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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各國基因改造食品之標示規範與貿易爭議

第一節 食品標示之意義、目的與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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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各國基因改造食品之標示規範與貿易爭議

本章首先說明食品標示之意義、目的與種類;次則介紹採取實質等同原則為 首之美國、採取預防原則為首之歐盟,其基因改造食品標示規範之內容,並簡單 介紹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he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TPP)主要國家加拿 大、澳洲與紐西蘭、日本之標示規範;另外韓國之政策與經濟發展時常作為我國 之借鑑對象,韓國近年來亦在自由貿易協定(free trade agreements)之洽簽有相 當進展,因此亦將一並簡介韓國之標示規範。最後介紹我國基因改造食品標示規 範之發展狀況與修法整理,並將美國、歐盟與我國之現行規範作一比較與統整,

並提出不同規範下產生之貿易爭議。

第一節 食品標示之意義、目的與種類

第一項 食品標示之意義與目的

按我國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3 條第 8 款之定義,「食品標示」係指「於食 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上,記載品名或為 說明之文字、圖畫、記號或附加之說明書」。由是可知,食品標示可提供消費者 瞭解與食品相關之資訊,例如成分、淨重量與營養成分等,使消費者在挑選食品 時,能夠被告知充足的資訊,以便作成購買食品或進行飲食計畫等相關決策36

另外,關於「標示」,我國商品標示法第 1 條揭示其目的係為「為促進商品 正確標示,維護企業經營者信譽,並保障消費者權益,建立良好商業規範」。是 以,在現今消費者「知」的權利意識高漲的情況下,有謂:「食品標示係消費者 於挑選食品時最有利之工具,使消費者快速且容易地比較何種食品係符合需求

36 What Is A Food Label? NOURISH INTERACTIVE, available at

http://www.nourishinteractive.com/healthy-living/free-nutrition-articles/160-grocery-food-shopping-fa cts-food-labels (last visited July 21,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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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尤其,如同前一小節所述,在基因改造食品科技所引發之各種爭論尚未有 一致見解之前,基因改造食品之標示此一管制方法,打著強化消費者「知」的權 利的旗幟,便成為全面禁止與全面開放這兩項對立基因改造食品管理方法之折衷 機制38

第二項 食品標示之種類

就目前食品標示法規趨勢觀之,食品標示可依三種不同標準加以區分。第一 種區分標準係依據法律有無強制課予應標示之義務,而可區分為「強制標示」與

「自願標示」;第二種區分標準係依照標示內容中所使用之文字係正面敘述或負 面敘述,而可區分為「正面標示」或「負面標示」;至於第三種區分標準係依照 該標示係對食品相關資訊的一般性或客觀直述性描述,或欲引起消費者提高注意 程度而使用警示性之用語,而可區分為「說明標示」與「警告標示」。茲各別說 明如下。

一、強制標示與自願標示

依據法律有無強制課予應予標示之義務,而可區分為強制標示與自願標示。

強制標示,係法律規定廠商應於食品上標示一定之內容,目的係保護消費者知的 權利,使消費者得以被告知特定食品之重要資訊,以利消費者做出購買與否之選 擇;就基因改造食品而言,如法律要求廠商應於該基因改造食品之標示中表明該 食品係屬基因改造39。由於此種法律規定係課予廠商一定之作為義務,對廠商造 成基本權利之限制,因此須由法律規定,或由法律授權行政機關作成相關規定,

37 Food Label Helps Consumers Make Healthier Choices, THE U.S.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available at http://www.fda.gov/ForConsumers/ConsumerUpdates/ucm094536.htm (last visited July 21, 2015).

38 牛惠之,基因改造科技管理之國際規範及其調和,載:基因改造議題-從紛爭到展望,頁 203

(2004 年)。

39 張孫福,前揭註 19,頁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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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得為之40

至於自願標示,則係法律並未課予廠商應於食品上標示一定之內容,而係由 廠商依據市場走向,或基於廠商所欲使消費大眾知悉之資訊,或參考大部分消費 者對於特定食品採取之態度,自行決定是否在特定食品上標示相關食品資訊,如 此可能可以增加該特定食品之市場區隔,或增加該食品在市場上之競爭力41;就 基因改造食品而言,若法律並未強制規定應標示其屬基因改造,因此廠商可以自 由依據相關情況,選擇是否在其食品標示中表明其係屬基因改造。

由於強制標示與自願標示係二種完全相反之標示方法,因此二者之優、缺點 亦互為相反。強制標示最重要的優點在於保障消費者知的權利,幫助消費者作成 最好的食品購買選擇,另外,亦有助於政府的監督與控管;強制標示之缺點則為 對於某些具有爭議性之食品而言,可能造成其市場競爭力降低,甚至造成進出口 國際貿易障礙,廠商的生產成本提高(從而廠商可能將此成本轉嫁給消者)等42

二、正面標示或負面標示

依照標示內容中所使用之文字係正面敘述或負面敘述,而可區分為正面標示 或負面標示。如對於食品標示上對於食品內含物之敘述方式係「本產品含有○○

成分」,或「本產品為○○」諸如此類之用語者,係正面標示,即對食品之內含 物或其他相關資訊為一明確而積極之表述;反之,若係「本產品不含○○成分」, 或「本產品非○○」者,則屬負面標示43

以基因改造食品標示而言,正面標示之例為「本產品為基因改造食品」;負 面標示之例則如「本產品使用非基因改造黃豆」等。

40 王希平,基因改造食品管理之相關法律問題研究,東吳大學法學院法律學系碩士班碩士論文,

頁 160(2002 年 12 月)。

41 張孫福,前揭註 19,頁 54。

42 張孫福,前揭註 19,頁 54-55。

43 王希平,前揭註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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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說明標示與警告標示

依照該標示係對食品相關資訊的一般性或客觀直述性描述,或係欲引起消費 者提高對相關食品資訊之注意程度而使用警示性之用語,而可區分為說明標示與 警告標示。前者例如標示進口商、製造商、代理商、相關廠商地址與電話、重量、

數量、營養成分、食用方法與保存方法等事項;後者則如在標示中表明食用過多 可能造成健康危害,或食用方法不當時所可能造成之危險等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