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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研究範圍及方法

本文係以消費者保護法第 51 條懲罰性賠償金適用上之相關爭議為題,將依 序整理要件及法律效果解釋上之問題,並分析學說及實務見解尋求合理之解釋。

以下即簡述本條所涉及之爭點,即本文研究之範圍。

消費者保護法第 51 條規定「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其中「本法」是否以消費 者保護法為限,甚至限於消費者保護法特定條文,實務上迭有爭議;又所謂「訴 訟」是否應限縮於請求損害賠償之訴訟,甚或進一步限縮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 請求,亦存有不同見解(第二章)。另消費者保護法第 51 條之責任主體與請求權主 體亦有釐清之必要。責任主體之部分,涉及企業經營者與受僱人,以及企業經營 者彼此間責任承擔之問題(第三章);請求權主體之部分,除未被列於條文中之消 費者以外之「第三人」得否請求懲罰性賠償金之爭議外,被害人死亡時懲罰性賠 償金之歸屬亦有疑義。關於被害人死亡時其繼承人得否請求懲罰性賠償金,涉及 被害人死亡時請求權成立之問題,以及懲罰性賠償金是否具一身專屬性之爭議 (第四章)。又修正前消費者保護法第 51 條有關於企業經營者過失行為之處罰,相 較於其他關於懲罰性賠償金之規範多僅處罰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行為,消費者保 護法關於懲罰性賠償金之規定相對嚴格。雖然消費者保護法第 51 條修正前有將

「過失」限縮解釋為「重大過失」之見解,然 2015 年 6 月 17 日修正之消費者保 護法第 51 條規定明文將「重大過失」納入規範,顯見立法者將「輕過失」列為 懲罰性賠償制度制裁範圍之意欲。此不僅與我國其他法律就懲罰性賠償金之規範 有所不同,亦與英美法懲罰性賠償金制度主要制裁惡意行為之立法精神有間,此 一修正是否妥適,亦值探討。另就懲罰性賠償金之計算基礎,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51 條規定,係以「損害額」為基礎乘上一定倍數為計算,然實務有刻意將非財產 上損害排除於損害額之範圍,僅以財產上損害為計算基礎,如此之見解是否妥適,

有進一步探討之必要。另被害人死亡時,消費者保護法第 51 條之「損害額」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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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計算,係繼肯認被害人死亡時懲罰性賠償金責任及請求權皆得以成立後,必須 思考之問題。又關於懲罰性賠償金酌定之因素,實務有考量被害人方面之因素者,

亦有於被害人具與有過失時,始按當事人間過失比例調整懲罰性賠償金數額之見 解,如此見解與懲罰性賠償金之本質是否相符,亦值探討(第五章)。

就研究方法部分,由於懲罰性賠償金制度係源自英美法,故就其背後之精神 與目的,以及制度發展之背景,必須自比較法上觀察。受此背景之影響,我國實 務為消費者保護法第 51 條之要件尋求解釋時,亦不乏以美國法制為參考者。為 求研究之完整,本文將參考英美法文獻介紹懲罰性賠償金之發展背景,以及英國 及美國之著名案例,另分析懲罰性賠償金制度之功能。

又我國消費者保護法自 1994 年將懲罰性賠償金制度引進,至今於實務及學 說上已有相當之累積。故就懲罰性賠償金制度於比較法上之探討外,消費者保護 法第 51 條之部分,本文將參考我國實務及學說為相關爭點之討論。僅自法條文 義觀察,無法得知適用上可能發生之爭議;實務案例之發生,將使法律條文適用 上之問題一一浮現。因此,本文將透過實務案件之觀察,整理消費者保護法第 51 條適用要件上之爭議,以及法院對於特定要件之見解,並分析我國學說支持與批 評之見解,就兩者進行比對並歸納出合理之闡釋。另懲罰性賠償金仍屬損害賠償 制度之一環,且消費者保護法懲罰性賠償金之計算係以損害額為基準,就涉及非 財產上損害之部分,本文將參考日本文獻為慰撫金性質之探討,藉以為要件上所 涉及之爭議問題為合理之闡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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