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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罰性賠償金與有過失之適用

第五章 懲罰性賠償金之計算

第四節 懲罰性賠償金與有過失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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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僅為上限之規定,就其範圍內法院仍有審酌其他因素而為計算之空間。

五、小結

自上述討論可知,我國實務就懲罰性賠償金酌定並非審酌單一因素,而係 參酌多項因素。惟自判決論述中似難以得知各因素所參酌之比重,及法院之推 論過程。時有僅列出其所參酌之因素,未為任何涵攝即逕謂懲罰性賠償金應以 損害額之多少倍數為計算者,甚或未表明倍數而逕以一定數額為妥適者;亦有 縱有涵攝,亦難以知悉為何以該數額為當者。

數額之酌定本屬困難,究應以如何之數額始得發揮懲罰性賠償金最大之功 能,即同時兼顧懲戒與嚇阻之目的,又不致使企業經營者受過重之處罰,實有 賴實證分析與研究。縱自制度目的歸納出應審酌之因素,欲為精確數額之酌定 仍非容易。惟自法院判決中所列之審酌因素,得以知悉影響其判斷之標準。為 免混淆懲罰性賠償金與填補性損害賠償之目的與功能,至少應排除以被害人所 受損害、經濟狀況等因素為考量。

第四節 懲罰性賠償金與有過失之適用

民法第 217 條第 1 項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 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又所謂「與有過失」,係指重大之損害原因,為 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同條第 2 項 定有明文。此即所謂過失相抵原則,其目的在於謀求加害人與被害人間之公平,

於被害人對於損害之發生亦有過失時,為免使加害人對於損害負全部賠償責任而 失諸過酷,故規定法院得依職權減輕或免除其賠償金額343。被害人就損害賠償之 發生與有過失時,則有過失相抵原則之適用,其所得請求之損害賠償將依其過失

343 陳忠五,法國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法的基本問題,載:私法學之傳統與現代:林誠二教授六秩 華誕祝壽論文集中冊,頁 185,200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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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減少。其與懲罰性賠償金之關係如何,說明如下。

第一項 實務見解

實務於酌定懲罰性賠償金數額時,雖有未考量被害人與有過失之判決344,然 多數實務關於懲罰性賠償金數額之計算,多受被害人與有過失之影響。其中似有 將「被害人與有過失」納入消費者保護法第 51 條倍數審酌之因素者;亦有於決 定懲罰性賠償金數額後,最後乘上被害人與有過失比例酌定被害人最終得以請求 之金額者,似未有統一標準。以下即分別就呈現不同計算方式之實務見解為討論。

(一) 進口薰香精油氣爆案:損害賠償 x 過失比例(10%) + 懲罰性賠償金(損害 額 x 過失比例 10%) x 0.5

被害人之母使用亮碧思公司進口之法國薰香精油時,以打火機點燃該精油瓶 蕊頭時,瞬間發生氣爆,致被害人受有多處灼傷。

法院計算懲罰性賠償金,係以「李若羚(編註:即被害人之母)為亮碧思公司 之經銷商,疏未注意依產品使用說明,擦拭外漏精油,致生氣爆,其就損害之發 生或擴大與有過失,應與亮碧思公司依序負百分之十、百分之九十過失責任,郭 采瑀得請求亮碧思公司賠償之金額為四百十一萬零三百六十九元(編註:已審酌 與有過失)。審酌郭采瑀所受上開損害金額,其依消保法第五十一條但書規定,請 求亮碧思公司給付損害額一倍之懲罰性賠償金,尚屬過高,應酌減為二百零五萬 五千一百八十五元(編註:已審酌與有過失之損害額 x0.5)。扣除趙家駒存於郭采

344 最高法院 93 年度台上字第 2021 號判決(PVC 熱熔接機燙傷案):「依國泰醫院診斷證明書記載 被上訴人之右手腕接觸性三度燙傷併神經、韌帶暴露及左手掌接觸性二度燙傷,如果被上訴人從 事熱熔接工作,操作系爭機器時,有戴防護手套,是否可能減少雙手受傷機會及程度,攸關被上 訴人於本件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與有過失之認定,乃原審未詳予調查,徒以系爭機器之使用說明書 或該機器上均未警示汽缸軸、連接塊及其上之螺帽有鬆脫之可能,即認上訴人抗辯被上訴人與有 過失為不足採,亦有可議。……關於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京華公司給付懲罰性損害金其中十萬元 本息部分,原審所為被上訴人勝訴之判決,於法洵無違背。」此判決中,最高法院對於原審關於 被害人不具與有過失之認定認為有可議之處,然對於懲罰性賠償金之部分認為合理,由此可知最 高法院對於懲罰性賠償金數額之酌定應未考量被害人之與有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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瑀就診之萬芳醫院五萬元,及轉交十萬元、五十萬元予李若羚,亮碧思公司應給 付郭采瑀五百五十一萬五千五百五十四元。345」即認為被害人之母與有過失,又 被害人應承擔其法定代理人之與有過失,於計算懲罰性賠償金時,係以考量過與 有過失比例之損害額為基礎計算後,另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51 條但書規定之倍數 上限,酌定 0.5 之倍數。然法院僅以「被害人所受損害金額」為懲罰性賠償金之 酌減依據,似有欠詳盡。

(二) 停車場泡水車案:[損害賠償 + 懲罰性賠償金(損害額 x 0.25)] x 過失 比例(0.2)

