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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懷德堂的儒學主張與實踐

第一節 懷德堂的「義利之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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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懷德堂的儒學主張與實踐

在上一章已洞悉近世大坂的儒與商的互動與融合,無論儒者或商人,他們都 是屬於町人階級的人,因此在近世日本社會制度之下,他們原則上不可能進入「士」

階層。然而,懷德堂的儒者向町人大力推動儒學,商人也積極地吸收儒學,以儒 家思想來肯定商人的存在價值,成為町人學者。本論文最後一章,超越儒者或町 人的區分,做綜合討論,更能清楚看出懷德堂儒與商融合的結果,懷德堂學者在 日本近世大坂町人社會裡,如何呈現其儒學精神。

職是,以下將在第一節檢討懷德堂的「義利之辨」,說明懷德堂學者對儒家

「義」與「利」命題的看法。接著,第二節針對懷德堂的學說特色進行分析,懷 德堂位處大坂魚龍混雜、牛驥同皂之地,容易受到町人社會的影響而形成獨特的 學說,最後第三節探討懷德堂學者的儒學實踐,在近世日本封建制度的限制之下,

如何躬行儒道。

第一節 懷德堂的「義利之辨」

「義利之辨」是儒家重要命題,儒家大致認為義與利基本上互不相容,宋代 大儒朱熹與陸九淵,雖然二人學說截然不同,但這一點則是一致的。然而,余英 時曾指出十六世紀以後,「義利」的觀念開始變化,逐漸形成了脫離「義利離」

而提倡「義利合」的思潮,說明士商互動與儒學的轉向的關係。413那麼,日本近 世大坂儒與商互動之下,對「義利之辨」產生什麼樣的詮釋?其特色又如何?筆 者將探討懷德堂的學者之說法,裨益於理解懷德堂的儒學主張。

三宅石庵為了紀念官許,舉辦一場解釋孔、孟第一章的演講,即〈論孟首章 講義〉,其中倡明:

「利」本來是寶義,但是「圖利」是利慾之利,而自私。仁義者不圖利,

即可得利。414

又說:

413 余英時:《中國近世宗教倫理與商人精神》,頁 205-211。

414 三宅石庵:〈論孟首章講義〉,收入西村時彥編:《懷德堂遺書.懷德堂五種》,頁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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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義」本來是人人皆具備的本心,「利慾」則是後來培養出來的人心,……

於是一半思念義理,另一半相思利慾,且人容易被利慾所迷惘,難以回復 義理。是故,必要以仁義之心勝過於利慾之念。415

如上可知,石庵所說之「仁義」是人的本性,盡力以仁義做生意,即可以得「利」。

他向商人解釋正當之「利」的根源。416同時他也提醒,人不容易保持仁義,如變 成利慾之徒,之後很難恢復本性。於是必須以學問來堅持仁義,強調商人學習的 重要性。

中井甃庵將商人與武士進行比較,說:

從上層武士到下層武士,皆當家臣食祿,這豈不可謂賤哉?417

又道:

士治、民耕、工作,商換,皆有其功夫。盡力其功,即可得利。418

中井竹山肯定商人得利的脈絡與父親相似:

商人得利,則是士人知行、農民作德也。皆是義,而不是利。不分此位貪 利,便是利欲。這是陷入邪惡之道,亦是背叛義之行為,將商家視為以利 欲為要緊者,是極大錯誤。419

他們都主張四民皆是為自身之職業而生,將武士的俸祿、商人的利潤,視為同樣 得利的行為,因此商人賺錢即是義,而不是利,並呼籲商人遵守自己的本分,切 莫淪為金錢奴隸。由此可知,石庵以仁義來說明商人得利的正當性,甃庵與竹山 則是以比較四民的生活方式,主張商人與其他身份都是以得利為生,肯定商人求 利的意義。420竹山進而對義利表達自己的看法,云:

