OT的營運方式,

便應在契約上要求由得標廠商對場域直接進行整修,不應由政府出資。

二、組織面

就組織面而言,政府進行機關委外,將一部分的業務交由民間廠商執行,但 是委外合作關係的建立,並不必然代表政府對於相關公共服務之輸送,可以不必 負擔最終責任,相反地,民眾可能因為委外而預期更好的服務品質,而使得政府 必須建立足夠的組織能力,確保委外案的成功。

成功的委外案必須兼顧行政與專業性層次,委外機關有時必須協助廠商建立 能力,特別是在其原本專業能力以外較不擅長的行政能力層面。以文化事務為 例,府方藉重團隊專長,但也須解決團隊行政弱勢,蓋政府對於館所營運上有諸 多限制,例如法規、行政程序,以及績效評估,導致營運團隊也必須兼顧這些政 府期待與規則。文化局必須在行政輔導,以及溝通協調上須付出更多的精力 包 括成立專案辦公室、舉辦館所交流會。換言之,市府借重委外廠商專長之餘,也 必須設法補強其行政弱勢。文化局代表指出:

我們比較多可能會遇到的問題是,我們的營運團隊很多大部 份是他專欄的藝術領域,所以在管制、經營管理上,會有些在硬體 維修上,或者是財務的處理上,會有某些地方比較弱勢,再來就是 政府對於館所的限制,其實有蠻多的限制,有法規、行政程序等等 去限制,或是一些必要的機要評估在,所以那它在營運的時候,覺 得說廠商很認真的在朝它的營運目標邁進,在進行計畫,但是市府 規定說他要完成很多落實的部份,也許廠商並沒有那麼做到,所以 我們在行政導向就要多花一些工夫,和一些溝通協調上也是要去做 一些加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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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機關委外後,政府必須維持公共服務品質而提供民眾申訴的管道,但 市政府一方面要處理客訴問題,一方面又要對委外廠商做督導,但某些部門與民 眾接觸較多,客訴的案件也相對較多,加以市府各局處人力本已不足,這影響公 務員在督導廠商方面的時間配置與能力。以體育局經驗為例:

像現在就運動產業科的人不夠,人事股長要兼承辦人,客訴 案件真的很多,平均一個月會有 2、30 件,那尤其最近中山剛剛重 新營運,它常常有很多的問題,光花掉這部份的時間大概就會占據 三分之二的時間了,因為有時候客訴還必須去現場去了解,不能一 直全部丟給廠商,那這樣會不太客觀。基本上我們站在督導管理方 面,因為有時候其實調查還是會影響在督導方面,因為我們等於把 所有的時間精力花費在處理客訴的話,各個運動中心其實距離都不 算太近,那光這樣子處理一件就要花半天,督導管理方面就會降 低,甚至如何讓整個場館的營運更順暢跟廠商的協調,這部份就會 影響。

總的來說,無論是前述協助委外廠商行政能力建立,抑或處理機關委外後產 生的客訴問題,對公部門都是一種人力成本的支付,原因無他,政府部門必須承 擔起機關委外的最終責任。從這樣的角度出發,透過委外的機制輸送公共服務,

政府雖然不再擔任第一線公共服務提供者的角色,但是這並不意味著組織職能的 縮減,而是組織職能的轉化,亦即公部門組織必須建立新的組織能力,以確保委 外案的順利落實。

三、業務面

從業務面檢視機關委外,政府需注意的議題包括委外案促參模式選擇的爭 議,以及廠商提供服務過程中出現爭議問題之回應。首先,政府決定委外的促參 模式(如OT與ROT的模式選擇)性質時,經常遭受外界質疑經費運用部分是否 完善,以及在招標過程中是否有獨厚某些廠商之嫌。以體育局為例,全市12間的

從業務面檢視機關委外,政府需注意的議題包括委外案促參模式選擇的爭 議,以及廠商提供服務過程中出現爭議問題之回應。首先,政府決定委外的促參 模式(如OT與ROT的模式選擇)性質時,經常遭受外界質疑經費運用部分是否 完善,以及在招標過程中是否有獨厚某些廠商之嫌。以體育局為例,全市12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