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討論與結論
第二節 職業相關疾病的可歸因危害因素與可避免的疾病負荷
本研究對職場人因性危害造成下背痛的 PAF 估算結果為男性 17.5%、女性 17.8%,與 2010 年 GBD 對高收入的亞太地區國家進行的推估結果有些許差異(男 性為 20%、女性 12%)(Driscoll et al., 2014),其中原因可能來自本研究所使用的 是本土的資料,且有考慮到個人因素及其他危害暴露(如社會心理危害)造成的 干擾,以實際的暴露盛行率及校正過的 PR 計算 PAF,而非使用 GBD 的推估方式,
使得結果的有些差距;另一個原因可能來自於本研究的計算方式,在干擾因素的 校正上,本研究使用分層給予權重的方式(Benichou, 2001; Steenland & Armstrong, 2006),而 GBD 並未做此校正。另外,本研究也針對頸肩症候群進行推估,有別 於過去的研究(Huysmans et al., 2012; Sim et al., 2006; van der Molen et al., 2019),
本研究並非使用單一的人因性危害進行 PAF 的估算,而是同時考慮職場人因性危 害與職場社會心理危害的影響進行推估;本研究也非將健康問題混合在一起進行 推估(Krantz & Ostergren, 2001),而是針對特定部位的肌肉骨骼疾病估算其疾病負 荷;同時,本研究也不同於過去直接使用橫斷性資料計算的 OR 進行 PAF 估算的 研究,而是使用 PR 進行 PAF 的計算,結果可以較接近於利用 RR 計算的真值。
PAF 的估算目的之一,是想了解袪除某項危險因子之後可避免掉發生疾病的 比率。以本研究的計算結果推論,若在職場利用去除人因性危害的介入方式之外,
一併加入減低社會心理危害的介入方式,可多預防 29.8%的男性受僱者與 21.3%
的女性受僱者發生頸部不適、22.7%及 17.4%的男、女受僱者發生肩膀不適,以 及 24.2%的男性受僱者和 17.7%的女性受僱者發生下背或腰部的不適;以失能損 失來看,在人因性危害的介入策略之外一併加入社會心理危害的介入策略,對 20-65 歲的男性族群來說,一年可多預防因脖子痛造成 36 YLD/10 萬人、因肩膀
痛造成 21 YLD/10 萬人、因下背痛造成 427 YLD/10 萬人;對 20-65 歲的女性族群 來說,可預防因脖子痛、肩膀痛、下背痛分別造成 36、20、338 YLD/10 萬人,
尤其以男性受僱者的頸部痛來說,相對於僅以人因性危害進行介入,合併社會心 理危害的介入方式每十萬人口可多避免 3.6 倍的 YLD。然而,目前針對職場肌肉 骨骼疾病所進行的介入策略卻仍以人因性危害的預防為主,少有以降低社會心理 危害項目為預防目標的介入(Skamagki, King, Duncan, & Wahlin, 2018; Sultan-Taieb et al., 2017; Van Eerd et al., 2016)。過去的研究暗示了如果使用對的策略進行職場 社會心理危害的介入,其介入效益與使用人因性危害的介入無異,但若合併二種 介入方式一起進行,則效益可提升 2 倍(Horneij, Hemborg, Jensen, & Ekdahl, 2001);
這個結果與本研究推估的數值可相互呼應:人因性危害及社會心理危害對下背或 腰部肌肉骨骼疾病的 PAF 僅相差 3.7%,但若合併二種危害,則 PAF 會是人因性 危害的 2 倍。
在心腦血管疾病的部分,依據本研究的估算結果,受僱者的冠心病有 4.9%
可歸因於高壓工作的暴露,這樣的結果略高於過去歐洲的研究(Kivimaki et al., 2012; Kivimaki et al., 2013),但較韓國的研究結果(K. Lee & Kim, 2018)低;由於本 研究是直接用 Kivimaki et al. (2012) 計算的 RR 進行 PAF 的估算,故可推測臺灣高 壓工作的暴露盛行率較歐洲高。雖然如此,西方的學者還是建議與職業相關的心 腦血管疾病預防應從高壓工作等職場壓力源進行介入(Jood et al., 2017; Kivimaki
& Kawachi, 2015),且政府更應針對職場社會心理危害的項目制訂出好的預防政策 (Fishta & Backe, 2015; Kivimaki & Kawachi, 2015)。
調查受僱者的工作壓力並給予諮商服務是另一種預防與職業相關的心腦血 管疾病的方式:歐洲對於社會心理危害的管理著重於工作壓力對生活形態的影響,
在臨床諮詢的部分旨在改變受僱者的健康行為、減少中介危險因子(如:肥胖)
(Gupta & Wood, 2019);日本的「壓力檢測」計畫(ストレスチェック制度,Stress Check Program)則是著重於解決受僱者心理健康的問題,另外一年一度的身體 健康檢查才是針對受僱者腹部肥胖、高血壓、高血糖、高血脂,或心電圖有異常 等狀況進行職業醫師的面談輔導介入,透過直接找到有中介危險因子的受僱者進 行心腦血管疾病的預防(厚生労働省, 2019),這些政策的篩檢標的都是中介危險 因子。無論肌肉骨骼疾病或心腦血管疾病,目前的文獻顯示少有如 Horneij et al.
