肌肉骨骼疾病與心腦血管疾病為常見的職業病(郭育良, 2007c)。根據美國華 盛頓州職災補償系統的統計,1999-2013年有43%的職災補償案為肌肉骨骼疾病,
在醫療花費的部分,醫治肌肉骨骼疾病也占了所有職災醫療約四成的費用,受僱 者因肌肉骨骼疾病而無法工作的時間,更將近占了所有因職災而無法工作時間的 五成(Marcum & Adams, 2017);在臺灣,根據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的統計,2009-2018 年肌肉骨骼疾病在所有職業病現金給付的案件中占了 63%(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2018),而利用 2015 年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健保」)申報資料分析,排除 事故傷害的案件,有註記「與職業相關」的疾病中,肌肉骨骼疾病的人數雖僅占 三成多,但醫療總花費卻占全部「與職業相關」疾病的 85%(鄭雅文 et al., 2018),
與職業相關的肌肉骨骼疾病所造成的疾病負荷可見一斑。另一方面,雖然心腦血 管疾病占職業病現金給付的案件數比率不高,在健保申報資料中占註記為「與職 業相關」疾病的人數與醫療花費比率也不高,但 2009-2018 年心腦血管疾病占職 災死亡給付案的比率卻高達 70%(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2018; 鄭雅文 et al., 2018),
對受僱者生命的衝擊也是相當嚴重。
常見的肌肉骨骼疾病患部為下背及上肢、頸肩(郭育良, 2007b; 勞動部勞工保 險局, 2018),根據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以下簡稱「勞研所」)在 2016 年進行的調查結果,過去一年有肌肉骨骼疾病症狀的受僱者中,四成以上 症狀發生在頸肩,其次約有三成是在下背或腰部(H.-C. Liu, Cheng, & Ho, 2020; 謝 曼麗 & 許修鴻, 2018);與肌肉骨骼疾病有關的職業性危害包括抬舉重物、推拉 物體、久坐、振動、重複性動作、不自然的姿勢等人因性危害,以及工作負荷與 控制、社會支持、長時間工作等社會心理危害,且此二種危害會同時影響工作者
肌肉骨骼疾病的發生(Bongers, de Winter, Kompier, & Hildebrandt, 1993; Buckle, 2005; Huang, Feuerstein, & Sauter, 2002; H.-C. Liu et al., 2020; van den Heuvel, van der Beek, Blatter, Hoogendoorn, & Bongers, 2005; 郭育良, 2007b)。與職業相關的心 腦血管疾病為近年來逐漸受到重視的職業健康問題,尤其在東亞國家——如日 本、南韓、臺灣——因為與職業相關的心腦血管疾病而猝死的狀況更是以「過 勞死(過労死,Karoshi)」著稱;與職業相關的心腦血管疾病除了由具心臟毒性 的化學性危害引發之外,其他主要的危險因子尚包含工作壓力、長工時、夜班輪 班等社會心理危害(Y. W. Cheng, Park, Kim, & Kawakami, 2012; E. A. Kim & Kang, 2013; Park, Kim, Cheng, & Horie, 2012; 郭育良, 2007a)。
爰上,職場社會心理危害對工作者所造成的疾病負荷是很值得討論的,然而 目前針對職場社會心理危害所做的職業病負荷推估研究卻非常地少(Leka & Jain, 2010),其原因可能是由於社會心理危害不如傳統職業性危害(化學性、物理性、
生物性危害)容易測量,其與疾病之間的因果關係也較複雜且不特定,因此雖然 過去有大量實證研究社會心理危害造成工作者職業健康的問題,我們卻不甚了解 職場社會心理危害會造成工作者產生多大規模的健康問題、耗用多少醫療資源、
減損多少工作者的健康人年,進而在不清楚職場社會心理危害會造成多少疾病負 荷的情況下,職業健康安全體系在此類危害預防與對有相關疾病早期症狀的工作 者提供支持的政策,甚至在協助患有相關疾病的職災勞工復健、復工的機制上,
就缺乏提供政府制訂相關法令、建立體制、推動介入策略等有力的依據。
疾病負荷推估的目的即在提供政府進行上述作業時考量重要性或實施順序 的實證背景資訊(IHME, 2018)。目前全球疾病負荷(Global Burden of Disease,以 下簡稱 GBD)的推估,在「比較性風險評估(Comparative Risk Assessment,以下
簡稱 CRA)」中所使用的核心方法為「族群可歸因分率(Population Attributable
Fraction,以下簡稱 PAF)」(Forouzanfar et al., 2015; GBD 2017 Risk Factor
Collaborators, 2018b; GBD Risk Factors Collaborators, 2016, 2017; Lim et al., 2012),
CRA 是使用系統性的方式去評估一個或多個危險因子對某一個族群造成的健康 影響或疾病負荷,而 PAF 則是指某個族群在某樣特定疾病上可歸因於由某項危險 因子造成的分率。2018 年釋出的最新 GBD 推估中,在職業病的部分,仍僅納入 多種化學性危害及氣喘原、粉塵/氣體/燻煙、噪音、職業傷害和人因性危害作為 職場上的危險因子,除傳統的化學及物理性危害之外,人因性危害所推估的疾病 也只有下背痛(GBD 2017 Risk Factor Collaborators, 2018b),明顯顯示疾病負荷的推 估範圍於職業性危害種類和職業相關疾病類型的不足;若我們以計算 PAF 的兩個 參數——危險因子的暴露盛行率和危險因子對某疾病的相對危險性(relative risk,
以下簡稱 RR)——來推測,近幾十年來大量研究指出工作壓力、工作時序、組 織氣氛等多種職場社會心理危害造成工作者發生職業相關健康問題的高風險,以 及許多調查發現職場社會心理危害在工作族群中的高盛行率(H. C. Liu & Cheng, 2018; 林洺秀 & 郭智宇, 2014; 曾慧萍 & 鄭雅文, 2002; 邊立中, 鄭雅文, 陳怡 欣, & 陳秋蓉, 2014),都可預測職場社會心理危害於現今職場所造成的疾病負荷 規模不會亞於傳統職業性危害對工作者健康造成的影響。因此,在現行大量職場 社會心理危害與職業健康結果之間的相關性研究之外,我們需要解決職業性危害 和職業相關疾病負荷推估不完全的問題,使未來在制定或調整勞動健康政策時,
可以提供政府加強社會心理危害等新興職場危害防制的相關實證資訊。
根據以上,本研究的目的在瞭解臺灣職場社會心理危害對受僱者造成職業相 關疾病(肌肉骨骼疾病及心腦血管疾病)之疾病負荷程度。透過可歸因於職場社
會心理危害的職業相關疾病負荷之呈現,在目前大量職業性危害與職業健康的相 關性研究之外,提供職場社會心理危害造成職業相關疾病之影響程度的資訊,更 進一步地,本研究在推估可歸因於職場社會心理危害的肌肉骨骼疾病負荷部分,
是以不同於 GBD、減低估算偏誤發生的方式,估算出更為準確的 PAF。最後,由 於職場社會心理危害所造成的健康衝擊尚未被凸顯,因此亟需類似本研究的實證 結果讓此類職業健康問題可以被看見,一來,可透過各種職場危害的 PAF 更有效 率地考量預防介入目標的優先順序,二來也才能提供政府在建立職業健康政策介 入、設計相關制度時更有力的證據與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