師(竹山)曰:「雖然以往的一對皆是如此,卻不該以利害為一對。……

利的對象是義也。見利,即可見義。於是,該以義利為一對。孔子云:『見 得思義』,孟子云『何必曰利,亦有仁義而已』。見得則是利也。此時,不

415 三宅石庵:〈論孟首章講義〉,收入西村時彥編:《懷德堂遺書.懷德堂五種》,頁 10-11。為了 方便說明石庵的看法,筆者將原文的順序加以調整。

416 藤井定義:《懷德堂と經濟思想》,頁 34。

417 中井甃庵:《とはずがたり》,收入日本随筆大成編輯部編:《日本隨筆大成》,第 3 期第 3 卷,頁 461。

418 中井甃庵:《とはずがたり》,頁 461。

419 中井竹山:《蒙養篇》,收入西村時彥編:《懷德堂遺書.懷德堂五種》,頁 2-3。

420 藤井定義:《懷德堂と經濟思想》,頁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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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義,即利令智昏。不曰仁義,則曰利,亦拘泥利。由之,利的對象該是 義。以利害為一對的人,總是逃害而追利。一切的利,為自己用則是凶,

為他人用則是吉。好好享受此涵義。」421

他認為義、利為一組不衝突的概念,加上他提出「為自己用則是凶,為他人用則 是吉」,可見他所謂「利」之內涵,已超越對商人個人牟利之肯定,而擴展到以

「義」(他利)為對象的「利」。這樣對「利」字的解釋,竹山的老師五井蘭洲 也提出:

或問:儒者鄙功利,功利何故鄙之?余對曰:魏曹操令曰:「或不仁不孝,

而有治國用兵之術,其各舉所知,勿有所遺也。」夫不仁不孝,刑之所加 也。今不啻不刑,乃欲舉而置上位,彼豈不識不仁不孝之可懲耶,亦唯貪 功與利耳。若孝子仁人,而有功於國,有利於人也,亦鄙之。422

他引用曹操的說法,主張大家各得其所,對國家有貢獻,即可「有利於人」,呼 應竹山所提出的他利為對象的「利」。

竹山的學生草間直方,曾讚美過大坂商人的「義氣」,即是「財富分配,為 自他的幸福做生意」,這也符合懷德堂提倡的「利他」之「利」的概念。經商的 學者直方更具體說明:

《禮記》曰:「與其有聚斂之臣,寧有盜臣。」又云:「長國家而務財用者,

必自小人矣。彼為善之,小人之使為國家,災害并至。雖有善者,亦無如 之何矣。」這意味財富是天下家國之至寶,斟酌民眾之動力在於之,然而 若不以其眾之道,民眾則不得其利,反而叛逆之意生於之,即是孔子曰:

「放於利而行,多怨」也。……天為太陽升降,配感地而凝形,故萬物之 利出生於下,其他無處可以出生。譬如,一粒之種、萬鍾之粟,放在府庫 中最後不可增殖,必須委託土地,不然無倍生之理。以是古者聖人,皆遍 布利到下,是貨殖之要本也。423

他將財富視為國家的至寶,又是關照民眾的來源,非常注重利民。這是因為他認 為民眾是萬物之利的根源,若不善待衣食父母,國家就容易災連禍結,於是主張 以「均天下之富」為貨殖的原則。

竹山的弟弟中井履軒,在其著作中對《孟子逢原.梁惠王一》「未有仁而遺

421 山片蟠桃:《夢ノ代》,收入水田紀久、有坂隆道校注,《富永仲基 山片蟠桃》,《日本思想大 系 第 43 卷,頁 431。

422 五井蘭洲:《瑣語》下,收入關儀一郎編:《日本儒林叢書》第 1 卷,頁 36。

423 草間直方:《三貨圖彙.附錄卷之九》,收入瀧本誠一編纂:《日本經濟大典》第 40 卷,頁 437- 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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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親者也,未有義而後其君者也」加以解釋:

