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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基因改造食品標示規範與 TBT 協定之合致性分析

第五章 我國基因改造食品標示規範與 WTO 協定之合致性探討:以 TBT 協定

第四節 我國基因改造食品標示規範與 TBT 協定之合致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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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我國基因改造食品標示規範與 TBT 協定之合致性 分析

第一項 TBT 協定第 2.1 條不歧視義務規範之合致性分析

TBT 協定第 2.1 條規定:「各會員應確保在技術性法規方面,對於從任何會 員境內所輸入之產品,給與不低於對待本國同類產品及來自任何其他國家同類產 品之待遇142。」如前所述,本條係 TBT 協定之不歧視原則,包含國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與最惠國待遇(most-favored-nation treatment)原則。國民待遇原則係 指會員國應給予進口產品與本國產品相同之待遇,在 TBT 協定下的國民待遇原 則意即會員應確保其所訂定之技術性法規,不得對進口產品較會員國生產之同類 產品(like products),產生較差之待遇;最惠國待遇原則指會員國應給予所有其 他會員國有如享有最優惠待遇國家之相同待遇。

關於本條國民待遇原則之分析,應討論者有兩種情形。第一種情形為,我國 基因改造食品強制標示規範是否對「進口基因改造食品」較「我國基因改造食品」

產生較差之待遇。不過在進行此項分析之前,首先應了解我國之市場狀況。目前 在我國市面上流通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為黃豆、玉米、棉花、油菜與甜菜,均為 國外所開發生產,尚無我國開發之品種提出查驗登記許可申請143。此外,國人的 四大主食(稻米、小麥、玉米、黃豆)中,黃豆在我國的自產率極低,並大量仰 賴自美國與巴西之進口,而進口的黃豆也大部分都屬基因改造144。舉例而言,根 據美國黃豆出口協會之統計,我國黃豆總消耗量的 95%進口自美國,又其中的 94%屬基因改造黃豆145。總而言之,在我國市面上流通之基因改造食品主要都是

142 Agreement on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 art.2.1.

143 我國流通之基因改造食品項目,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前揭註 112。

144 范倩瑋,基因改造食品將為人類帶來是福?是禍?台肥季刊,51 卷 1 期,2010 年 4 月,網址:

http://www.taifer.com.tw/taifer/tf/051001/48.html(最後瀏覽日:2016 年 5 月 20 日)。

145 U.S.SOYBEAN EXPORT COUNCIL, Taiwan Passes New GMO Tolerance Regulations, Mar. 3, 2014, available at: http://ussec.org/taiwan-passes-gmo-tolerance-regulations/ (last visited: May 20,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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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自國外,因此,探討我國基因改造食品標示法規是否對「進口基因改造食品」

較「我國自行生產之基因改造食品」此項「同類產品」產生較差之待遇,似乎缺 乏比較實益,蓋因我國自行生產之基因改造食品,在我國市場幾乎不存在。第二 種情形為,分析我國基因改造食品標示法規是否對「進口基因改造食品」較「我 國生產之傳統食品」產生較差之待遇。基於我國目前之市場狀況,此項分析頗具 實益。在此情況下,則首先面臨一項長久的爭議,即基因改造食品與傳統食品是 否為同類產品之爭議146

另外,關於最惠國待遇原則之分析,本文認為亦應分兩種情形討論。第一種 情形為,自不同國家進口基因改造食品,此時基因改造食品強制標示規範對於不 同進口國家,是否造成最惠國待遇之違反;關於此項問題,應可認為我國基因改 造食品標示規範一律相同適用於自所有其他會員國進口之基因改造食品,因此此 部分較無違反最惠國待遇原則之問題。第二種情形為,若「自某一會員國進口基 因改造食品」,而「自其他會員國進口非基改造食品」,則在實施基因改造食品強 制標示規範之情況下,此時有無最惠國待遇之違反。探討此項議題前亦須先了解 我國市場情況。以 2015 年我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統計資料為據,四大主食(稻 米、小麥、玉米、黃豆)中,黃豆與玉米為進口主食之最大宗,分別占農產品總 進口值之第 1 位與第 2 位,且黃豆與玉米之品種中有查驗登記許可之國外基因改 造品種。我國黃豆自產率低,絕大多數黃豆進口自美國,占黃豆總進口值之 57.4%,

第二大進口國為巴西,占黃豆總進口值之 39%,且進口黃豆中的絕大多數屬基因 改造黃豆;另外,我國之第一大玉米進口國為巴西,占玉米總進口值之 54.9%,

第二大玉米進口國則為美國,占玉米總進口值之 44.2%,且進口玉米中亦有相當 之比重屬基因改造147。因此,美國與巴西可謂係我國基因改造食品之主要來源國。

146 MoonSook Park, supra note 51, at 56-57; Timothy Josling, A Review of WTO Rules and GMO Trade, ICTSD, Vol. 9, No. 3, Apr. 13, 2015, available at

http://www.ictsd.org/bridges-news/biores/news/a-review-of-wto-rules-and-gmo-trade (last visited Mar.

