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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我國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適合性義務於保險關係適用之檢討

第二節 義務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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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項 小結

由於金消法第 9 條 1 項之規範模式及文字難以解釋出「信賴」要件,因 而導致未必為銷售行為的保險人,仍需擔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消費者」

結果,不僅與適合性原則本質不符、使保險人負擔過重,也與交易常理不 相符、甚至產生利益衝突之情形;對於可能實際為銷售行為之保險代理人、

經紀人,卻非適合性規範之義務主體,可能導致要保人對其之合理正當信 賴不被保護。

對於現行規範可能產生之上述疑義,似難透過解釋加以解決,而須藉 由修法解決;其修正方向需視立法者處理商品適合度議題之角度而定,如 欲針對實際上產生信賴之保護,則須在法規中建立信賴要件,如外國法規 以推介、建議作為信賴的連結因素,將適合性義務正當化、合理連結至推 介行為人,保險人處於非實際進行銷售者時,監督或代理原則課予其監督 過失或代理責任;或者參考德國保險契約法,以實際交易要保人被保護之 需要,有條件得課予保險人或中介人建議義務。而保險業務員,非本項之 義務人,然其為實際推介、銷售之行為人,未來是否課予其適合性義務,

視立法者欲從何種角度處理商品適合度議題而定;若以行為責任之規範方 式處理既已產生的信賴,則保險業務員應為義務人,保險人如依賠償予消 費者,應得依民法第 188 條第 1 項但書向保險業務員求償;若以先契約義 務之方式處理適合性原則議題,則由保險人負擔建議義務。

但在修正前,目前文字上尚難對義務人加以限縮,或許可以透過放寬

「適合度」的認定程度,以減輕保險人的負擔及避免目前規定不當可能產生 的問題。

第二節 義務客體

依照金消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適合性義務之判斷客體包括所有之金 融商品或服務,然觀察其立法理由,其要求需要充分了解客戶者為「客戶 基本資料、『財務背景』、『所得與資金』來源、『風險偏好』及過往『投資』

經驗」、適合度指「包括考量銷售對象之年齡、知識、經驗、『財產狀況』、

『風險承受能力』」,似主要在考量消費者知識、經驗、財務狀況、支付 能力、投資風險承受能力;再觀察金消法立法總說明以及立法理由,可知 金消法整體立法目的,在平衡業者與消費者間對創新、複雜的金融商品或 服務之資訊不對稱,及保障消費者取得商品服務之重要內容及風險,免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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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銷售造成之損害396;金融商品、服務基於本文前述特性,其消費者確 有需要受到特別保護,而有受到本條適合性義務保障之必要。

但不同之金融商品與服務,性質各異,於保險商品與服務,未必皆具 有投資之風險,因此在保險產業適用時,保險商品或服務是否皆有受適合 性義務特別保護之理由?保險「商品」與保險「服務」為不同法律關係,亦有 是否皆須受適合性義務保護之問題? 另觀察主管機關依本條授權制訂之

「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第 8 至 10 條,對 於保險商品之適合度判斷,其包含非投資型保險商品,判斷內容也不僅限 於消費者財務狀況、支付能力、風險承受能力,而及於保險目標;此辦法 該如何解釋?與適合性義務規定之關係如何?實有加以研究之必要。本文 認為關於適合性義務客體之問題,可由本條之立法目的出發,探究其欲保 障之內容為何,並針對保險商品、服務之類型、特性加以檢討。

第一項 自適合性義務之立法目的角度出

本法第 9 條之立法目的為防止金融服務業為自己利益濫行提供金融商 品或服務,透過課予其適合性義務之方式,以避免金融消費者權益受損,

此立法理由過於寬泛,已如前述,故難以藉此立法目的瞭解適合性義務欲 確保何種面向之適合度,以確定其欲保障消費者何種權益397,並進一步劃 定義務之客體。對於本條之立法目的之疑義,除可從第二章之立法背景(即 次級房貸及連動債引發之金融海嘯)398以及第四章適合性原則之發展過程

(因投資性質之保險商品出現,適合性原則由證券領域適用至保險領域)

加以了解外399,另可由立法過程加以觀察。

於立法過程之中,多位立法委員對於本法所關切與重視者,皆為金融 風暴造成金融消費者重大損失表達,重點節錄如下:

立法委員蔡正元:……2008 年金融風暴以來,很多金融商品消費者都 蒙受重大的損失,……原來的消費者保護法因為涵蓋面很廣,而且缺乏金融

396 詳細內容詳參本文第二章第 12 頁。

397 關於立法目的之疑問,詳參本文第二章第 13 頁。

398 關於本法立法背景,詳參本文第二章第 10 頁以下。

399 適合性原則之發展歷程可參考本文第四章第一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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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和對金融商品的特殊保護條例,使得很多消費者哭訴無門……400; 立法委員盧秀燕:……之所以產生糾紛就是因為各說各話,銷售端說當 初他們就告訴消費者不保本、會有風險等等,但受害的民眾說根本沒有,

銷售端當初都是拼命賣,然後告訴自己利潤多好,風險部分幾乎沒想或是 說風險很小……否則契約書那麼大一疊,如果不保本、有風險的說明僅佔契 約書中很小的篇幅,而利潤、誘因卻占了很大的篇幅,一旦有糾紛時,就 說自己在契約書中有載明不保本、有連動……401

