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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柒章 我國刑事訴訟採行人民參與審判制度之評估

第一節 我國應引進人民參與審判制度

基於下述理由,本文贊同我國之刑事審判程序應得引進人民參與審判制度,

作為整體審判制度之一環:

第一項 人民參與審判制度並未違憲

司法院曾經陸續提出不同版本、類型之參審制度,但都因遭遇違憲爭議而未 能實現理想,於是提出觀審制度,試圖修正參與審判之內容以規避違憲爭議,究 竟人民參與審判制度是否違反我國憲法之規範與精神,本文認為可以分就陪審制 度與參審制度,從「獨立性審判原則」、「法官身份之保障」與「侵害人民受公 平審判之請求權」三方面加以探討:

第一款 獨立性審判原則

憲法第80條所稱之「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係指審判者應保 有最大限度之獨立性,包括「組織上之獨立性」、「事物上之獨立性」與「身份 上之獨立性」,其應秉持法律規範內容,以自我良知與法律專業審理案件,不得 且不應受到任何外在或內在因素之干擾,並非意指只有法官才可以審理案件,一 般人民審理案件時,亦須受到獨立性原則之拘束或保障,故無論是陪審制度或是 參審制度,皆不會違反獨立性審判原則。

第二款 法官身份之保障

憲法第81條規定法官為終身職,且其停職、轉任及減俸,須經由一定法律規 定之程序始得為之,此即為法官「身份上之獨立性」。若由人民參與審判,由於 其係個案參與審判,案件一旦結束便脫離審判程序,卸下裁判者之身分,故與憲 法賦予法官之身份保障似乎不符合。就此點而言,本文認為之所以憲法會給予法 官身份上之保障,係避免他人經由不當行為影響法官之執行職務,一般人民因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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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個案參與審判,一旦該案之審判結束即完全脫離訴訟,法官上述之身份保障對 其並無實益,憲法第81條之法官並不包括一般人民在內,立法者所重視者應為如 何於個案審判過程中避免一般人民受到外部之干擾而影響其判斷裁決。

第三款 公平審判請求權

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訴訟權,其內涵包括有受公平法院審判之權利,而所 稱「公平法院」是否指僅由職業法官所組成之審判法庭,本文在此採取否定之見 解,對當事人而言,「公平法院」之概念所重視的應非審判庭之組成成員為何人,

而是此審判法庭是否具有公平性、能否公正審理案件,縱使審判庭全由職業法官 所構成,若無法秉公審理案件,當事人之訴訟權亦會受到侵害。

如果審判庭由法官與一般人民組成,甚或全由人民組成,究如何確保審理之 公正性,誠如本項第一款所闡釋,憲法第80條獨立性審判原則之規範對象為審判 庭之任一成員,亦即,包括一般人民在內,故立法者可制定相關法規以確保參與 審判人民之獨立性,且迴避制度、公開審理原則、起訴狀一本主義等制度亦可促 進審判之公平性,另外,法官在履行案情之說明義務時,亦應對參與審判之人民 為督促,告誡其應就證據調查結果,於不受外力不當影響之情況下,依自己確信 心證作出判決,不得僅因一般人民未受過法律之專業訓練,即先入為主地認為其 無法公正執行審判職務。

第二項 增進人民對司法之信任

我國司法之公信力長期以來均處於低迷不振之狀態,近年,因為一系列案件 之爭議性裁決,更加速惡化人民對司法之信賴關係,依據遠見民調中心於2011 年所為之調查,檢察官、法官等司法實務工作者於眾多社會角色之中,所得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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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信賴感位居末段班421,更甚而出現「恐龍法官」、「恐龍檢察官」之譏名,

此現象如長期持續,對我國司法整體發展絕非樂事。

本文認為人民對司法之信任感如此低落之主要原因係只看到結果,而未能瞭 解過程,亦即,絕大多數人民僅能得知法官對某案件之裁決結果,無法知悉作出 此裁決結果之經過,加上新聞媒體煽風點火之批判、誤導,人民便一味地認為裁 決結果不妥當。如能使人民直接參與審判,而非僅止於現階段之旁聽,可以想見 人民對於整體審判過程、法官之工作型態,甚而法官下裁決之困難矛盾,皆能有 更深刻之體悟,進而產生同理心,不會再輕易被報章媒體所誤導,且參與審判人 民亦可能進而對親朋好友為說明,全國人民對司法程序之理解程度如果日益升高,

對司法信任感之提升想必亦係指日可待。

第三項 彌補法官非法律知識之不足

絕大部分法律系之學生為了面對困難艱澀之司法考試,每天在圖書館花上許 多個小時與法律相關教科書搏鬥,大量吸收各種法律學說、實務見解,金榜題名 當上法官、檢察官之後,法律面縱然稱得上博學,但其他領域之知識卻可能不甚 熟悉、付之闕如。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加入審判程序之人民來自各行各業、不盡 相同之社會階層,其可能擁有法官所缺乏之非法律面知識,藉由討論,參與審判 之人民將其所知悉之與案件有關之訊息提供予法官,不但可以使法官作出更妥當 之裁決,法官本身亦能得到非法律知識之補充,提升自己之內涵。

第四項 法治教育之推廣

人民參與審判,可使人民在訴訟過程中熟悉法律之規定內容、操作過程,審 判程序終結後之評議,更可讓人民在與法官之對話、討論中,瞭解法官之心證如

421 參 : 財 團 法 人 民 間 司 法 改 革 基 金 會 - 信 任 度 調 查 法 官 排 名 後 段 班 : http://www.jrf.org.tw/newjrf/rte/myform_law_detail.asp?id=3110 ( 造 訪 日 期 : 2014/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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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形成,人民因此獲得寶貴、甚至無法於書本、報章雜誌中挖掘得出之法律知識,

運用此些知識而能在日常生活中保護自己或他人,使臺灣逐步邁向法治社會。

第五項 人民理性之肯定

或有人會認為於我國目前不信任司法、仇視被告之國情下,人民參與審判可 能產生不理性、過於情緒化之疑慮,無法完全保障當事人之訴訟利益。就此點而 言,本文認同一般人民於日常生活中確有情緒化之可能,不過,一旦參與某案件 之審理,在法官之講解、告誡之下,其會瞭解自己之工作、所為之決定對當事人 有何等之重要性,進而依循自己之良知、憑藉證據調查之結果,理性地作出決定,

不會一味地受外在環境及內在情緒之影響,欲刻意作出對某方當事人不利之判決,

如果真有極少部份之人民無法理性地參與審判,亦得透過相關配套機制,例如迴 避制度、拒卻聲請權為補救。

第六項 人民參與審判制度有存在價值

除了上述優點,誠如本論文第二章第四節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三項之說明,人 民參與審判制度尚有其他值得肯定之面向,雖然不可否認地,其亦有缺陷面,但 本文認為若因有缺陷就揚棄不用一個有價值之制度,實無法使整個社會體制獲得 進步,何況,並沒有任何制度是沒有缺陷存在的,所以,當務之急應是改正現有 存在之缺陷,使人民參與審判制度更臻完善。