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及目的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及目的

科技的進步帶動生物科技(biotech)時代的降臨,其中關於基因科技(gene technology)的應用亦是一日千里。基因科技的應用層面廣泛,而在此類基因科 技應用下所生產的食品,稱為基因改造食品(genetically modified foods, GM foods)

1

從 1980 年代開始發展基因改造食品至今,基因改造食品之生產與貿易始終 具有爭議,不論贊成方或反對方,均各自主張堅定的立場與理由。贊成方多以基 因改造食品能降低生產成本與解決糧食危機等理由,宣揚基因改造食品能對人類 的未來帶來巨大福祉,並鼓吹基因改造食品科技的發展;而反對方則基於食品安 全、倫理道德與對生態環境之衝擊等因素,反對基因改造食品的生產與貿易,或 認為至少應對之有所管理。無論如何,以現今的趨勢而言,基因改造食品科技的 發展仍將持續,因此,相關的爭議議題均不容忽視。

如同前述,目前在國際間對基因改造食品採取之態度尚未達成一致共識,因 此,對於基因改造食品之管理,國際上亦有不同作法。基因改造食品之鼓吹者基 本上對於基因改造食品之管理較為鬆散;相反地,對基因改造食品持保留態度者 則提出較為嚴格之基因改造食品管理措施。其中,ㄧ般認為消費者有權知悉其所 購買之食品之詳細資訊,包括食品係如何被製造;許多消費者甚至基於宗教、倫 理或其他文化因素,而不選擇基因改造食品。因此,為強化消費者「知」的權利

(consumer’s right to know),基因改造食品之「標示(labeling)」則成為諸多管

1 有關何謂基因改造食品,我國衛生福利部網頁有相關簡介。參見何謂基因改造食品,衛生福利

部食品藥物管理署,2014 年 8 月 31 日,網址:

http://www.fda.gov.tw/TC/siteContent.aspx?sid=3951#.VaCEwF-qqkq(最後瀏覽日:2015 年 8 月 25 日)。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2

理基因改造食品作法中的一種。

又由於各國各有不同的內國政策目標,使各國對基因改造食品採取之態度不 盡相同,造成各國之基因改造食品標示規範內容並不一致。在各國對於基因改造 食品標示規範內容不一致之狀況下,在國際貿易的場域上,便形成程度不一的貿 易障礙,例如全球兩大經濟體-美國與歐盟,對於基因改造食品標示規範便採取 相反的立場:美國對基因改造食品之標示規範採取較寬鬆的態度,歐盟則設下嚴 格之標示規範2,此種規範上的不一致,造成國際貿易利益之衝突;亦引起美國 欲將相關爭議訴諸 WTO(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世界貿易組織)的爭端解決 程序。事實上,此項議題亦是一項國際貿易場域中被長久討論的議題:如何在「使 各國享有各自的內國政策目標自主權」與「降低國際貿易障礙」二者之間取得平 衡;甚至論及 WTO 下之貿易規範應否對基因改造產品設下專門之管理規定。

至於在我國國內,對於基因改造食品的立場亦有正反意見。尤其在近年來我 國發生多起食安風暴後,各種食品安全議題受到媒體更高程度的關注,加上消費 者對食品資訊揭露之權利意識高漲,故我國亦訂定或修改相關法規以管理基因改 造食品;其中,「標示」則成為消費者關於食品資訊揭露之權利意識高漲下,對 基因改造食品最低度之管理措施,亦係我國管理基因改造食品之一項重點措施。

我國於 2015 年實施一套全新的基因改造食品標示規範。事實上,每一次關 於法規的訂定或修改,除了引起國內消費者與媒體的關切,亦可能在國際貿易場 域中引起貿易夥伴之關注。值得注意的是,我國與世界上的基因改造食品出口大 國(例如美國),具有密切的基因改造食品(例如黃豆)貿易關係;而觀察我國 最近一次在 2015 年對於基因改造食品標示規範之修正,除持續採強制標示外,

亦可發現我國基因改造食品標示規範有趨向嚴格之傾向。因此,此項法規的修正,

2 各國基因改造食品管理,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2014 年 8 月 31 日,網址:

http://www.fda.gov.tw/TC/siteContent.aspx?sid=3960#.VaCEw1-qqkq(最後瀏覽日:2015 年 8 月 25 日)。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3

便引起貿易夥伴之關注。

然而,基因改造食品標示規範應如何訂定,除了得參考世界各主要經濟體,

如美國與歐盟之規範,或參考相關食品國際標準外,基於我國係 WTO 之一員,

自當遵循 WTO 之規範。目前,WTO 協定下尚無針對基因改造食品貿易做出專 門之管理規範,WTO 爭端解決機構(Dispute Settilement Body)下目前亦無關於 基因改造食品標示規範之爭端解決報告(report)。即便如此,鑒於我國基因改造 食品標示規範之修正緣由係為強化消費者「知」的權利,且基於其屬一項技術性 法規(technical regulation)3,則我國在訂定或修正相關法規範時,便應留意 WTO 協定下,規範「會員基於保護人類之生命或身體健康、環境、防止詐欺行為或確 保產品品質…等合法政策目的所制訂之措施」之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Agreement on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簡稱 TBT 協定)之相關要求。

基於上述緣由,本文所欲探討之核心如下:

(一)由於世界兩大經濟體,即美國與歐盟,對於基因改造食品標示之要求 恰持相反之立場,因此將探討美國與歐盟之所以持相反立場的背景與理由,及觀 察美國與歐盟基因改造食品標示之規範內容,並兼參考其他主要國家如加拿大、

澳洲、紐西蘭、日本與韓國之標示規範,做ㄧ整理與比較,以供我國作為參考。

(二)檢視目前之國際標準,如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訂定之基因改造食品標示標準,以供我國作參考。另外,並參考相 關 國 際 組 織 、 協 定 或 公 約 下 之 討 論 , 例 如 :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 簡稱 WHO )、 聯合 國糧 食及農 業 組織 ( Food and Agriculture

3 技術性法規之定義,係根據 WTO 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附件之規定,本文將於第五章進一步分

析為何基因改造食品之標示規範係一項技術性法規;Agreement on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 Annex 1.1: “…For the purpose of this Agreement, however, the following definitions shall apply: 1.

Technical regulation Document which lays down product characteristics or their related processes and production methods, including the applicable administrative provisions, with which compliance is mandatory. It may also include or deal exclusively with terminology, symbols, packaging, marking or labelling requirements as they apply to a product, process or production method.”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4

Organiza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簡稱 FAO)、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簡稱 OECD)、生物安全議定書

(Biosafety Protocol)及在區域貿易協定下之討論,供我國做參考。

(三)檢視我國於 2015 年實施之基因改造標示新法是否合乎 WTO 協定下 TBT 協定之義務。過去雖有關於我國基因改造食品標示之相關研究,然均係針 對 2015 年以前之我國舊法作為研究對象,且無直接藉由 TBT 協定之規範審視我 國之法規。雖然目前 WTO 協定中尚無針對基因改造食品做出規範,WTO 爭端 解決機構下目前亦無有關基因改造食品標示規範之爭端解決報告,然而我國既為 WTO 之會員,則在制定或修正相關法規時,便有使我國相關措施符合 WTO 規 定之義務,以符合加入 WTO 係為與其他各成員國共同達成降低貿易障礙的目 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