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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由於基因改造食品具有降低生產成本與增加生產利潤、緩解人口爆炸所造成 之糧食危機、使農產品與糧食供給能因應氣候變遷、增進作物品質與營養價值、

方便控制農作物之生長速度,以及減少環境破壞等優點,因而自 1980 年代問世 以來便快速發展,並有著巨大之國際貿易利益。然而,觀察這項新穎食品技術在 近 40 年來之快速發展,可發現發展之餘仍有諸多議題值得省思。

如同本文第二章之說明,雖然目前並無切確證據指出基因改造食品對人體將 造成危害,然而,科學界目前對基因改造食品之安全性亦無共識;基因改造食品 亦可能對於生態與環境造成衝擊;許多消費者亦因為宗教、文化與倫理問題,而 拒絕食用基因改造食品。基因改造技術猶如一把雙面刃,為現存問題帶來解決之 道,然而也創造了新的議題,於是基因改造食品之管理議題便油然而生。

關於基因改造食品之管理,目前主要有國際上有等同型(實質同原則)、允 許型(又稱標示型)、預警型(預防原則)及禁止型四大政策方向;其中兩大主 要理論派別為實質等同原則與預防原則。實質等同原則認為若基因改造食品並未 產生營養成分上與毒性上的改變,且新的基因與蛋白質並無飲食價值上的負面影 響,且並不會對消費者與環境造成傷害,則可被認為與其相應的傳統食品實質等 同,因此對於生物安全與食品安全、進出口、標示等管理,並無設置太嚴格的措 施;相反地,預防原則認為在科學研究有能力完全地指出問題的根源之前,吾人 必須將新興風險所帶來之疑慮納入考量,並施行預警措施,以消除風險,或至少 能將風險降低至可接受程度,因此對基因改造食品之散佈與流通採取較為暫緩之 態度,即使非經證實之風險仍需加以評估,對進口基因改造食品設置之篩濾或限 制措施採取較對進口非基因改造種子與食品所採取之措施更為嚴格,並應全面地

「正面標示」基因改造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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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實質等同原則由世界基因改造食品之最大出口國,即美國所採取,其 他重要基因改造食品出口國如巴西、加拿大與阿根廷等,以及國際組織 FAO、

Codex 與 OECD 亦採取此種理論;預防原則係由歐盟所採取。美國與歐盟便因為 彼此對於基因改造食品管理政策之巨大差異,而產生許多貿易爭議。

介於實質等同原則與預防原則之間者,即為等同型政策,其主要管理措施為 強制標示制度。強制標示制度是對基因改造食品最低度之管理方式,其兼顧了消 費者「知」的權利,表達對消費者個人價值判斷之尊重,亦係為開放市場與嚴格 控管兩大對立政策間的折衷選擇。

如本文在第三章之說明,關於基因改造食品標示之制訂,可採取強制標示或 自願標示制度,並搭配以正面標示或負面標示;美國與加拿大僅採自願正面或自 願負面標示,並訂定行政規則提供自願標示範例予廠商參考;歐盟採取嚴格的強 制正面標示,非故意摻雜率為 0.9%,為世界之最嚴格,高層次加工食品亦需標 示,其在基因改造食品上市前之通知與許可階段便已有標示規劃之提出,對於上 市後之標示用語、位置、字體、整體呈現、散裝食品與裝於賣場小型容器中食品 之標示方法,及其他應標示之特殊事項,如特殊食品特性與可能造成之宗教或倫 理上關注等,均為清楚而細緻之規範;澳洲與紐西蘭、日本、韓國亦採取強制正 面標示,但無歐盟嚴格。

至於本身不生產商業基因改造食品與原料之我國,每年大量進口國外(尤為 美國)之基因改造食品與原料,亦採取強制標示制度。我國在 2014 年修正食品 衛生安全管理法,提升基因改造食品標示管理的法律位階,並於 2015 年底前全 面施行新訂「包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食品添加物含基 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與「散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 事項」三項行政規則,非故意摻雜率下修為 3%,較原來之 5%更為嚴格,高層 次加工食品亦需標示,並針對標示用語、位置、字體、散裝食品之標示方法做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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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簡言之,我國之基因改造食品標示規範已有漸趨向歐盟嚴格標準之趨勢。

基因改造食品之強制標示制度,基本上已為美國、加拿大等採取實質等同原 則國家之質疑。其認為歐盟之措施將區隔傳統食品與基因改造食品,引起消費者 不必要之誤會,降低基因改造食品在市場上之競爭力,增加廠商不必要之負擔,