不遺親,不後君,此國順治而無篡弒之患而已。未可指此為厚利,註此不 當題利字。且經文明分義利為二物,註乃隱然欲合之,何也?若夫《易》

「元亨利貞」,利者義之和,所指自別。故文同而義異。利不與義對者,

其過小,與義對者,其咎乃大。故此章利與義對者,與孔子罕言之利,大 異。424

對履軒而言,「利」字的概念便是「利不與義對者,其過小,與義對者,其咎乃 大」。他特別注意到「利」與正當的道理衝突的時候,才會產生巨大的問題,因 此,若「利」不與正當的道理產生衝突,「利」本身不會造成問題。他提出《易 經》中的「元亨利貞」,這與五井持軒曾提出「《易經》中符合的道,才可謂「利」

的概念」有異曲同工之妙。履軒接著對「王亦曰仁義而已矣,何必曰利?」進行 說明:

程說:「君子未嘗不欲利」,是謀利之大者,君子豈其然哉。又言:「專 以利為心,則有害」,夫利心既離於仁義,便有害,何問其專不。又言:

「仁義則不求利而未嘗不利」,如此以利心行仁義也,而可乎,其謬生於 混同利貞義和罕言之利也。425

他認為「利」字有不同的脈絡,既有「義」與「利」分別之「利」,又有「義」

合為一體之「利」,但他主張「以利心行仁義,而可乎」,便可說明他強調「利」

必須符合正當的道理。

山片蟠桃具有較強的「抑商觀」。雖然從他的學說中,可以看到他的商人意 識十分強烈,但相較於乃師,蟠桃卻更主張「抑商重農」,其言:

夫農民者,國家的根本也,人民之主也。不可能沒農民,而可以無工商。……

工商使人民奢侈,必須禁止奢侈。……應該更增加農民,更減少工商,又 禁止農民變成工商。這是富國的要法。426

若與上文並舉,他說的話,是否有些矛盾?擁有強烈商人意識的蟠桃,竟然主張 如此抑商的說法,不免令人產生疑竇。然而,雖然他主張禁奢,認為應當減少商 人而增加農民,但這樣的觀點,至多只是「抑商」而非「賤商」。之所以肯定商 人之存在,卻又希望抑制商人之發展,是因為蟠桃乃立足於國家的視角。是故,

424 中井履軒:《孟子逢原》,收入關儀一郎編:《日本名家四書注釋全書》孟子部二(東京:東洋 圖書刊行會,1925),頁 13-14。此書原文為漢文。

425 中井履軒:《孟子逢原》,頁 14- 15。

426 山片蟠桃:《夢の代》,頁 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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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因禁奢而抑商」的言論,並不意味著蟠桃否定商人存在的價值,而是依據 當時社會現況,提出為政者必須關注的問題。從蟠桃的言論中,可以發現他的確 是誠懇地面對當時的社會問題,思考改善社會的具體方法。

由此可知,懷德堂儒者的「義利之辨」,起初以「義」來說明求利的正當性,

同時主張義、利並未對立為「利」之定義,肯定商人求利的行為,主張商人與其 他三民的職業皆有意義。他們認為各個階層要遵守本分得利,不可以個人私欲而 貪圖不義之財,如:石庵肯定商人逐利、甃庵提倡四民職業價值平等。之後他們 逐漸從關注商人內部問題突破,開始向外關懷社會,如:竹山將「利」的基本定 義改為「利他」(義);履軒提倡《易經》中的符合「道」才可謂「利」的概念;

同時主張義、利並未對立為「利」之定義,肯定商人求利的行為,主張商人與其 他三民的職業皆有意義。他們認為各個階層要遵守本分得利,不可以個人私欲而 貪圖不義之財,如:石庵肯定商人逐利、甃庵提倡四民職業價值平等。之後他們 逐漸從關注商人內部問題突破,開始向外關懷社會,如:竹山將「利」的基本定 義改為「利他」(義);履軒提倡《易經》中的符合「道」才可謂「利」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