亞太駐車公司負責停車場之安全維護,然於颱風來臨前未將停車場出入口處 水閘門關閉,亦未通知汽車駛離地下室停車場,致停放於該停車場之車輛泡水毀 損。法院認為,被害人於颱風來襲時,應提醒或通知上訴人派駐系爭停車場之管 理人員將停車場地下室水閘門關閉,以避免損害之發生或擴大,乃竟未為之,係 與有過失。法院於計算損害賠償與懲罰性賠償金時,係以:「甲○○(編註:被害 人)指其 2D-8605 號汽車受有修理其次費用二十四萬一千一百元之損害,已據其 提出修理費用之統一發票及估價單為憑,經加計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一條但書所 定以損害額 0.25 倍為當即六萬零二百七十五元之懲罰性賠償金,共為三十萬一 千三百七十五元。

又綜科公司之 8D-0123 號汽車,依台北市汽車商業同業公會鑑定之函文,九 十三年九月間之市場行情約值一百八十五萬元,而該車輛依其提出之汽車買賣合 約書所載,僅售得三十萬元,綜科公司主張其受有一百五十五萬元之損害,自屬 可採,經加計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一條但書所規定以損害額 0.25 倍即三十八萬 七千五百元為當之懲罰性賠償金,共為一百九十三萬七千五百元。

又被上訴人於是日海馬颱風來襲時,應提醒或通知上訴人派駐系爭停車場之 管理人員將系爭停車場地下室水閘門關閉,以避免損害之發生或擴大,乃竟未為

345 最高法院 104 年台上字第 441 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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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其與有過失,斟酌上訴人應負大部分之責任,被上訴人應負較小之責任,過 失比例為 8:2,過失相抵後,上訴人計應各賠償被上訴人二十四萬一千一百元及 一百五十五萬元。從而,被上訴人據以請求上訴人給付各該金額本息,即屬正當,

應予准許。346

法院就懲罰性賠償金之倍數,認以 0.25 倍為妥,嗣將損害賠償數額加計懲 罰性賠償金數額,一併考量過失比例,算定最終被害人得請求之數額。

(三) 餐廳中卷軟骨卡喉案: 損害賠償 x 過失比例 80% + 懲罰性賠償金(損 害額 x 過失比例 80% x 0.5)

被害人至餐廳用餐,因餐廳烹煮時未將中卷軟骨除去,致於其於食用該道料 理時,中卷軟骨卡在喉嚨,造成咽喉接近食道口處受有黏膜發紅充血之傷害。法 院以被害人自承比較急性子,吞下後始發覺喉嚨有異狀,認為被害人未遵循細嚼 慢嚥之飲食常規,認其對於損害之發生與有過失。法院就懲罰性賠償金之認定,

係以:「本院認上訴人就損害之發生,應承擔 80%之過失,被上訴人應負責之比 例,則為 20%,並應按此比例,減輕被上訴人應負擔之損害賠償金額為 1 萬 556 元(計算式:52780 ×20%=10556 )。……本院斟酌被上訴人之過失程度非高、上 訴人受損害之實際情形,認上訴人此項懲罰性賠償金之請求,以被上訴人應負擔 之損害賠償額之 0.5 倍為適當,是上訴人得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之懲罰性賠償金額 應為 5,278 元(計算式:10556 ×0.5=5278)。」亦即法院先就損害賠償金額依過失 比例調整,復以調整後之數額為基礎,酌定一定倍數後算定懲罰性賠償金。另關 於倍數之審酌,係考量加害人之過失程度以及被害人受損害之實際情形。

(四) 菲律賓長灘島溺斃案:損害賠償 x 過失比例(70%) + 懲罰性賠償金(損 害額) x 過失比例(70%)

被害人參加長灘島五日旅行,於浮潛時不幸溺斃。法院認為承辦該旅遊活動

346 臺灣高等法院 94 年度上字第 788 號判決。本案最高法院就被害人損害之認定,認為原審有 重要攻擊防禦方法漏未審酌,然對於懲罰性賠償金之計算並未反駁。參閱最高法院 95 年度台上 字第 2886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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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富友旅行社未配置合格之救生員以施行急救,亦無相當之急救設備;且其聘僱 之領隊於被害人浮潛過程脫去救生衣時未予規勸,故認為富友旅行社之責任成立,

應負損害賠償之責。然被害人於浮潛前一天與同學飲酒至凌晨,又於浮潛過程中 脫去救生衣,係與有過失。又本案中,被害人業已死亡,法院肯認其繼承人得以 請求懲罰性賠償金,並認為此時計算基礎為繼承人所支出之殯葬費用,不包含非 財產上損害賠償。

法院於計算懲罰性賠償金時,係以:「經查郭崇瑩為上訴人之次男,有戶籍 謄本在卷可證(見原審卷第 20-21 頁),尚未結婚,亦無子女,其死亡後,應由上 訴人為其繼承人,而被上訴人提供之系爭旅遊服務違反消保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2 項之規定,且具有過失,則郭朝欽為郭崇瑩支付之殯葬費 28 萬 2,500 元,自得 依同法第 51 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就郭崇瑩應負 70%責任計算懲罰性賠償金即

法院於計算懲罰性賠償金時,係以:「經查郭崇瑩為上訴人之次男,有戶籍 謄本在卷可證(見原審卷第 20-21 頁),尚未結婚,亦無子女,其死亡後,應由上 訴人為其繼承人,而被上訴人提供之系爭旅遊服務違反消保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2 項之規定,且具有過失,則郭朝欽為郭崇瑩支付之殯葬費 28 萬 2,500 元,自得 依同法第 51 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就郭崇瑩應負 70%責任計算懲罰性賠償金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