因而造成貿易障礙,而有違反 WTO 規範之嫌;美國甚至表態欲將此項爭議訴諸 WTO 爭端解決機制。

至於基因改造食品標示在國際上之討論,如本文第四章之說明,事實上自 1990 年代開始,國際上已不乏基因改造食品標示制度之討論。最早與標示制度 最相似之討論為聯合國於 2000 年通過之生物安全議定書,應可認其為國際間對 基因改造生物體之「識別(identification)」規範之第一次共識;然而本議定書至 2014 年為止已舉行七次之締約國大會,目前並無達成應為強制標示之結論。另 外,與食品標示最為相關之國際機構 Codex,其食品標準委員會自 1993 年以來 即有基因改造食品標示標準之探討,然而,後續的討論仍因參與國意見彼此歧異,

而尚未形成強制標示之共識。

基因改造食品強制標示所引發之巨大貿易衝突,使此項議題之戰場亦延伸至 WTO 與區域貿易協定中。由於目前 WTO 協定中並無專門處理基因改造食品標 示之協定,僅得透過現有之協定來處理;且由於強制標示之支持者汲汲營營地倡 議將基因改造食品強制標示制度納入 Codex 之規範中,其最主要原因,莫過於 希冀能夠避免 WTO 協定之違反,尤其為避免 SPS 協定與 TBT 協定之違反,此 二協定均鼓勵會員採取符合國際標準(如 Codex 制訂之標示標準)之措施。在 WTO 會員國相關之討論中,支持強制標示之會員表示此制度之目的在於提供消 費者相關資訊,此項「保護消費者的知情選擇權」之目的,亦為我國此次修訂基 因改造食品標示規範之修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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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上述觀察可知,事實上,基因改造食品標示制度之爭議,基本上係肇因 於美國、加拿大與巴西等基因改造食品出口大國,與採取保守政策之基因改造食 品進口國歐盟,其兩方之間的貿易利益衝突;而此項議題也在在顯示出「國家合 法目的之追求與自由貿易間之衝突」此項議題之重要性。而我國在 2015 年全面 施行的「包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食品添加物含基因改 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與「散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

三項行政規則,亦受到美國與加拿大之關注;而我國係 WTO 之會員,關於基因 改造食品標示之規範內容,自當遵守 WTO 協定之規定。另外,目前 WTO 爭端 解決機制中並無作成基因改造食品強制標示之相關爭端解決報告;是以本文之主 要重點亦在試析我國強制標示制度與 WTO 規範合致性之探討。

如本文第五章之說明,基因改造食品標示規範可能牽涉 WTO 的 SPS 協定與 TBT 協定。基於基因改造食品在食品安全上尚有巨大爭議,因此,逕以 SPS 協 定分析我國基因改造食品標示規範與 SPS 協定之合致性,難免引發較大的爭議。

又由於我國基因改造食品標示相關法規之修正理由提及「為強化消費者知的權 利」,屬 TBT 協定之非窮盡例示合法目的之一,因此屬 TBT 協定之管轄範疇,

是本文先從較基礎的 TBT 協定出發,探討我國基因改造食品標示法規與 TBT 協 定之合致性。TBT 協定允許一國為了保護其國民之安全與健康、環境、防止詐 欺行為等合法目的,得訂定「技術性法規」;然而,必須遵守一定之義務,如 TBT 協定第 2.1 條之「不歧視原則」、第 2.2 條之「必要性原則」、第 2.4 條之「調和 性原則」,並應遵守第 2.9 條之「透明化義務」。

首先,本文分析我國包裝食品/食品添加物/散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標應遵行事項與 TBT 協定第 2.1 條「不歧視原則」之合致性,其中(1)要求對 基因改造食品應標示為「本產品含基因改造成分」(包裝食品/食品添加物/散 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第 2 點第 2 項)、(2)規定「高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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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食品若係以基因改造成分製成,亦需標示」(包裝食品/食品添加物/散裝 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第 2 點第 3 項)、(3)規定「標示之位 置應於品名、原料名稱之後為原則,或其他容器或外包裝上之明顯位置」,以及 規定「字體大小」(包裝食品/食品添加物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 第 5 點、散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第 5 點第 2 項與第 3 項)、

(4)就散裝食品標示方法規定「應於陳列販售之場所,以卡片、標記(標籤)

或標示牌(板)等型式,採懸掛、立(插)牌、黏貼或其他足以明顯辨明之方式」

(散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第 5 點第 1 項),這四項措施,

雖對進口基因改造食品造成較不利的影響,但該不利影響係源自於合法之管制區 分,係無偏見的,因此似乎較無違反 TBT 協定第 2.1 條之問題。然而,(5)規

雖對進口基因改造食品造成較不利的影響,但該不利影響係源自於合法之管制區 分,係無偏見的,因此似乎較無違反 TBT 協定第 2.1 條之問題。然而,(5)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