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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歐盟與我國基因改造食品標示規範之比較與所引發之貿易爭

第三章 各國基因改造食品之標示規範與貿易爭議

第六節 美國、歐盟與我國基因改造食品標示規範之比較與所引發之貿易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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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造標示規範,並比較我國之規範,指出差異之處,並說明在這樣的規範差異情 形下所引發之貿易議題。

由本章前述之內容可知,採取實質等同原則之美國,其基因改造食品標示規 範之內容可謂十分寬鬆,僅提供給有意自願標示之食品業者數個「自願正面標示」

與「自願負面標示」之指引範例;況且,此項指引之出爐,亦係源於美國國內許 多消費者團體、食品安全團體與環保團體長年呼籲之壓力下,FDA 始進行擬定 與修改本項指引。FDA 並表明,其在指引中提供該些範例之目的並非在於課予 業者一項應予以遵循之強制義務,而僅在於「使業者從事自願標示時,其標示用 語不會對消費者產生誤導」。然而,美國國內卻始終存在著促進強制標示之立法 聲浪。在聯邦層級,除了消費者團體、食品安全團體與環保團體之呼籲與遊說之 外,眾議院議員也頻頻提出強制標示之法律議案。如前述,目前眾議院最新通過 之安全正確食品標示法案,即為一例。此外,在州政府層級,已有強制標示法案 之提出與通過,其他許多州對於強制標示之提案更是活躍113。因此,雖然美國在 聯邦政府層級目前仍堅守自願標示之立場,然而在美國國內各界越來越強勢之強 制標示之聲浪下,美國未來基因改造食品標示制度之走向,十分值得關切。

與美國最為對立之國家,即自 1990 年代便堅守預防原則政策之歐盟,其基 因改造食品標示規範之嚴格程度為全球之最,不僅要求「應標示為基因改造」之 字眼,而係更進一步地詳盡規定:一、適用對象;二、最嚴格之非故意摻雜率(0.9%);

三、食品業者非故意摻雜之舉證責任;四、對於高層次加工食品亦應為強制標示 之重申;五、對於「基因改造食品」或「基因改造成分」,均規定應為如何之標 示用語;六、標示上無食品成分表時之標示方法;七、標示得以成分表之註腳之 方式呈現;八、標示字體之大小;九、非包裝(散裝)食品之標示方式,包含標 示之陳列位置與字體大小;十、其他特殊應標示之事項,如該基因改造食品較傳 統食品在食品特性、營養價值與功效、用途、關於特定族群之健康指示,或造成

113 MoonSook Park, supra note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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倫理或宗教上之關注;十一、無相應傳統食品之基因改造食品應特別標示其食品 特性。

歐盟為基因改造食品標示訂下之高規格規範,長期被美國、加拿大等採取實 質等同原則國家之質疑,認為歐盟之措施將區隔傳統食品與基因改造食品,引起 消費者不必要之誤會,降低基因改造食品在市場上之競爭力,增加產商不必要之 負擔,因而造成貿易障礙,而有違反 WTO 規範之嫌;美國甚至表態欲將此項爭 議訴諸 WTO 爭端解決機制。

至於我國,新法對於基因改造食品標示之規範較舊法詳盡許多,有愈向歐盟 之高規格規範靠攏之趨勢:

一、相較於歐盟採取非故意摻雜率為 0.9%,我國從 5%下降至 3%,然而我 國並無如歐盟規定食品業者應就其非故意摻雜負舉證責任;

二、關於經高層次加工之食品,已無法偵測出含基因改造成分者,我國與歐 盟均規定仍應強制標示,我國並另外提供三種標示範例,如「本產品不含基因改 造成分,但加工原料中有基因改造〇〇」,此為歐盟所無;事實上我國倘不提供 範例,亦無妨礙高層次加工食品仍應為標示之旨,我國此舉乃應在於一方面落實 強制標示制度,一方面安撫部分消費者,使消費者了解其已不含基因改造成分;

三、關於標示用語,歐盟另區分「基因改造食品」與「基因改造成分」,並 分別給予應如何標示之範例,我國則無對此特別區分;

四、關於標示之位置,歐盟規定應標示於成分表中,或以成分表之註腳之方 式呈現,倘無成分表,則應清楚地呈現於標示上;我國則規定應標示於品名、原 料名稱之後為原則,或其他容器或外包裝上之明顯位置;

五、有關字體大小,我國之規範雖明確指出字體至少應有之大小(長度及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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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不得小於 2 毫米),然而卻無如歐盟規定「其字體大小至少應與成分表中的字 體同」,使其應隨食品標示上其他標註項目字體大小之變化而變化,使消費者較 不致於因其他標註項目之字體長寬大於 2 毫米而忽略基因改造標註之存在;

六、關於散裝食品之標示方法,我國規定「應於陳列販售之場所,以卡片、

標記(標籤)或標示牌(板)等型式,採懸掛、立(插)牌、黏貼或其他足以明 顯辨明之方式」,而歐盟對此之規定則不若我國詳盡,僅規定「應以永久且可見 地呈現於食品陳列,或於其正側方,或於包裝上,並以容易被辨認與閱讀之大字 體呈現」;歐盟另針對「置於最大表面之面積少於 10 平方公分之小型容器內之包 裝食品」規定其標示方法(其方法同為「應以永久且可見地呈現於食品陳列,或 於其正側方,或於包裝上,並以容易被辨認與閱讀之大字體呈現」),此則為我國 所無;

七、我國無如歐明另針對某些特殊基因改造食品(當一項基因改造食品與其 相應之傳統食品之組成、營養功效、關於特定族群之健康指示,或造成倫理或宗 教上之關注),做出額外應予標示之要求。

總體而言,我國新法之規範已漸漸如同歐盟高規格標準之趨勢。然而,自我 國新法預告修正後,我國國內之呼聲與美國或歐盟等世界上多數國家大致相同,

分為二派主張,一派即食品業者認為,我國高規格之新法,將造成業者之成本上 升,使基因改造食品降低市場上之競爭力,造成民眾不必要之恐慌,且亦援引可 能造成貿易障礙之說法,認為我國新法可能不符合 WTO 之規範,並遭到出口大 國如美國與加拿大之關注;另一派說法則為,在基因改造食品之安全性在科學界 達成共識之前,我國應效仿歐盟,加強消費者「知」的權利之維護,訂定更為詳 盡之規範,再者,亦有指出目前 WTO 之爭端解決報告中,尚無基因改造食品強 制標示規範被判敗訴之案例,因此認為強制標示違反 WTO 規則,恐屬多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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