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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各國基因改造食品之標示規範與貿易爭議

第五節 我國基因改造食品標示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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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istration, KFDA)於 2001 年開始實施相關規範,規定基因改造黃豆、玉米 或黃豆芽,係一項加工食品(processed foods)之前五大主要成分者,須標示為 基因改造;倘屬加工食品中之非主要成分,則不須標示。另外,基因改造黃豆、

玉米或黃豆芽之裝運(shipments)若係提供為直接消費用途,亦應標示99

以上之非故意摻雜率均為 3%;此外,高層次加工食品中已無法測得基因改 造成分者,亦不須標示100

近日,為回應國內消費者關於提高消費者「知」的權利保護之呼聲,韓國擬 全面擴大應強制標示之對象至所有基因改造食品,使不限於基因改造黃豆、玉米 或黃豆芽;且不限於前述須存在於食品之前五大主要成分。另外亦將規定標示字 體之尺寸101

第五節 我國基因改造食品標示規範

第一項 概說

我國管理基因改造食品之專法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該法並授權中央行政 管理機關訂定更細緻之行政規範以供遵循。是以,我國的基因改造食品標示規範,

於二個不同層級的法規中均有之,一為規範於法律中,二為規範於行政法規中。

茲將介紹此二不同層級之基因改造食品標示規範。

一、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規範內容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原名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於 2014 年 1 月 28 日經立法院

99 ISSSA, LabelingKorea, available at:

https://www.isaaa.org/kc/Publications/htm/articles/Labeling/korea.htm (last visited Feb. 19, 2016).

100 Id.

101 Choi Sung Jin, Regardless of Amount, GMO Products to Now Be Labeled, Ministry Says, THE HANKYOREH,Jan. 26,2015, available at:

http://english.hani.co.kr/arti/english_edition/e_international/675239.html (last visited Feb. 19,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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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讀通過,並於同年 2 月 5 日經總統公布更名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102。該次修 正,係首次對基因改造一詞給予明確定義103,並揭示我國的相關管理措施之原則 為「以風險評估為基礎,符合滿足國民享有之健康、安全食品以及知的權利、科 學證據原則、事先預防原則、資訊透明原則,建構風險評估以及諮議體系104。」

且應由相關專家組成前述之諮議體系105

此外,該次修正的重要內容之一,即係為加強對基因改造食品之管理。為加 強消費者「知」與「自由選擇」的權利,因此提升基因改造食品「標示」管理的 法律位階;此可見於現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9 款(針對包裝 食品)規定:「食品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九、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第 24 條第 1 項第 9 款(針對食品添加物)規定:「食 品添加物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八、含 基因改造食品添加物之原料。」第 25 條第 1 項(針對散裝食品)規定:「中央主 管機關得…對特定散裝食品販賣者…要求以中文標示…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並在第 22 條第 3 項、第 24 條第 2 項及第 25 條第 2 項規定標示相關之應遵行事 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簡稱衛福部食藥署)公告。

由是可知,我國舊食品衛生管理法並無關於基因改造食品之標示規範,僅在 中央主管機關所制定之行政法規中作相關規定。為了明確化對基因改造食品標示 的管理依據、加強對基因改造食品之管理,並保障消費者知的權利,因此提升基 因改造食品標示規範之法律位階,於 2014 年 1 月的修正將基因改造食品標示規 範納入現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應於基因改造食品上標示「基因改造」字 樣,並全面性地適用於「包裝食品」、「食品添加物」及「散裝食品」,並授權衛

102 中華民國 103 年 2 月 5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17801 號令,總統府公報第 7125 號,頁 3-19(2014 年 2 月 5 日)。

103 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3 條第 11 款。

104 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4 條第 1 項。

105 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4 條第 3 項規定:「議體系應就食品衛生安全與營養、基因改造食品、

食品廣告標示、食品檢驗方法等成立諮議會,召集食品安全、營養學、醫學、毒理、風險管理、

農業、法律、人文社會領域相關具有專精學者組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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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部食藥署做更進一步的應遵循事項。另外,由條文中的用語係採「應標示…基 因改造」可知,我國基因改造食品標示制度係採取「強制標示」與「正面標示」。

二、相關行政法規之規範內容

關於基因改造食品標示更進一步之規範,我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授權中央 行政主管機關制定相關行政規範。茲將依照相關行政規範之訂定與修正歷程,說 明整理如下:

(一)以基因改造黃豆及基因改造玉米為原料之食品標示事宜

我國原行政院衛生署(即升格後之衛福部)於 2001 年公告「以基因改造黃 豆及基因改造玉米為原料之食品標示事宜」,並於 2013 年 9 月公告修正該事宜、

於 2014 年 12 月 22 日公告廢止。該法之主要內容如下106

1. 以基因改造黃豆或玉米為原料,且該等原料佔最終產品總 重量 5%以上之食品,應標示「基因改造」或「含基因改造」

字樣。

2. 以非基因改造之黃豆或玉米為原料之食品,得標示「非基 因改造」或「不是基因改造」字樣。

3. 非基因改造之黃豆或玉米,若因採收、儲運或其他因素摻 雜有基因改造之黃豆或玉米未超過 5%,且此等摻雜非屬有 意摻入者,得視為非基因改造黃豆或玉米。

4. 使用基因改造之黃豆或玉米所製造之醬油、黃豆油(沙拉 油)、玉米油、玉米糖漿、玉米澱粉等,得免標示「基因改 造」或「含基因改造」字樣。

106 食品法規條文查詢,食品藥物消費者知識服務網,網址:

https://consumer.fda.gov.tw/Law/Detail.aspx?nodeID=518&lawid=271(最後瀏覽日:2015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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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前述標示字樣應加標於品名或黃豆、玉米原料成分之後或 其他明顯處所,其字體長度及寬度不得小於 2 公厘。

由第 1 點可知,我國原有關於基因改造食品標示之規範,僅以基因改造「黃 豆」或「玉米」為適用對象,且採「強制標示」與「正面標示」,倘該基因改造 玉米或黃豆佔最終產品總重量「5%以上」之食品,須標示屬基因改造;並由第 2 點可知,該法兼以「負面標示」之方式規定,以非基因改造之黃豆或玉米為原料 之食品,得標示為非基因改造。

另外,按第 3 點之規定,「非基因改造黃豆或玉米」因採收、儲運或其他因 素等非有意攙入基因改造黃豆或玉米,且其含量占該項原料 5%以下者(稱「非 故意摻雜率」),得「視為」非基因改造黃豆或玉米,因而不必標示基因改造字樣,

且亦得標示為非屬基因改造;倘超過 5%者,則「視為」基因改造黃豆或玉米。

此外,第 4 點規定,使用基因改造黃豆或玉米為原料所製成之高層次加工食 品,即醬油、黃豆油(沙拉油)、玉米油、玉米糖漿、玉米澱粉等,基於該等最 終產已不含轉殖基因片段或轉殖蛋白質,因此得免標示「基因改造」或「含基因 改造」字樣。

至於第 5 點規定標示之位置,應置於品名或黃豆、玉米原料成分之後,或包 裝上之其他明顯處所;標示字體之大小須不小於 2 毫米;而標示之用語須有「基 因改造」或「含基因改造」字樣。

然而,此法規已為「包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食品 添加物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散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 示應遵行事項」所取代,詳述於下一段落。

(二)包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食品添加物含基因改造食

%25e5%259f%25ba%25e5%259b%25a0#.VbYzpKSqqkr(最後瀏覽日:2015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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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 2 點第 3 項規定,包裝食品直接使用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於 最終產品已不含轉殖基因片段或轉殖蛋白質者,應標示下列之 一:(I)「基因改造」、「含基因改造」或「使用基因改造○○」。

(II)「本產品為基因改造○○加工製成,但已不含基因改造成分」

或「本產品加工原料中有基因改造○○,但已不含有基因改造 成分」。(III)「本產品不含基因改造成分,但為基因改造○○加 工製成」或「本產品不含基因改造成分,但加工原料中有基因 改造○○」。

(3) 第 3 點規定,非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因採收、儲運或其他因素等 非有意摻入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且其含量占該項原料 3%以下者,

視為非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倘超過 3%者,視為基因改造食品原 料。

(4)第 4 點規定,包裝食品所含非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其並存在有 國際上已審核通過可種植或作為食品原料使用屬基因改造者,

始得標示「非基因改造」或「不是基因改造」字樣;並得依非 故意攙雜率標示「符合○○(國家)標準(或等同意義字樣)」

或以實際之非故意摻雜率標示。

(5)第 5 點規定,標示字樣應標示於品名、原料名稱之後為原則,

或其他容器或外包裝上之明顯位置,其字體長度及寬度應依下 列規定:(I)標示「基因改造」、「含基因改造」或「使用基因改 造○○」須與其他文字明顯區別,字體長度及寬度不得小於 2 毫米。(II)標示「本產品為基因改造○○加工製成,但已不含基 因改造成分」、「本產品加工原料中有基因改造○○,但已不含 有基因改造成分」、「本產品不含基因改造成分,但為基因改造

○○加工製成」或「本產品不含基因改造成分,但加工原料中 有基因改造○○」字體長度及寬度不得小於 2 毫米。(III)標示「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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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改造」或「非含基因改造」之字體大小不予規範。

2. 修正「食品添加物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之重點

「食品添加物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此次之修正重點與前揭 修正「包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之重點相同,茲不贅述。

3. 修正「散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之重點

「散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此次之修正重點與前揭修 正「包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之重點相同。另值得注意者,

散裝食品因其「散裝」之特性,其標示方法與包裝食品有所不同,因此,本法便 於第 5 點規定散裝食品之特殊標示方法。茲整理第 5 點之規定如下:

(1)第 5 點第 1 項規定,標示之方式,應於陳列販售之場所,以卡

(1)第 5 點第 1 項規定,標示之方式,應於陳列販售之場所,以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