(2001) 以降低缺乏社會支持、工作控制、高社會心理負荷等直接改善社會心理 危害項目的策略進行的壓力管理介入,若是以個人或小團體為單位的介入,較多 是提供參與者壓力管理的訓練課程、自我放鬆的工具,或是倡導「正念」
(mindfulness)的介入,但這些個人減壓技巧的介入效果都有限(Feuerstein et al., 2004; Kubzansky et al., 2018; van den Heuvel et al., 2005),因此,呼應過去學者建 議可從高壓工作等職場壓力源著手進行職業相關疾病預防的方式,本研究建議未 來的職場健康促進策略,宜直接設計減輕社會心理危害項目的策略,例如以本研 究而言,在肌肉骨骼疾病的可歸因職場暴露中,高工作心理負荷在各部位的肌肉 骨骼疾病都有最高的 PAF,所以可就高工作心理負荷的內涵(Y. Cheng et al., 2003;
曾慧萍 & 鄭雅文, 2002),透過調整工作步調、工作質量、休息時間、人力配置 等設計進行整個工作場域的介入。
另外一個重要的職場社會心理危害項目為職場正義:在肌肉骨骼疾病的部分,
低職場正義是高工作心理負荷以外 PAF 第二高的可歸因素;在心腦血管疾病負荷 推估的部分,可歸因於低職場正義的冠心病分率更高達 16.8%。在本研究中,職 場正義代表的是組織文化與功能的社會心理危害,問卷的內容包含程序正義、分
配正義及互動正義(人際正義和資訊正義),測量的結果反映了組織的決策過程 是否公平、合乎倫理,組織間的資源及任務分配是否平均,以及所有員工是否得 到一視同仁的對待(Y. Cheng et al., 2011)。雖然以比較性風險評估(CRA)來看,
低職場正義在本研究中扮演了一個很重要的職場危害暴露的角色,但實際上研究 低職場正義與職業相關疾病的研究卻不多,在這個部分,建議可搭配前段所述減 輕高工作心理負荷的策略,以整個工作場域為單位,透過組織間資訊透明、公開 等的策略,將組織分配資源、任務、獎賞的方式制度化,進行針對改善社會心理 危害的職場健康介入;另外,未來的研究也可嘗試使用多層次分析,了解以工作 場域為單位進行整體性健康介入的成效。
除了低職場正義之外,本研究發現另一個冠心病主要的可歸因危害為工作不 穩定。在全球化與新自由主義的驅使之下,勞動市場充斥著各種「彈性」,可能 會使工作者工作不穩定、收入不穩定(Cooper, 2002; Standing, 2019),所以,在組 織層次之外,政府應從更高的角度更全面地規劃維持受僱者工作穩定的政策,例 如在因應不穩定就業的議題上,除了要規劃非典勞工的僱用規則、受僱者薪資結 構的規則之外,對於勞動契約的簽署也要嚴格把關,並要扶持工會的生存,支持 勞工集體協商的能力(Standing, 2019)。
工作時序的政策也是政府應該要重視的項目。根據本研究的估算結果,夜班 輪班對受僱者發生冠心病的 PAF 為 5.1%、對缺血性心臟病的 PAF 為 1.1%,長工 時對冠心病的 PAF 為 0.7%、對缺血性心臟病的 PAF 為 3.1%;雖然夜班輪班對受 僱者心腦血管疾病的 PAF 則較過去芬蘭(Nurminen & Karjalainen, 2001)及加拿大 (Vyas et al., 2012)的研究結果低,隱藏了臺灣的夜班輪班狀況可能不比西方國家 嚴重之故,但工作時間的規範攸關工作者身體的修復(Harma, 2006),造成心腦血
管疾病發生的機制清楚,尤其是在輪班間距的部分,攸關睡眠的品質與長度,國 家更應強力地保障工作者有充分的時間可以讓身體修復工作所造成的疲勞、避免 心腦血管疾病的發生(Takahashi, 2019; D. Wang et al., 2016)。然而,我國政府目前 對工作時序的政策規劃並不完善,劉曦宸 et al. (2018) 討論《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延長工時的時間限制之但書、第 34 條有關班次間隔須超過 11 小時之但書,
以及第 36 條放寬可將例假挪移等「彈性」對勞工的健康衝擊,發現短期密集的 工作、快速輪班、連續工作數日都會增加與職業相關的心腦疾病的發生風險,建 議政府應設法制訂出「以勞工個人為導向(individual-oriented)」的工時彈性,
而非使用「以公司為基礎(company- based)」的工時彈性來作工作時序的政策。
最後,在其他可歸因的職場危害因素上,雖然本研究估算職場噪音危害對心 腦血管疾病的 PAF 僅有 3.1%,相較於社會心理危害對冠心病或缺血性中風的 PAF 小很多,但此結果仍補充了過去未對職場噪音危害進行疾病負荷推估的缺口。另 外,與過去對心腦血管疾病相關危害進行 PAF 估算的研究做比較,本研究呈現出 職場社會心理危害的 PAF 也較職場上二手菸對心腦血管疾病的 PAF 大(Jaakkola &
Jaakkola, 2006; Nurminen & Karjalainen, 2001);若以不健康的健康行為來看,雖然 Kivimaki et al. (2013)估算出不健康的健康行為(如:吸菸、不運動、酗酒)對冠 心病的 PAF 有 26.4%,但該研究只估算高壓工作對冠心病的 PAF,而若以本研究 結合各種社會心理危害項目來看,職場社會心理危害對冠心病造成的疾病負荷並 不亞於不健康的健康行為造成的健康危害;意即,在目前防治心腦血管疾病的策 略上,除了個人健康行為的介入方式外,職場社會心理危害的介入也同樣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