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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適合性原則與我國法規概述

第三節 我國保險實務之適合性原則運作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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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我國保險實務之適合性原則運

作狀況

為符合金消法所課予之適合性義務,我國保險業者目前因應方式係以 書面制式化表格作為履行本義務之方式;以下將提出幾種目前實務上業者 用以評估顧客適合度之表格,以概略了解我國保險實務對此義務之因應措 施。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 100 年 7 月 6 日以金管保理字第 10002650000 號函復保經代公會「瞭解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需求及其適合 度分析評估暨業務員報告書」,該報告書並分為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二類,

詳如表 1、表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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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瞭解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需求及其適合度分析評估暨業務員報告書(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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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瞭解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需求及其適合度分析評估暨業務員報告書(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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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者對投資型保險商特性作適合性評估之書面表格,本文舉出以下 表 3、表 4 二例。

表 3:投資型保險顧客適合性鑑別、投資風險屬性評估暨建議書目錄摘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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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投資型商品適合度調查評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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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表 2 之報告書由業務員作評估及勾選,於人身保險之報告書,

將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投保目的及需求分類為保障、子女教育經費等選項,

以瞭解要保人投保目的,並有對要保人被保險人財務狀況,包含個人、家 庭年收入、資產狀況作瞭解的欄位,而適合度之判斷,則僅以「要保人與 被保險人是否已確實瞭解投保目的、保險需求,綜合考量財務狀況以及付 費能力,分析與評估保險費、保額及保障需求間之適當性」之是非選項作 勾選,而無實際之判斷內容及過程;報告書中其餘問題如要被保險人、受 益人間之關係、身分證明文件是否相符等,與適合度無關。財產部分亦將 客戶目的與需求分為不同選項,其餘為業務之報告,並無瞭解要保人財務 狀況之問題。

而於表 3、表 4 投資型保險之適合度評估表則有評估客戶投資經驗、

對投資型保險之認識的客戶適合性鑑別,並有對客戶的財務目標及風險容 忍度、投資性向評估並作分類,以視其是否符合商品風險等級。

保險實務運作上,此類書面文件的內容是否充足,而可認為書面文件 之填寫已符合、履行適合性義務?另若未填寫本表格是否即屬違反金消法 適合性義務?本文並未搜尋到相關案例可供參考,然若未填寫此等表格,

實際履行適合性義務時,是否考量表格內容項目即為已足?值得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