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與次級資料分析
第二節 臺北市政府組織調整之考量因素
本研究案嘗試分析臺北市政府各局處在行政院組織改造調整完成後,在法制 面、組織面、程序面及業務功能面所需進行之配套調整,並且同時考量臺北市政 府,因應近年來中央或地方之重大政策改變所必須進行之組織調整。而在分析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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織調整之前,必須先界定何謂組織。Jones(2004:2)指出,組織是人們用來協 調他們的行動以達成他們目標的工具。在此工具性的定義下,臺北市政府的組織 設計與架構,便是用來達成市政建設目標以及市府公共服務的一項工具。從府際 關係的角度來看,臺北市政府作為我國之地方自治團體,其組織設計與調整的目 標,便在於提升與確認具備的組織能力(organizational capacity),以完成我國地 方制度法所界定之自治事項或委辦事項。
基於上述的假定,臺北市政府因應行政院組織改造,在進行組織調整所檢視 之法制面、組織面、程序面及業務功能面之議題,則可以進一步作以下的界定。
壹、法制面
臺北市政府為地方制度法下所界定之地方自治團體,因此市府組織必須以自 治條例訂之。基此,就法制面而言,除了地方制度法之外,有關臺北市政府組織 調整之相關法制規範包括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以及 臺北市政府組織編制案件作業原則。首先,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中,除了針對 地方政府自治條例之立法方式、組織、編制及員額等進行規範外,準則第 7 條針 對地方行政機關設立,明訂若有業務與現有機關職掌重疊者、業務可由現有機關 調整辦理者以及業務性質由民間辦理較為適宜者不得設立之外,另該準則第 8 條明訂若階段性任務已完成或政策已改變者、業務或功能明顯萎縮或重疊者、管 轄區域調整或裁併者、職掌以委託或委任方式辦理較符經濟效益者、經專案評估 績效不佳應予裁併者、以及業務調整或移撥至其他機關或單位者則應予調整或裁 撤。此外,如上一節所述,該準則第 11 條亦規定,直轄市人口在二百萬以上者,
一級單位之數目不得超過 32 個,考量目前臺北市已設置 31 個一級單位,未來若 需考量增設兩個以上的一級單位,勢必對於現行之一級單位進行整併,才能符合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的規範。
其次,就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來看,與臺北市政府組織調整較為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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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為自治條例第 6 條,明訂臺北市政府各機關之名稱,以及各機關之組織規程 須由市政府擬訂,並送議會審議。換句話說,臺北市政府之組織調整若牽涉到一 級機關的重組,則必須透過修改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的方式進行,而相關之 方案也必須送市議會審查,取得市議會之同意。但若是各個一級機關內之組織調 整,依據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的規定,則僅需修改各機關之組織規程,並送 市議會備查。
最後,臺北市政府另訂有臺北市政府組織編制案件作業原則,針對市府之組 織編制作業進行規範。其中,第 7 條組織編制案件審議原則的相關規定,與地方 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 7 條與第 8 條的規定大抵相同,唯該組織編制案件作業原則 第 8 條,針對任務編組案件之審議原則進行規範,明訂在下列 3 項成立任務編組 之原則:
1. 依據法令規定須成立任務編組者;
2. 依據市長政策裁示須成立任務編組者;
3. 屬階段性業務,該業務涉及兩個機關以上之協調且無法透過局、處會議、主 任秘書會報、聯繫會報等方式辦理,並由市府高層長官擔任召集人,須成立 任務編組者。
而上述原則也應在臺北市政府進行組織調整時納入參考,特別是在考量近年 影響中央或地方之重大政策時,若需要透過跨局處協調與功能整合才能順利推動 時,除了增設機關之外,也可依據組織編制案件作業原則先以任務編組的方式進 行業務的推動。此外,臺北市政府組織編制案件作業原則除了規定任務編組之設 置與修正程序,也針對其設置法源進行規範,市府層級之任務編組必須訂定設置 要點進行規範,而一級機關內之任務編組必須訂定作業要點進行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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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組織面