立法委員賴士葆:……商業週刊有一個報導,(台灣連動債)投資者有 800 億變成壁紙…現在連動債又開始熱起來……台灣人真不怕死,讓人騙不怕台 灣人很喜歡嘗試新產品最近又強調保本保息,以前都死在這……402

立法委員江義雄:…消費者保護法施行至今,大家買基金等金融商品 還是戰戰競競,害怕銀行人員沒有把風險講得很清楚,這種狀況對消費者 損亦影響很大。這裡面涉及到我們方所說的連動債,他有沒有剛剛召委所 說的損害賠償呢?……403

立法委員康世儒:(提出中信推案):當你是百姓角色,拿到這張資料 看到文案,會不會覺得至少有 65%保本?理專的對象都是怎樣的人?……

金融業非常內行的有錢人,他自己投資操作就好了,根本不需要理專人員,

這樣的論述有無道理?……大部分理專對象都是不太內行的人,你認同這樣 的說法嗎?……我告訴你,中國信推這麼大的公司就,竟然可以拿這一張紙,

去誤導百姓……銀行界吃百姓吃夠夠……是不是所有百姓都被銀行吃夠 夠?……連動債會發生這麼多問題的原因,都是因為這樣,百姓信任專家,

信任他會幫忙照顧本金,所以才會共同支持,結果被他吃掉。有道理嗎?

很沒道理!……我要講的是,理專服務對象是不懂的人,金管會有義務事前 為其把關,你認為政府有沒有這種義務?……我要求以後金融商品契約都必 須經過事前審核,你覺得有沒有道理?……政府對於百姓權益有事先防治的 義務,在權益受損前,專業內行人應事前防治,可以避免事後是非一大堆、

漏洞一大堆……百姓都會覺得,這家金融機構是大公司,就會對它很信任,

但是他卻胡亂搞。……404

立法委員趙麗雲:……請問你覺得金融,尤其是衍生性商品到成的傷害 大、小、多、少,你主觀認為覺得是如何?不只這些連動債,卡債,利息、

400 財政委員會審查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會議日期:0991227,立法院公報 100 卷 009 期 3861 號,

第 5 頁。

401 同前註,第 11-12 頁。

402 同前註,第 17 頁。

403 同前註,第 35 頁。

404 同前註,第 35- 3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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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額 信 用 消 費 貸 款 問 題都 很 多 。 為 什 麼爭 議 這 麼 多 ? 因 為 權 力不 對 秤。……405

臨時提案二:……鑑於金融商品推陳出新迅速,銷售過程常發生風險告 知、保本條件資訊認知有落差而衍生交易糾分。揆諸市面上金融商品銷售 文件,普騙存在資訊不對成,有誤討消費者之嫌。要求於母法中訂定紅字 告知風險保本條件,以保障民眾權益。……406、七:……連動債讓台灣投資 人承受 800 億新台幣損失,主要原因在於商品過度強調保本……因此金管會 為一般投資人做好把關工作,應盡速針對這類商品的合約適法性、風險性 等相關問題,出金管會的具體做法……407

觀察前述立法背景、目的,以及立法過程中委員的言論,立法者所認 知、關切、欲處理之問題,應為金融商品或服務之投資風險、保本與否;

立法者欲保障者為金融消費者在接受金融商品或服務時,可能面臨之本金 虧損之風險,並未見對於非投資性質商品應如何適用適合度義務之討論;

因此,似可推論立法者在制定適合性原則,其目的為避免金融消費者對於 金融商品隱含的投資風險、是否保本認知不清,導致消費者與金融服務業 簽立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契約,而因投資風險造成消費者之損失。

綜上,創新複雜的金融商品使投資人難以發現了解其投資風險,導致 投資人於金融海嘯遭受重大的損失,此背景促使我國訂定包含適合性義務 之金消法;於立法的過程中,立法者所意識、討論、並欲處理者為「金融 商品之投資風險可能造成消費者損失」此一問題,除此之外,並未見立法 者針對非投資商品特別討論;又適合性原則的演進係以「證券」的認定範圍 為核心而發展,並以「投資風險是否移轉予消費者」作為判斷保險是否屬於 證券受適合性原則限制之關鍵;故本條適合性義務之立法目的、欲解決的 問題為:由於金融商品或服務複雜、創新,一般投資人難理了解其中之投

綜上,創新複雜的金融商品使投資人難以發現了解其投資風險,導致 投資人於金融海嘯遭受重大的損失,此背景促使我國訂定包含適合性義務 之金消法;於立法的過程中,立法者所意識、討論、並欲處理者為「金融 商品之投資風險可能造成消費者損失」此一問題,除此之外,並未見立法 者針對非投資商品特別討論;又適合性原則的演進係以「證券」的認定範圍 為核心而發展,並以「投資風險是否移轉予消費者」作為判斷保險是否屬於 證券受適合性原則限制之關鍵;故本條適合性義務之立法目的、欲解決的 問題為:由於金融商品或服務複雜、創新,一般投資人難理了解其中之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