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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結社在桃園:產生背景

第二節 政策制訂

2. 幹部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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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9 月 24 日,桃園縣政府頒訂桃園縣都市地區原住民事務幹部組織輔導 要點,為加強輔導本縣都市原住民生活改善,培訓原住民事務幹部協助政府推行 政令,因此特訂定本要點。表 2-3 是擔任相關幹部的工作協助費支領標準,其中 又以縣總頭目及協進會主席每個月可支領的工作協助費新台幣 3000 元,是所有 幹部中最多的一級。

積極推動此要點通過的洪國治議員表示,過去所選舉出來的頭目及協進會主 席,基本上是義務職,連基本的工作事務費用都沒有,這對於這些平日勞苦功高 的幹部,待遇上相當不公平,因此,才有這個輔導要點的制訂。

表 2-3 的頭目組織,基本上就是指稱桃園縣頭目協會,因為在桃園縣的實 務運作上,只要選上縣總頭目的人,就是頭目協會的理事長,而各縣副總頭目及 鄉鎮市總頭目及各聚落頭目,就是頭目協會的理事及監事。

桃園縣的運作慣例,要源自當初在 2004 年桃園縣頭目協會立案的時候,當 時創設頭目協會的林明發先生,也是當時的桃園縣的縣總頭目,因此林明發先生 就被推舉頭目協會的首任理事長,爾後在林明發先生卸任縣總頭目後,他同時將 頭目協會理事長的職務卸任,並建議由新任的縣總頭目高阿信先生擔任理事長,

於是這樣的慣例就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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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合法取得資源

(一) 同鄉會立案

圖 2-17 桃園縣泰源同鄉會舉辦活動 圖 2-18 桃園縣膽曼同鄉會舉辦活動 資料來源:本研究田野攝影。 資料來源:本研究田野攝影。

圖 2-17 與圖 2-18 都是桃園縣的都市阿美族人之同鄉會,舉辦活動的現場,

圖 2-17 的泰源同鄉會與圖 2-18 的膽曼同鄉會也都是來自台東縣的阿美族人,定 居在桃園後所組成的結社組織,來源及性質相同,但是其中卻有差別,差別的地 方,在於泰源同鄉會沒有申請法人立案,而膽曼同鄉會有申請法人立案。

根據徐寬濟老師的說法,桃園縣都市阿美族的同鄉會,早期成立的時候,幾 乎沒有想過要立案,原因很間單,就是要申請立案,實在太麻煩。除了發起人會 議要召開,後續的行政流程,讓當時忙於工作的都市阿美族人,根本無心也無力 去處理這繁瑣的行政程序,但是這樣的情形,一直到政府通過人民團體補助辦法 後,桃園縣的都市阿美族同鄉會,才開始重視立案這件事情。

桃園縣的都市阿美族同鄉會之立案與否,攸關同鄉會舉辦活動時,各級政府 機關的補助依據,而同鄉會的名稱之變革,也攸關各級政府機關之補助範圍,至 於其中的相互關係,茲分項說明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