組織改革的幅度不論大小,都可以預期會出現組織成員的抗拒。也因此,在 組織變革的過程中,除了必須確認組織變革方案的合理之外,也必須強化組織變 革的正當性,讓組織成員能夠認同組織變革對於組織使命達成的重要性。而其方 法之一,便是透過評鑑與績效評估,確認組織在組織使命達成上的角色與重要 性。我國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 27 條規定,地方行政機關應定期辦理組織及 員額評鑑,作為機關組織之設立、調整或裁撤及原則調整之依據。除了依據地方 行政機關組織準則進行評鑑作為調整的依據之外,也可以透過組織績效評估的方 式,強化組織變革方案的重要性,透過績效的衡量,確認組織績效對於市府整體 市政目標的貢獻,並且據此研擬組織變革方案。
市府之組織可以視為市府推動業務之工具。也因此,組織面檢視的焦點,即 在於如何透過組織的調整,強化組織的績效,達成市政任務。由於當前公部門組 織所面對是一個複雜、多變的環境,因此在組織的設計與變革上,就必須有能力 讓組織能夠迅速面對環境的變遷,解決民眾的問題,順利完成其提供公共服務的 使命與任務。近年來各國政府再造的思維,都深受前英國首相柴契爾夫人任內推 動續階計畫(孫本初,2010:95),以及前美國副總統高爾主持之「全國績效評 鑑委員會」所提出之報告的影響(孫本初,2010:125-126),使得新右派或企業 型政府所提出之改革原則也深深影響各國政府組織再造,並在公共行政領域內形 成新公共管理(New Public Management,NPM)的風潮,希望因此能夠降低公 部門組織的過程導向,轉而將關注的焦點集中於產出與績效。
在 Osborne 與 Gaebler(1992)所著之政府再造(Reinventing Government)
一書,明確地勾勒出了在新公共管理的思潮下,進行政府組織改造所應該要遵循 的原則。他們指出,政府組織改造應依循導航式政府、社區性政府、競爭性政府、
任務導向政府、結果導向政府、顧客導向政府、企業型政府、前瞻性政府、分化 式政府與市場導向政府等十項原則。從這些原則我們也可以看出,傳統官僚、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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級節制的組織型態,在當前公部門組織設計與改革的思維中,必須要進行調整。
我國行政院組織之改造,也大致符合上述原則。葉俊榮(2002:5-10)指出,我 國行政院組織在組改前的問題包括:(1)水平政府組織太多;(2)政策統合組織 機制薄弱;(3)組織未能適切對應政府核心職能的轉變;(4)合議制組織過多,
混淆部與會的功能分際;以及(5)獨立機關的設計原則不彰。他同時指出,我 國中央政府組織改造必須能夠具體實踐 5 項改革目標,這些目標包括:(1)規模 精簡化;(2)建制合理化;(3)強化政策的領導與統合;(4)落實業務與組織的 合理劃分;以及(5)組織彈性化。而從這些改革目標中,我們也可以看出我國 當時政府組織改造的目標,也符合近代政府改造的思維。依據這些原則,臺北市 政府在研擬本次之組織及功能調整方案時,除了因應行政院組織改造後業務主管 機關的變動而進行組織調整外,不可避免地,也會在組織與業務調整的過程中,
檢視業務與組織的劃分合理,以及如何讓組織的建制更為合理化與彈性化,以強 化市府組織的能力(capacity)。
當代績效管理的思維,大多從策略管理的層次出發,策略性地訂定組織的目 標,並且據此訂出績效指標衡量目標達成的程度(Kloot and Martin,2000:231)。 Kaplan and Norton(2001:147-149)進一步指出,策略核心組織(strategy-focused organization)五項原則中的一項,即是策略與組織間的校準,確認各業務單位與 幕僚單位之策略目標皆能有助於組織整體策略目標的達成,透過個別單位策略的 連結與整合,確保各單位績效的總合,可以大過於組織整體之績效表現。
思考市府組織與功能調整織組織面議題,除了參考當前行政學與組織理論的 發展之外,如何在「控制幅度」與「專業化」等兩個組織設計原則間取得平衡也 必須納入考量。Simon(1946:53-54)在行政諺語一文中便曾指出,這兩個行政 原則看似簡單,卻可能是互相衝突的。就市府組織設計而言,若追求專業化的程 度高,則其方式便是針對每個專業領域之業務設立專職組織,但卻可能因此使得 正副市長的控制幅度變大;反過來說,若是希望市長的控制幅度維持合理的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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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那麼自然專業化的程度就會下降。由於我國民眾普遍存在「機關功能論」的 迷思,認為成立機關並提高層級才能有效解決問題(施能傑,2005:88-89)的 情況下,也因此,進行組織與功能調整時,也須特別針對市長控制幅度與市府組 織專業化的問題,進行策略性的考量與決策,設法在兩者間取得平衡。
參、程序面
行政院組織改造也會牽涉到地方政府既有的業務流程調整。所謂的「業務流 程再造」(business process reengineering)是針對業務流程進行根本且激進的再設 計,以便在關鍵的當代績效測量上,如成本、品質、服務與速度上,達成大幅度 改善(Hammer and Champy, 1993)。
私部門應用業務流程再造來提升效率與競爭力(績效改善),但公部門似乎
私部門應用業務流程再造來提升效率與競爭力(績效改善),但公部門似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