24, 2016); 林彩瑜,論 WTO 架構下基因改造食品標示之貿易法問題,前揭註 128,頁 154-155。

147 范倩瑋,前揭註 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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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稻米與小麥,目前並無基因改造稻米與小麥在我國流通;我國亦進口大量稻 米與小麥,其中小麥之主要供應國為美國,占小麥總進口值之 77%,次為澳洲,

占小麥總進口值之 18%;另外,稻米之主要供應國亦為美國,占稻米總進口值之 49.1%,次為越南,占稻米總進口值之 21.7%,再次為泰國,占稻米總進口值之 18.4%;因此,可謂我國「非」基因改造食品之主要供應國為美國、澳洲、越南 與泰國。然值得注意者,稻米與小麥之總進口值遠遠不及黃豆與玉米148。討論我 國基因改造食品標示規範是否對「進口基因改造食品」較「進口非基因改造食品」

產生較差待遇之前,亦首先面臨基因改造食品與非基改造食品是否為同類產品之 爭議。

綜合上述,基於我國的市場狀況,本文以為應探討之情境有二:在國民待遇 的部分,分析我國基因改造食品標示法規是否對「進口基因改造食品」較「我國 傳統食品」產生較差之待遇;在最惠國待遇的部分,分析我國基因改造食品標示 法規,是否對「進口基因改造食品」,較「進口非基改造食品」,產生較差之待遇。

並首先說明基因改造食品與傳統食品是否為同類產品此項爭議。

另外,關於一項措施是否對進口產品造成差別待遇之判斷方法,可參考小組 在美國肉品原產地標示案分析 TBT 協定第 2.1 條之操作。小組引用過往 WTO 爭 端解決小組報告建立之原則,指出 TBT 協定第 2.1 條之操作方法為判斷:一、

系爭措施係技術性法規;二、系爭進口產品與本國產品為同類產品,在本案之情 形則為分析基因改造食品與傳統食品是否為同類產品;三、系爭進口產品較本國 同類產品(或進口自其他國家的同類產品)遭受較差之待遇(less favorable)149

我國基因改造食品強制標示規範應屬技術性法規,已如前述,因此以下分析

148 主要進出口農產品之前三大供應國查詢─按細項,農業統計資料查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網址:http://agrstat.coa.gov.tw/sdweb/public/trade/TradeReport.aspx(最後瀏覽日:2016 年 5 月 20 日)。

149 Panel Report, United StatesCertain Country of Origin Labelling (COOL) Requirements, ¶¶

7.219-7.220, WT/DS384/R, WT/DS386/R (Nov. 8,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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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與第三項要件。

一、基因改造食品與傳統食品是否為同類產品?

如前所述,分析我國基因改造食品標示法規是否對「進口基因改造食品」較

「我國傳統食品」產生較差之待遇時,首先面臨基因改造食品與傳統食品是否為 同類產品之爭議,而此項爭議一直未能獲得定論150。試以 WTO 日本酒稅案(Japan

-Alcoholic II)為同類產品設下的判斷標準來看,上訴機構認為應以個案判斷

(case-by-case)下列情況:(一)產品屬性、性質與品質(the product's properties, nature and quality);(二)產品在特定市場的最終用途(end-uses);(三)消費者 的喜好與習慣(consumers’ tastes and habits),此將隨著不同國家而有所差異;(四)

關稅分類(tariff classification)151。另外,上訴機構在歐體石棉案除了依照上述 標準判斷同類產品外,更納入一項觀念,即產品所產生的不同健康風險(石棉產 品已被證實具有致癌性)是否影響其是否屬同類產品152。由於基因改造食品目前 沒有被正面證實出有害人體,但其在安全上的不確定性仍具有爭議,在具有安全 爭議下,歐體石棉案的思考方式即可作為判斷基因改造食品與傳統食品是否為同 類產品的一項標準153

(一)產品屬性、性質與品質

就基因改造食品之製造方法而言,因其係透過其他遺傳物質之導入,因此其 生物特性已被改變,而與傳統產品有所不同;另外,雖然基因改造食品尚未被證 實絕對有害,然而由於基因改造食品具有安全爭議,實質等同原則的看法不足以 完全消弭科學界對基因改造食品的安全性疑慮,因此在無確切證據產生之前,其

150 MoonSook Park, supra note 51, at 56-57; Timothy Josling, supra note 146; 林彩瑜,論 WTO 架構 下基因改造食品標示之貿易法問題,前揭註 128,頁 154-155。

151 Appellate Body Report, JapanTaxes on Alcoholic Beverages, at 20-22, WT/DS8/AB/R, WT/DS10/AB/R, WT/DS11/AB/R (Oct. 4, 1996).

152 Appellate Body Report, ECAsbestos, ¶¶ 142, 154.

153 牛惠之,論規範基因改良食品風險性之貿易措施在世界貿易組織下之同類產品議題,東吳法

律學報,14 卷 1 期,頁 19-66(2002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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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特性是否可認為與傳統食品的安全特性有所不同,仍有疑慮。綜合上述說明,

目前仍然無法判斷兩者是否為同類產品。

(二)產品在特定市場的最終用途

大部分的情況下,基因改造食品與傳統食品的最終用途應屬相同,即食用用 途,除非某類基因改造食品添加了相較於其相應傳統食品所不具備之特殊用途之 基因。

(三)消費者的喜好與習慣

此部分亦會牽涉到基因改造食品的安全性爭議,而重點在於消費者如何看待 這樣的安全爭議。對於某些消費者而言,確實可能僅因基因改造食品可能存有健 康風險,而拒絕選擇基因改造食品,改以選擇傳統食品,此時,二者具有替代關 係。

(四)關稅分類

基因改造食品與傳統食品的關稅分類相同;不過稅則分類對同類產品之判斷 不具有決定性影響力,僅具輔助功能154

綜合上述說明,在綜合考量上述要件後,基因改造食品與傳統食品是否為同 類產品,仍具有爭議。不過,歐體石棉案的上訴機構亦指出,在第二與第三要件 之判斷上,可看出產品間的經濟上競爭關係(competitive relationship)為一項重

綜合上述說明,在綜合考量上述要件後,基因改造食品與傳統食品是否為同 類產品,仍具有爭議。不過,歐體石棉案的上訴機構亦指出,在第二與第三要件 之判斷上,可看出產品間的經濟上競爭關係(competitive relationship)為一項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